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制度(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制度(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試行)》等相關制度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務服務和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代)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試行)
為切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公開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
二、公開主體
(一)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二)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三)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四)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五)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六)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公開范圍
(一)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1.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5.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6.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7.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8.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9.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10.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11.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2.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3.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4.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1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三)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四、公開渠道
(一)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
(三)政務新媒體。
(四)政務服務場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
(五)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
(六)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公開欄等。
五、公開時限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二)行政機關對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廢止的,應自廢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說明。
(三)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監督保障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部門、下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行政機關有違反本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七、其他
(一)行政機關對新出臺的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等重要政策性文件應當進行深入解讀,解讀材料應當與政策文件同步發布。
(二)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三)行政機關應當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制度(試行)
為規范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威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協調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后方可公開。
二、協調主體
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擔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三、協調內容
行政機關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應當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一)政府信息內容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渠道;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
(六)其他需要協調的事項。
四、協調形式
行政機關之間開展的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工作,一般通過公函或會議形式進行。會議協商的,協商結果以書面形式確認。
五、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依據《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一)應當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公開的;
(二)擅自公開政府信息,并拒絕其他行政機關建議、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意見公開的;
(四)相關行政機關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公開政府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五)其他違反《條例》的行為。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制度(試行)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審查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與公文運轉程序、信息發布工作高度結合,堅持“先審查、后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和“一事一審”的原則。
二、審查主體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相關機構負責對政府信息的公開審查。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審查,其他行政機關配合。
三、審查內容
行政機關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以下審查:
(一)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
(二)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限;
(六)政府信息內容是否涉密;
(七)重大行政決策的征求意見情況;
(八)重大政策文件的配套解讀材料;
(九)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四、審查范圍
經審查,發現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五)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五、審查程序
(一)對歷史政府信息公開審查:
1.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提出;
2.本機關業務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3.本機關保密工作機構或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提出意見;
4.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確認;
5.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批準。
(二)對正在形成政府信息過程公開審查:
1.本機關業務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2.本機關保密工作機構或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提出意見;
3.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審核確認;
4.本機關領導批準。
六、定期審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未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經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公開:
(一)原認定不予公開情形有誤的;
(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認定可以主動公開的;
(三)因情勢變化,經認定可以公開的;
(四)認為屬于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或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附件:歷史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表格式
附件
歷史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表
提交信息機關名稱 | 經辦人: | 年 ??月 ??日 | |
信息名稱 | 文號: | ||
信息公開渠道 | □政府網站 ?□其他: | ||
提交信息機關自審意見 | 自審意見: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審核意見 | □無涉密信息,同意主動公開 | ||
□不同意主動公開,理由: | □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 ?□個人隱私 □其他 |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領導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備 ?注 |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試行)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是加強政府信息管理、摸清政府信息底數、從政府信息的角度記錄并展現政府施政過程及結果的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編寫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參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
二、責任主體
(一)各行政機關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人員是第一責任人,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承擔領導責任。
(二)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是法定責任主體,要履職盡責,高質量編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報告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四、報告時間范圍
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內容,應涵蓋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全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
五、報告方式及時間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公布方式及時間。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編制并向社會公布本政府機關(指以政府以及政府辦公廳(室)的名義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參照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的要求,編制并向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二)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總并編制本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三)設區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總所屬部門和縣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編制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于每年3月10日前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總所屬部門和設區市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編制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六、集中發布報告
(一)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20日前,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欄,集中向社會公布本級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二)設區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0日前,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欄,集中向社會公布本級行政機關和所轄縣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欄,集中向社會公布本級行政機關和設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七、統一報告格式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公布的統一格式編制,并按照上級要求及時調整更新。
八、培訓工作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培訓,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編報工作列入業務培訓內容。
九、監督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時發布、發布內容不準確不全面或者內容雷同、敷衍塞責等現象提出整改要求。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制度(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制度(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試行)》等相關制度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務服務和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代)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試行)
為切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公開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
二、公開主體
(一)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二)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三)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四)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五)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六)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公開范圍
(一)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1.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5.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6.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7.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8.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9.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10.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11.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2.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3.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4.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1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三)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四、公開渠道
(一)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
(三)政務新媒體。
(四)政務服務場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
(五)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
(六)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公開欄等。
五、公開時限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二)行政機關對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廢止的,應自廢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說明。
(三)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監督保障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部門、下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行政機關有違反本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七、其他
(一)行政機關對新出臺的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等重要政策性文件應當進行深入解讀,解讀材料應當與政策文件同步發布。
(二)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三)行政機關應當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制度(試行)
為規范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威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協調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后方可公開。
二、協調主體
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擔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三、協調內容
行政機關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應當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一)政府信息內容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渠道;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
(六)其他需要協調的事項。
四、協調形式
行政機關之間開展的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工作,一般通過公函或會議形式進行。會議協商的,協商結果以書面形式確認。
五、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依據《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一)應當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公開的;
(二)擅自公開政府信息,并拒絕其他行政機關建議、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意見公開的;
(四)相關行政機關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公開政府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五)其他違反《條例》的行為。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制度(試行)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審查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與公文運轉程序、信息發布工作高度結合,堅持“先審查、后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和“一事一審”的原則。
二、審查主體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相關機構負責對政府信息的公開審查。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審查,其他行政機關配合。
三、審查內容
行政機關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以下審查:
(一)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
(二)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限;
(六)政府信息內容是否涉密;
(七)重大行政決策的征求意見情況;
(八)重大政策文件的配套解讀材料;
(九)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四、審查范圍
經審查,發現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五)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五、審查程序
(一)對歷史政府信息公開審查:
1.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提出;
2.本機關業務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3.本機關保密工作機構或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提出意見;
4.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確認;
5.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批準。
(二)對正在形成政府信息過程公開審查:
1.本機關業務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2.本機關保密工作機構或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提出意見;
3.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審核確認;
4.本機關領導批準。
六、定期審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未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經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公開:
(一)原認定不予公開情形有誤的;
(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認定可以主動公開的;
(三)因情勢變化,經認定可以公開的;
(四)認為屬于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或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附件:歷史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表格式
附件
歷史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表
提交信息機關名稱 | 經辦人: | 年 ??月 ??日 | |
信息名稱 | 文號: | ||
信息公開渠道 | □政府網站 ?□其他: | ||
提交信息機關自審意見 | 自審意見: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審核意見 | □無涉密信息,同意主動公開 | ||
□不同意主動公開,理由: | □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 ?□個人隱私 □其他 |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領導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備 ?注 |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試行)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是加強政府信息管理、摸清政府信息底數、從政府信息的角度記錄并展現政府施政過程及結果的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編寫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參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
二、責任主體
(一)各行政機關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人員是第一責任人,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承擔領導責任。
(二)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是法定責任主體,要履職盡責,高質量編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報告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四、報告時間范圍
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內容,應涵蓋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全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
五、報告方式及時間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公布方式及時間。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編制并向社會公布本政府機關(指以政府以及政府辦公廳(室)的名義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參照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的要求,編制并向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二)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總并編制本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三)設區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總所屬部門和縣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編制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于每年3月10日前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總所屬部門和設區市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編制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六、集中發布報告
(一)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20日前,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欄,集中向社會公布本級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二)設區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0日前,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欄,集中向社會公布本級行政機關和所轄縣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欄,集中向社會公布本級行政機關和設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七、統一報告格式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公布的統一格式編制,并按照上級要求及時調整更新。
八、培訓工作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培訓,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編報工作列入業務培訓內容。
九、監督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時發布、發布內容不準確不全面或者內容雷同、敷衍塞責等現象提出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