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實施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7月2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保障,落實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提升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管理水平,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的發放、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困難老年人為戶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70周歲及以上的低保對象和分散特困供養對象。
第四條??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工作堅持需求導向、待遇適度,制度銜接、全面覆蓋,公開公正、規范有序,資源統籌、責任共擔原則。注重與相關保障制度和補助政策相銜接,形成養老服務社會保障合力。做到陽光透明、客觀公正,形成家庭履行義務、社會積極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
第五條??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工作。
第六條??按照便民、高效和精準服務的要求,全區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發放管理等事務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組織實施。
第七條??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標準,各地可以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及可持續原則充分研究后適時調整。
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研究在自治區確定的補貼標準基礎上,按照老年人能力等級,制定分檔的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標準。
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八條??戶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已納入低保和分散特困供養的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直接享受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
享受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老年人的信息與廣西社會救助相關信息管理數據實時對接并同步調整。
第九條??按照公共服務領域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按照最低發放標準(50元/人·月)計算所需資金由自治區和市縣共同負擔,自治區通過本級財力予以適當補助,市縣統籌落實保障。各地在自治區確定的最低發放標準基礎上再提高發放的,超出部分所需資金由當地自行安排解決。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納入自治區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統一下達、統一管理。
第十條??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上按月發放。各地加強信息共享,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與低保金或特困供養金同步發放。
第十一條??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采取“一卡通”形式發放??h級民政部門按月通過“一卡通”管理系統將補貼資金發放數據推送至代發金融機構,通過代發金融機構直接兌付到補貼對象“一卡通”指定賬戶。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將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對象名單、補貼金額等信息在縣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十二條??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發放情況由“一卡通”管理系統及時反饋縣級民政部門。因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有誤等原因發放失敗銀行退回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核實、更正信息后,重新辦理補貼資金發放手續,直至發放成功。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對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補貼對象資格認定、數據信息等參照廣西社會救助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工作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各級民政部門要履行預算管理和績效管理主體責任,按照“突出重點、注重績效、量化計算”的原則和“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要求,規范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使用,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和可持續的原則,調整優化支出結構,根據本級財政保障能力,切實保障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需求。
自治區民政廳按要求開展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自評和部門績效評價。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財政績效評價??冃гu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調整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重視,加強對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發放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十六條??縣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嚴密組織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審核發放工作。對補貼對象實施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統計報告制度,切實加強登記造冊、統計臺賬、檔案管理等基礎工作,防止虛報、冒領、錯發、漏發、重發和徇私舞弊、優親厚友等問題。
負責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工作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有關工作人員貪污、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做好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發放對象增減信息搜集匯總,發放對象狀態信息核實、變更及更新和審核等工作,防止因情況掌握不準、工作不細、審核不嚴等導致發放對象動態情況更新不及時、信息錄入錯誤等問題。
第十八條??經濟困難老年人意外死亡、病故,其監護人主動報告的,根據有關規定作停發處理;監護人不主動報告的,從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村(居)委會發現其死亡的當月起通過信息管理系統作停發處理,并追回從死亡的次月起所發放的死亡人員養老服務補貼。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等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經縣級民政部門查證屬實的,追回已發放資金,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4年8月起試行,自治區根據需要適時調整。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實施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7月2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保障,落實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提升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管理水平,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的發放、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困難老年人為戶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70周歲及以上的低保對象和分散特困供養對象。
第四條??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工作堅持需求導向、待遇適度,制度銜接、全面覆蓋,公開公正、規范有序,資源統籌、責任共擔原則。注重與相關保障制度和補助政策相銜接,形成養老服務社會保障合力。做到陽光透明、客觀公正,形成家庭履行義務、社會積極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
第五條??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工作。
第六條??按照便民、高效和精準服務的要求,全區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發放管理等事務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組織實施。
第七條??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標準,各地可以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及可持續原則充分研究后適時調整。
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研究在自治區確定的補貼標準基礎上,按照老年人能力等級,制定分檔的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標準。
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八條??戶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已納入低保和分散特困供養的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直接享受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
享受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老年人的信息與廣西社會救助相關信息管理數據實時對接并同步調整。
第九條??按照公共服務領域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按照最低發放標準(50元/人·月)計算所需資金由自治區和市縣共同負擔,自治區通過本級財力予以適當補助,市縣統籌落實保障。各地在自治區確定的最低發放標準基礎上再提高發放的,超出部分所需資金由當地自行安排解決。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納入自治區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統一下達、統一管理。
第十條??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上按月發放。各地加強信息共享,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與低保金或特困供養金同步發放。
第十一條??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采取“一卡通”形式發放。縣級民政部門按月通過“一卡通”管理系統將補貼資金發放數據推送至代發金融機構,通過代發金融機構直接兌付到補貼對象“一卡通”指定賬戶。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將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對象名單、補貼金額等信息在縣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十二條??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發放情況由“一卡通”管理系統及時反饋縣級民政部門。因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有誤等原因發放失敗銀行退回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核實、更正信息后,重新辦理補貼資金發放手續,直至發放成功。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對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補貼對象資格認定、數據信息等參照廣西社會救助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工作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各級民政部門要履行預算管理和績效管理主體責任,按照“突出重點、注重績效、量化計算”的原則和“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要求,規范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使用,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和可持續的原則,調整優化支出結構,根據本級財政保障能力,切實保障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需求。
自治區民政廳按要求開展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自評和部門績效評價。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財政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調整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重視,加強對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發放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十六條??縣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嚴密組織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審核發放工作。對補貼對象實施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統計報告制度,切實加強登記造冊、統計臺賬、檔案管理等基礎工作,防止虛報、冒領、錯發、漏發、重發和徇私舞弊、優親厚友等問題。
負責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工作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有關工作人員貪污、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做好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發放對象增減信息搜集匯總,發放對象狀態信息核實、變更及更新和審核等工作,防止因情況掌握不準、工作不細、審核不嚴等導致發放對象動態情況更新不及時、信息錄入錯誤等問題。
第十八條??經濟困難老年人意外死亡、病故,其監護人主動報告的,根據有關規定作停發處理;監護人不主動報告的,從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村(居)委會發現其死亡的當月起通過信息管理系統作停發處理,并追回從死亡的次月起所發放的死亡人員養老服務補貼。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等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經縣級民政部門查證屬實的,追回已發放資金,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4年8月起試行,自治區根據需要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