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
2010年12月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2021年5月1起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供水條例》,明確并規定了廣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后運行及管理維護體制機制,2021年8月,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西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辦法,明確扶貧資金項目資產管理體制。為加強柳州市柳江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結合我區實際,編制柳州市柳江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細則(試行)。
二、政策要點
(一)適用范圍及各部門職責
1. 本管理細則適用于柳江區境內為解決農村飲水而興建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 是指從水源集中取水, 統一凈化消毒后, 通過輸配水管網輸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 供水規模二十人以上的工程, 分為規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從供水規模上劃分,集中供水工程分為規模化供水工程(日供水量1000噸以上或供水人口萬人以上)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規模化供水以外的集中供水工程)。從使用資金上明確,黨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級財政扶貧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彩票公益金、粵桂扶貧協作資金、政府債券用于支持脫貧攻堅資金等)、社會捐贈和對口扶貧資金、鄉村振興資金等投入形成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資產。
2.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飲水工程安全運行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工程的行業監管和技術指導。
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工程衛生監督和管理,定期對農村(鄉鎮)集中供水水質進行抽檢,指導農村集雨水柜(水池)進行消毒處理。
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和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管理監督。
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中小學校校內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
區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審計、電力、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鄉村振興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促進農村飲水安全保障事業的持續發展。鎮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負責協調解決工程施工中遇到涉及項目用地,群眾糾紛等方面問題,同時配合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
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促進農村飲水安全保障事業的持續發展。
(二)管理體制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理主體,明確管護人員,制定管護規范,落實管護經費,實行管理責任制,積極推行專業化管理與用水戶協會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由國家投資建設的農村飲水工程所形成的資產,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由集體投資建設的農村飲水工程所形成的資產,其所有權歸集體所有。由個人(企業)投資建設的農村飲水工程所形成資產,其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 由國家、集體、個人(企業)共同投資建設的農村飲水工程所形成資產,其所有權由國家、集體、個人(企業)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無償援助、捐贈資金建設的農村飲水工程所形成資產,其所有權歸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贈者所有;無明確指定的,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有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工程未經本級政府批準,不得轉移、變性和拍賣。
由國家財政資金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規劃建設、登記和移交;規模化集中供水項目或鄉鎮水廠管網擴建項目,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農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建后按照柳江區出臺的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護規定將固定資產移交到村委。村委可以將管理使用權依法通過承包、租賃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確定運行管護主體;或者通過組織成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者其他方式落實農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護人員和制度。
(三)運行管理
國家投資建成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按工程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并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建立經營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按照不同投資類型確定經營者(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如下:
1.?公司化管理。由城鎮擴網解決農村飲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驗收后,移交城鎮自來水公司按原有工程管理體制管理。在各鎮已建水廠擴網解決農村飲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驗收后,移交原水廠管理單位按照原有工程管理體制管理。
2.?用水戶協會管理。由國家投資建成的小型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組建的用水戶協會進行管理,管護主體為用水戶協會。
3.?村屯自主管理。由國家投資建成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未組建用水戶協會或其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由村屯自主管理。
受益區農民按村屯或者按項目,成立管理小組,簽訂管護責任書、明確管理人員,落實管人員費用及維護經費來源;加強水費征收,每個收費周期,村委負責收集各屯水費收繳情況,在村委進行公示。
4.?國家和社會共同投資建成的農村飲水工程,可組建股份公司負責管理或按管理協議進行管理。
5.?社會投資建成的農村飲水工程,由投資者自主管理。
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單位實行企業管理、獨立核算、自主經營,對農村飲水工程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并服從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相關部門的行政監督。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以村委為主體進行管理,各鎮監督供水單位加強對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的管理,確保供水質量安全。 ?
(四)水源保護與水質安全
區水利、生態環境、衛健、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部門職能,加強協作配合,加強對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管理和保護,加強水質安全監管,確保供水水質衛生達標。
(五)應急管理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建立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指揮機構,落實應急責任機制,并整合資源,統籌安排各有關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協調配合與分工合作,確保突發供水安全事件發生后,快速做出反應,及時組織會商并啟動應急預案,控制事態蔓延,將突發危害降至最低。
(六)水價核定與水費計收
農村集中供水實行有償服務,計量收費。規模化集中供水單位水價向物價部門進行水價制定申請,按物價部門核定水價收取水費。制定或調整水價,應當實行價格聽證,聽證會通過后發文確定水價,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供水單位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復價格執行。小型農村集中供水水價可通過用水戶民主協商確定。
(七)經費保障與管理使用
區財政部門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資金,資金主要由區財政撥款和供水單位水費提取(或自籌)兩部分組成,維護資金專項用于工程維修養護和運行成本補貼。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項目的監督管理,并組織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相關制度;負責上級和區本級水利維修養護資金使用分配和監管;區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的保障落實,根據本級財力情況及年度管護資金需求列入年度預算安排。
?維修養護經費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遵循“分級負責、輔助使用”的原則,申請使用農村飲水安全維修養護資金,必須成立有管護組織,確定管護人員、形成管護機制、簽訂管護協議,按時收取水費、提取或者自籌維修養護經費。
(八)責任追究
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監督管理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以權謀私、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及其直接責任人予以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政策背景
2010年12月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2021年5月1起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供水條例》,明確并規定了廣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后運行及管理維護體制機制,2021年8月,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西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辦法,明確扶貧資金項目資產管理體制。為加強柳州市柳江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結合我區實際,編制柳州市柳江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細則(試行)。
二、政策要點
(一)適用范圍及各部門職責
1. 本管理細則適用于柳江區境內為解決農村飲水而興建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 是指從水源集中取水, 統一凈化消毒后, 通過輸配水管網輸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 供水規模二十人以上的工程, 分為規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從供水規模上劃分,集中供水工程分為規模化供水工程(日供水量1000噸以上或供水人口萬人以上)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規模化供水以外的集中供水工程)。從使用資金上明確,黨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級財政扶貧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彩票公益金、粵桂扶貧協作資金、政府債券用于支持脫貧攻堅資金等)、社會捐贈和對口扶貧資金、鄉村振興資金等投入形成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資產。
2.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飲水工程安全運行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工程的行業監管和技術指導。
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工程衛生監督和管理,定期對農村(鄉鎮)集中供水水質進行抽檢,指導農村集雨水柜(水池)進行消毒處理。
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和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管理監督。
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中小學校校內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
區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審計、電力、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鄉村振興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促進農村飲水安全保障事業的持續發展。鎮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負責協調解決工程施工中遇到涉及項目用地,群眾糾紛等方面問題,同時配合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
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促進農村飲水安全保障事業的持續發展。
(二)管理體制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理主體,明確管護人員,制定管護規范,落實管護經費,實行管理責任制,積極推行專業化管理與用水戶協會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由國家投資建設的農村飲水工程所形成的資產,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由集體投資建設的農村飲水工程所形成的資產,其所有權歸集體所有。由個人(企業)投資建設的農村飲水工程所形成資產,其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 由國家、集體、個人(企業)共同投資建設的農村飲水工程所形成資產,其所有權由國家、集體、個人(企業)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無償援助、捐贈資金建設的農村飲水工程所形成資產,其所有權歸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贈者所有;無明確指定的,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有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工程未經本級政府批準,不得轉移、變性和拍賣。
由國家財政資金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規劃建設、登記和移交;規模化集中供水項目或鄉鎮水廠管網擴建項目,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農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建后按照柳江區出臺的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護規定將固定資產移交到村委。村委可以將管理使用權依法通過承包、租賃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確定運行管護主體;或者通過組織成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者其他方式落實農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護人員和制度。
(三)運行管理
國家投資建成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按工程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并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建立經營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按照不同投資類型確定經營者(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如下:
1.?公司化管理。由城鎮擴網解決農村飲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驗收后,移交城鎮自來水公司按原有工程管理體制管理。在各鎮已建水廠擴網解決農村飲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驗收后,移交原水廠管理單位按照原有工程管理體制管理。
2.?用水戶協會管理。由國家投資建成的小型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組建的用水戶協會進行管理,管護主體為用水戶協會。
3.?村屯自主管理。由國家投資建成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未組建用水戶協會或其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由村屯自主管理。
受益區農民按村屯或者按項目,成立管理小組,簽訂管護責任書、明確管理人員,落實管人員費用及維護經費來源;加強水費征收,每個收費周期,村委負責收集各屯水費收繳情況,在村委進行公示。
4.?國家和社會共同投資建成的農村飲水工程,可組建股份公司負責管理或按管理協議進行管理。
5.?社會投資建成的農村飲水工程,由投資者自主管理。
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單位實行企業管理、獨立核算、自主經營,對農村飲水工程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并服從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相關部門的行政監督。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以村委為主體進行管理,各鎮監督供水單位加強對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的管理,確保供水質量安全。 ?
(四)水源保護與水質安全
區水利、生態環境、衛健、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部門職能,加強協作配合,加強對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管理和保護,加強水質安全監管,確保供水水質衛生達標。
(五)應急管理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建立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指揮機構,落實應急責任機制,并整合資源,統籌安排各有關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協調配合與分工合作,確保突發供水安全事件發生后,快速做出反應,及時組織會商并啟動應急預案,控制事態蔓延,將突發危害降至最低。
(六)水價核定與水費計收
農村集中供水實行有償服務,計量收費。規模化集中供水單位水價向物價部門進行水價制定申請,按物價部門核定水價收取水費。制定或調整水價,應當實行價格聽證,聽證會通過后發文確定水價,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供水單位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復價格執行。小型農村集中供水水價可通過用水戶民主協商確定。
(七)經費保障與管理使用
區財政部門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資金,資金主要由區財政撥款和供水單位水費提取(或自籌)兩部分組成,維護資金專項用于工程維修養護和運行成本補貼。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項目的監督管理,并組織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相關制度;負責上級和區本級水利維修養護資金使用分配和監管;區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的保障落實,根據本級財力情況及年度管護資金需求列入年度預算安排。
?維修養護經費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遵循“分級負責、輔助使用”的原則,申請使用農村飲水安全維修養護資金,必須成立有管護組織,確定管護人員、形成管護機制、簽訂管護協議,按時收取水費、提取或者自籌維修養護經費。
(八)責任追究
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監督管理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以權謀私、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及其直接責任人予以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