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實施細則》出臺的主要因素
一方面,通過歷年來的火災事故原因分析,火災的發生,最主要原因是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而引發,尤其通過調查分析每一起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背后原因發現,從各級政府部門到基層組織以及各單位法人到基層管理人,大多是因為各層級組織的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識不高等原因引起。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律法規,包括政策性文件,對一些消防安全責任規定不是很具體,比較宏觀,有一些模糊地帶,特別是對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行業部門、鄉鎮街道等的消防安全職責規定模糊不清,混淆不明。同時因為社會單位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成本低,輕安全重效益,消防安全違法違規違章現象屢禁不止。針對這些問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柳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以及《柳州市柳江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的出臺有利于解決這些“頑癥”,切實形成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盡職免責的消防工作合力,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升全社會公共安全水平,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實施細則》的起草背景和依據
2017年10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就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作出了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2019年4月28日,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2019年5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桂政辦發〔2019〕57號)。2020年11月23日,柳州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柳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2020年12月1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柳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進一步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柳州市柳江區消防救援大隊結合柳州市柳江區各級政府及各部門的職責,代為起草了《實施細則》,于2021年1月12日以區消防安全委員會的名義向全區各鎮(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廣泛征求意見,匯總各單位意見和建議后,根據意見的可行性對《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完善。2021年1月18日,將修訂完善后的《實施細則》下發至有關單位,進行第二次意見征求。2021年1月27日,進行第三次意見征求,經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柳州市柳江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送審稿)》,該方案符合各級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要求。
????《實施細則》起草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柳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等。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柳州市柳江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共五十二條,是對國務院辦公廳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以及《柳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的細化完善,為了體現較全的覆蓋面,《實施細則》有較多條款引用了市級細則的原條文。
(一)梳理完善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職責。一是明確各層級、各部門、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第三條、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對本單位場所消防安全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二是梳理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第七條、第八條)。將柳州市印發的實施細則關于縣(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進行梳理和歸納。三是明確指出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負責人的工作職責(第九條)。四是確定失職追責、盡職免責條款,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依法承擔責任(第六條)。
(二)梳理完善政府工作部門消防職責。梳理歸納政府工作部門消防職責(第十條至第四十條)。根據市級印發的規定,結合我區機構改革情況,梳理歸納了區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職責。
(三)梳理完善基層組織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職責。一是明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第四十一條)。二是細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火災高危單位的職責(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三是明確非住宅及住宅建筑的消防管理職責(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對于非住宅建筑由單一單位管理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住宅建筑由物業或者業主自行管理的情況,住宅建筑管理主體不明的等多種情況消防安全責任劃分。
(四)補充責任落實工作機制。強化對各級各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方式、考核結果運用,明確獎懲機制,黨政工作人員因消防安全工作受到問責,取消當年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
(五)新增瓶裝液化氣源頭管理職責及電動車私拉亂接電線充電的管理職責。將瓶裝液化氣源頭管理職責及電動車私拉亂接電線充電的管理職責納入到責任制中。結合各部門職責,將瓶裝液化氣源頭管理職責新增到區市場監管局職責范圍(第三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及職能分工,將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情形的管理職責列明到各鎮及公安治安部門職責范圍(第八條、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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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細則》出臺的主要因素
一方面,通過歷年來的火災事故原因分析,火災的發生,最主要原因是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而引發,尤其通過調查分析每一起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背后原因發現,從各級政府部門到基層組織以及各單位法人到基層管理人,大多是因為各層級組織的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識不高等原因引起。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律法規,包括政策性文件,對一些消防安全責任規定不是很具體,比較宏觀,有一些模糊地帶,特別是對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行業部門、鄉鎮街道等的消防安全職責規定模糊不清,混淆不明。同時因為社會單位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成本低,輕安全重效益,消防安全違法違規違章現象屢禁不止。針對這些問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柳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以及《柳州市柳江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的出臺有利于解決這些“頑癥”,切實形成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盡職免責的消防工作合力,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升全社會公共安全水平,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實施細則》的起草背景和依據
2017年10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就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作出了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2019年4月28日,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2019年5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桂政辦發〔2019〕57號)。2020年11月23日,柳州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柳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2020年12月1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柳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進一步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柳州市柳江區消防救援大隊結合柳州市柳江區各級政府及各部門的職責,代為起草了《實施細則》,于2021年1月12日以區消防安全委員會的名義向全區各鎮(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廣泛征求意見,匯總各單位意見和建議后,根據意見的可行性對《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完善。2021年1月18日,將修訂完善后的《實施細則》下發至有關單位,進行第二次意見征求。2021年1月27日,進行第三次意見征求,經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柳州市柳江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送審稿)》,該方案符合各級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要求。
????《實施細則》起草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柳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等。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柳州市柳江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共五十二條,是對國務院辦公廳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以及《柳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的細化完善,為了體現較全的覆蓋面,《實施細則》有較多條款引用了市級細則的原條文。
(一)梳理完善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職責。一是明確各層級、各部門、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第三條、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對本單位場所消防安全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二是梳理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第七條、第八條)。將柳州市印發的實施細則關于縣(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進行梳理和歸納。三是明確指出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負責人的工作職責(第九條)。四是確定失職追責、盡職免責條款,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依法承擔責任(第六條)。
(二)梳理完善政府工作部門消防職責。梳理歸納政府工作部門消防職責(第十條至第四十條)。根據市級印發的規定,結合我區機構改革情況,梳理歸納了區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職責。
(三)梳理完善基層組織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職責。一是明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第四十一條)。二是細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火災高危單位的職責(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三是明確非住宅及住宅建筑的消防管理職責(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對于非住宅建筑由單一單位管理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住宅建筑由物業或者業主自行管理的情況,住宅建筑管理主體不明的等多種情況消防安全責任劃分。
(四)補充責任落實工作機制。強化對各級各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方式、考核結果運用,明確獎懲機制,黨政工作人員因消防安全工作受到問責,取消當年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
(五)新增瓶裝液化氣源頭管理職責及電動車私拉亂接電線充電的管理職責。將瓶裝液化氣源頭管理職責及電動車私拉亂接電線充電的管理職責納入到責任制中。結合各部門職責,將瓶裝液化氣源頭管理職責新增到區市場監管局職責范圍(第三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及職能分工,將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情形的管理職責列明到各鎮及公安治安部門職責范圍(第八條、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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