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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1-11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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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_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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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25日
標  題:
江政發〔2021〕7號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柳州市柳江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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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發〔2021〕7號
發布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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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發〔2021〕7號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柳州市柳江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的通知

來源: 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2021-05-31 09:25   

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區直各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柳州市柳江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空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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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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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柳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柳江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我區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監督和追究適用本細則。

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負責人為消防工作主要責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政府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區、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對本單位場所消防安全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條??區人民政府根據權限履行下列相應工作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明確年度消防工作目標,簽訂消防工作責任狀。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二)制定專門的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三)定期檢查、督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建設規劃,推廣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在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五)將消防宣傳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平安柳江精神文明建設、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質教育范疇。

(六)將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等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內容。

(七)建立和落實綜合督查、專項督查、明察暗訪以及火災隱患掛賬銷號、掛牌督辦等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推進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和隊站的建設。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九)統一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統籌消防安全布局,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組織實施消防站、消防裝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明確市政消防水源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十一)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以及地方消防經費,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十二)加強消防宣傳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活動。

(十三)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項目。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殘疾人建筑、傳統文化村落、自建房、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十四)將歷史文化街區、文物古建筑納入重點管控區域,落實經費改善消防安全環境,督促監督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十五)每半年對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進行一次分析評估。

(十六)在權限內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制定、修訂規章、規范性文件,完善消防法規體系。

第八條??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并落實工作例會、消防檢查、隱患移送、聯合執法、宣傳培訓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每季度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農業收獲季節和民俗活動期間,加強防火檢查頻次。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培訓,定期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督促整改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情況,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加強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七)將消防執法納入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內容,依托綜治網格平臺,開展基層消防檢查巡查和隱患治理。

(八)組織和協調各方力量參與火災的撲救工作,并協助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在上級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加強對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情形的管理。

第九條??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消防安全負總責,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定期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或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協調解決本地區重大消防安全問題,保證消防經費投入。

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分管其他工作的政府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領域消防法律法規的貫徹,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分管領域的消防專項督查,推動分管行業系統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十條??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并適時修訂完善,提升行業消防安全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依法審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并對許可事項的消防安全事項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三)依法指導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職責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四)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部署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有關部門移送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教育培訓,將消防常識、逃生技能、崗位職責等納入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宣傳教育培訓內容,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所屬單位制訂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

(六)及時組織、協助本行業、本系統單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

各政府工作部門除履行第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按照自身管轄權限對應履行第十一條至第四十條的職責。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發展規劃,指導相關消防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在項目管理和規劃制定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政策和規定。

(二)指導督促做好糧食儲備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儲備基礎設施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教育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納入教育規劃,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逃生技能納入教學內容和學校管理人員、教師職工在職培訓內容。

(三)督促學校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科技按照管轄權限支持轄區內相關企業積極開發消防設施設備新產品。

第十??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民用飛機、民用船舶制造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企業規范用。

第十六條??民族宗教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嚴格用火用電,在宗教節日慶典活動期間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聚集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七條??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教育宣傳培訓。

(二)協助開展消防違法處置及火災事故調查。

(三)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情形進行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民政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老年人照料設施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火災后救助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協助應急部門做好災后救助工作。 ???????????????

(三)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農村、社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導各消防安全社會培訓機構、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司法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相關法律、法規納入全年度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要點。

(二)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消防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條??財政按照管轄權限負責落實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消防經費投入和保障機制,保障消防業務經費按時、足額撥付。

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二)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事業單位人員培訓、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指導督促落實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政策措施,做好患消防職業病的消防隊員的社會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自然資源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有關部門編制的消防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進行銜接,并將有關消防用地布局納入規劃一張圖平臺。

(二)負責指導督促本系統和直屬單位以及林區、林場、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柳江生態環境按照管轄權限參與、協調、指導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指導督促核企業的輻射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指導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導督促市政公用事業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三)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管理區域內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提供消費安全防范服務;指導業主依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四)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在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五)履行瓶裝液化氣源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相關行政審批部門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及委托執法,依法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在客運車站、道路運輸企業管理中指導督促相關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二)依法督促具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水利按照管轄權限指導督促水利工程相關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農業農村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農民在種植業生產中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做好種植業火災防范工作。

(二)指導督促農業(漁業、畜牧、畜禽屠宰、獸醫)生產以及獸藥、飼料生產企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九條??商務按照管轄權限指導督促商貿行業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商貿行業單位的消防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體廣電旅游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指導督促文藝演出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物管理機構、劇院、文化館、娛樂場所等單位落實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承辦的大型文化娛樂、旅游、演藝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督促旅行社、星級飯店、景區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四)指導督促公共體育場館、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承辦的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條??衛生健康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教育和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和應急救援的醫療衛生救援及防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應急消防救援大隊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二)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

(三)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做好救援物資儲備,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進行、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三十三條??國資中心按照管轄權限督促所監管國有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內容。

第三十四條??市場監管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按要求抽查相關產品,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的違法行為。

(二)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消防安全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市場主體。

(三)指導督促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四)督促特種設備生產或使用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或使用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第三十五條??人防按照管轄權限負責指導、監督單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退役軍人負責指導督促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第三十七條??委宣傳部指導督促廣播電視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指導協調廣播電視機構制作、播出消防安全節目,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重大宣傳活動和公益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三十??區發展改革局、區信息中心對應市級大數據發展局和柳州市通管辦的部門和單位按照管轄權限負責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指導督促通信業和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城管執法按照管轄權限負責將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不按批準的規劃許可建設的建筑物以及侵占道路、燃氣及供水公用設施等影響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一條??(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組織村(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組織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二)組織開展網格化消防排查工作,定期對村(居)民居住場所及其有關公共場所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指導個體經營場所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工作;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和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工作,及時報告火災隱患。

(三)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于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專人持證上崗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四)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五)定期組織防火檢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六)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門、人員。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落實專人盯防、停業整改等防范措施。

(七)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經常組織訓練演練,建立與各級各類消防隊伍的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八)發生火災事故,及時提供單位相關真實情況和資料,全力協助開展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四十二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告當地消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四)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應當每二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機構、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五)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六)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

(七)每年至少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組織一次評估。

(八)對第三方機構通過評估、檢測、遠程監控等形式發現、指出的問題履行隱患整改職責,并將整改情況報轄區消防行政主管部門。

(九)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加強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十??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實施更加嚴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器材、防毒面罩等疏散逃生設備。

(四)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五)嚴格落實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十??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通過書面約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各方共同承擔。

第四十??住宅建筑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業主書面約定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的使用和管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及時勸阻和制止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向行業主管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報告。住宅建筑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應當履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住宅建筑管理主體不明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使用人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和要求,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救援場地進行維護管理。

住宅物業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納入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

第四十 ?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各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十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業、本領域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依據。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將企業消防安全納入社會誠信體系,作為對企業信譽評級、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四十九??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力量發展、重大火災隱患整治、年度消防重點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或者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約談,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鄉鎮行政區域內年內連續發生亡人火災事故,或者有影響的火災事故的,由區人民政府約談鄉鎮人民政府,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居)民委員會區域內年內連續發生亡人火災事故,或者有影響的火災事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約談村(居)民委員會,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第五十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予以通報,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

(二)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法實施許可、進行監督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組織或者參與滅火應急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的。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第五十??本細則由柳州市柳江區消防救援隊負責解釋。

第五十??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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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柳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柳江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我區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監督和追究適用本細則。

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負責人為消防工作主要責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政府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區、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對本單位場所消防安全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條??區人民政府根據權限履行下列相應工作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明確年度消防工作目標,簽訂消防工作責任狀。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二)制定專門的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三)定期檢查、督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建設規劃,推廣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在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五)將消防宣傳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平安柳江精神文明建設、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質教育范疇。

(六)將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等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內容。

(七)建立和落實綜合督查、專項督查、明察暗訪以及火災隱患掛賬銷號、掛牌督辦等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推進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和隊站的建設。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九)統一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統籌消防安全布局,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組織實施消防站、消防裝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明確市政消防水源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十一)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以及地方消防經費,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十二)加強消防宣傳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活動。

(十三)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項目。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殘疾人建筑、傳統文化村落、自建房、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十四)將歷史文化街區、文物古建筑納入重點管控區域,落實經費改善消防安全環境,督促監督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十五)每半年對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進行一次分析評估。

(十六)在權限內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制定、修訂規章、規范性文件,完善消防法規體系。

第八條??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并落實工作例會、消防檢查、隱患移送、聯合執法、宣傳培訓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每季度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農業收獲季節和民俗活動期間,加強防火檢查頻次。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培訓,定期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督促整改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情況,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加強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七)將消防執法納入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內容,依托綜治網格平臺,開展基層消防檢查巡查和隱患治理。

(八)組織和協調各方力量參與火災的撲救工作,并協助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在上級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加強對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情形的管理。

第九條??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消防安全負總責,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定期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或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協調解決本地區重大消防安全問題,保證消防經費投入。

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分管其他工作的政府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領域消防法律法規的貫徹,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分管領域的消防專項督查,推動分管行業系統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十條??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并適時修訂完善,提升行業消防安全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依法審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并對許可事項的消防安全事項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三)依法指導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職責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四)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部署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有關部門移送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教育培訓,將消防常識、逃生技能、崗位職責等納入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宣傳教育培訓內容,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所屬單位制訂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

(六)及時組織、協助本行業、本系統單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

各政府工作部門除履行第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按照自身管轄權限對應履行第十一條至第四十條的職責。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發展規劃,指導相關消防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在項目管理和規劃制定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政策和規定。

(二)指導督促做好糧食儲備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儲備基礎設施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教育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納入教育規劃,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逃生技能納入教學內容和學校管理人員、教師職工在職培訓內容。

(三)督促學校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科技按照管轄權限支持轄區內相關企業積極開發消防設施設備新產品。

第十??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民用飛機、民用船舶制造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企業規范用。

第十六條??民族宗教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嚴格用火用電,在宗教節日慶典活動期間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聚集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七條??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教育宣傳培訓。

(二)協助開展消防違法處置及火災事故調查。

(三)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情形進行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民政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老年人照料設施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火災后救助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協助應急部門做好災后救助工作。 ???????????????

(三)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農村、社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導各消防安全社會培訓機構、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司法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相關法律、法規納入全年度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要點。

(二)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消防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條??財政按照管轄權限負責落實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消防經費投入和保障機制,保障消防業務經費按時、足額撥付。

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二)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事業單位人員培訓、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指導督促落實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政策措施,做好患消防職業病的消防隊員的社會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自然資源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有關部門編制的消防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進行銜接,并將有關消防用地布局納入規劃一張圖平臺。

(二)負責指導督促本系統和直屬單位以及林區、林場、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柳江生態環境按照管轄權限參與、協調、指導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指導督促核企業的輻射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指導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導督促市政公用事業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三)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管理區域內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提供消費安全防范服務;指導業主依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四)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在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五)履行瓶裝液化氣源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相關行政審批部門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及委托執法,依法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在客運車站、道路運輸企業管理中指導督促相關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二)依法督促具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水利按照管轄權限指導督促水利工程相關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農業農村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農民在種植業生產中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做好種植業火災防范工作。

(二)指導督促農業(漁業、畜牧、畜禽屠宰、獸醫)生產以及獸藥、飼料生產企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九條??商務按照管轄權限指導督促商貿行業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商貿行業單位的消防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體廣電旅游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指導督促文藝演出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物管理機構、劇院、文化館、娛樂場所等單位落實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承辦的大型文化娛樂、旅游、演藝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督促旅行社、星級飯店、景區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四)指導督促公共體育場館、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承辦的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條??衛生健康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教育和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和應急救援的醫療衛生救援及防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應急消防救援大隊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二)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

(三)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做好救援物資儲備,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進行、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三十三條??國資中心按照管轄權限督促所監管國有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內容。

第三十四條??市場監管按照管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按要求抽查相關產品,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的違法行為。

(二)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消防安全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市場主體。

(三)指導督促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四)督促特種設備生產或使用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或使用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第三十五條??人防按照管轄權限負責指導、監督單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退役軍人負責指導督促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第三十七條??委宣傳部指導督促廣播電視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指導協調廣播電視機構制作、播出消防安全節目,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重大宣傳活動和公益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三十??區發展改革局、區信息中心對應市級大數據發展局和柳州市通管辦的部門和單位按照管轄權限負責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指導督促通信業和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城管執法按照管轄權限負責將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不按批準的規劃許可建設的建筑物以及侵占道路、燃氣及供水公用設施等影響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一條??(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組織村(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組織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二)組織開展網格化消防排查工作,定期對村(居)民居住場所及其有關公共場所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指導個體經營場所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工作;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和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工作,及時報告火災隱患。

(三)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于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專人持證上崗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四)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五)定期組織防火檢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六)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門、人員。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落實專人盯防、停業整改等防范措施。

(七)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經常組織訓練演練,建立與各級各類消防隊伍的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八)發生火災事故,及時提供單位相關真實情況和資料,全力協助開展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四十二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告當地消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四)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應當每二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機構、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五)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六)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

(七)每年至少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組織一次評估。

(八)對第三方機構通過評估、檢測、遠程監控等形式發現、指出的問題履行隱患整改職責,并將整改情況報轄區消防行政主管部門。

(九)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加強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十??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實施更加嚴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器材、防毒面罩等疏散逃生設備。

(四)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五)嚴格落實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十??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通過書面約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各方共同承擔。

第四十??住宅建筑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業主書面約定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的使用和管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及時勸阻和制止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向行業主管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報告。住宅建筑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應當履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住宅建筑管理主體不明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使用人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和要求,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救援場地進行維護管理。

住宅物業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納入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

第四十 ?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各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十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業、本領域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依據。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將企業消防安全納入社會誠信體系,作為對企業信譽評級、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四十九??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力量發展、重大火災隱患整治、年度消防重點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或者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約談,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鄉鎮行政區域內年內連續發生亡人火災事故,或者有影響的火災事故的,由區人民政府約談鄉鎮人民政府,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居)民委員會區域內年內連續發生亡人火災事故,或者有影響的火災事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約談村(居)民委員會,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第五十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予以通報,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

(二)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法實施許可、進行監督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組織或者參與滅火應急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的。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第五十??本細則由柳州市柳江區消防救援隊負責解釋。

第五十??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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