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第202511190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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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轄區1家食品生產企業的1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江區張禹食品加工坊生產經營的“酥餅(香芋味)”。
(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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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編號 |
SBJ25450100767632190 |
樣品名稱 |
酥餅(香芋味) |
|
生產日期 |
2025-07-18 |
保質期 |
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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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者 |
柳州市柳江區張禹食品加工坊 |
被抽樣單位 |
賓陽縣新美家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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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項目 |
莧菜紅項目 |
檢驗機構 |
華研檢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5年8月27日,本局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上接到標稱生產者名稱為柳州市柳江區張禹食品加工坊的“酥餅(香芋味)”的不合格《檢驗報告》(№:SP202518450),該報告顯示:華研檢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受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5年7月29日對賓陽縣新美家超市的“酥餅(香芋味)”(食品名稱:酥餅(香芋味)、商標:/、規格型號:計量稱重、生產日期:2025-07-18、質量等級:/)進行了安全抽檢,經檢驗,上述樣品莧菜紅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8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SP202518450)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編號:SP202518450)送達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四連村新田屯75號的柳州市柳江區張禹食品加工坊并開展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成品庫內發現擺放有10件貴妃酥餅(20盒/件,6個/盒,生產日期:2025年8月27日)標簽標注的內容“產品類型:烘烤類糕點、執行標準:GB/T20977-2007、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張禹食品加工坊”與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的食品類別(品種明細)及生產者名稱不一致;13件水果糕(18包/件,10個/包,生產日期:2025年8月26日)標簽標注的“執行標準:GB/T20977-2007”該標準為糕點通則與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的食品類別(品種明細):餅干(餅干)不相符。在包裝車間內發現有被抽批次產品同款包材,標簽標注內容“類型:烘烤類糕點,執行標準:GB/T20977,登記證號:GXZF0206000126,制造商: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張禹食品加工坊”與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的食品類別(品種明細)、生產者名稱及登記證編號的內容不一致。執法人員現場拍照取證,制作現場文書。
經查實,當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在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四連村新田屯75號加工生產15kg“酥餅(香芋味)”,標簽內容為:珈悅,酥餅,香芋味,凈含量:計量稱重,品名:酥餅產品,類型:烘烤類糕點,配料表:精制面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飲用水、香芋沙、食用葡萄糖粉、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鈉,執行標準:GB/T20977,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50221MA5NTT821A,登記證號:GXZF0206000126,生產日期:見內包裝袋,保質期:120天,營養成分表(省略不記錄),加工方式:熱加工,食品產地:廣西柳州市,制造商: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張禹食品加工坊,生產地址: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四連村新田屯75號。該產品于2025年7月19日以10元/kg的價格銷售給賓陽縣新美家超市15kg,銷售金額為150元,貨值金額150元。該批次“酥餅(香芋味)”經華研檢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檢驗,莧菜紅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內容、結果以及對抽樣程序沒有異議,不申請復檢。
另查實,當事人的被抽檢批次“酥餅(香芋味)”標簽標注的登記證號為GXZF0206000126,執行標準:GB/T20977,制造商為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張禹食品加工坊與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號、食品類別(品種明細)、生產者名稱不一致。當事人2025年8月27日生產的10件貴妃酥餅(20盒/件,6個/盒),標簽內容為:生產日期:2025年8月27日,產品名稱:貴妃酥餅,配料:小麥粉、飲用水、白砂糖、植物油、奶油、雞蛋,加工工藝:熱加工,產品類型:烘烤類糕點,執行標準:GB/T20977-2007,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2450221MA5NTT821A,保質期:120天,凈含量:200g,6個/盒,登記證號:GXZF0206000299,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張禹食品加工坊,生產地址: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四連村新田屯75號,產地:廣西柳州市。該產品標簽標注的產品類型:烘烤類糕點、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張禹食品加工坊與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的食品類別(品種明細)及生產者名稱不一致。2025年8月26日生產的13件水果糕(18包/件,10個/包),標簽內容為:水果糕,配料:熟糕粉(大米、糯米)白砂糖、葡萄糖、飲用水、植物油、食用香精,執行標準:GB/T20977-2007,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2450221MA5NTT821A,生產日期:2025年8月26日,保質期150天,凈含量:225克,登記證號:GXZF0206000299,生產單位:柳州市柳江區張禹食品加工坊,地址: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四連村新田屯75號。該產品的執行標準:GB/T20977-2007為糕點通則與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的食品類別(品種明細):餅干(餅干)不相符。
1、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酥餅(香芋味)經抽樣檢驗莧菜紅項目不合格的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當事人銷售收入的150元為違法所得。
2、當事人生產被抽檢產品、貴妃酥餅及水果糕執行標準GB/T20977(糕點通則)的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外的食品。”的規定,屬于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3、當事人被抽批次產品標簽標識的登記證號、制造商與當事人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生產者名稱不一致、8月27日生產的“貴妃酥餅”標簽標注的生產者名稱與當事人食品小作坊生產者名稱不一致的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簡易包裝食品,應當在食品包裝上如實標明食品名稱、成份或者配料、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和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登記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的規定,屬于生產加工的簡易包裝食品未在食品包裝上如實標明登記證號碼、生產者名稱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2025年10月10日已辦理食品類別(品種明細)變更,并取得了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同時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主動發布召回通知,并在相關媒體報紙上發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到目前為止本局未收到消費者食用該批次產品出現不良反應的相關反映,且貨值金額150元,貨值較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八十四、《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生產經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 有《規定》第十一條情形之一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和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外的食品的行為適用從輕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第四十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在簡易包裝食品包裝上或者散裝食品容器、外包裝標明有關信息的,或者標明的內容不實的。”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處罰決定書文號:柳江市監處罰〔2025〕369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配合調查,通過自查自糾、及時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和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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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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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第202511190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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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轄區1家食品生產企業的1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江區張禹食品加工坊生產經營的“酥餅(香芋味)”。
(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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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編號 |
SBJ25450100767632190 |
樣品名稱 |
酥餅(香芋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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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
2025-07-18 |
保質期 |
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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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者 |
柳州市柳江區張禹食品加工坊 |
被抽樣單位 |
賓陽縣新美家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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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項目 |
莧菜紅項目 |
檢驗機構 |
華研檢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5年8月27日,本局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上接到標稱生產者名稱為柳州市柳江區張禹食品加工坊的“酥餅(香芋味)”的不合格《檢驗報告》(№:SP202518450),該報告顯示:華研檢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受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5年7月29日對賓陽縣新美家超市的“酥餅(香芋味)”(食品名稱:酥餅(香芋味)、商標:/、規格型號:計量稱重、生產日期:2025-07-18、質量等級:/)進行了安全抽檢,經檢驗,上述樣品莧菜紅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8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SP202518450)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編號:SP202518450)送達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四連村新田屯75號的柳州市柳江區張禹食品加工坊并開展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成品庫內發現擺放有10件貴妃酥餅(20盒/件,6個/盒,生產日期:2025年8月27日)標簽標注的內容“產品類型:烘烤類糕點、執行標準:GB/T20977-2007、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張禹食品加工坊”與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的食品類別(品種明細)及生產者名稱不一致;13件水果糕(18包/件,10個/包,生產日期:2025年8月26日)標簽標注的“執行標準:GB/T20977-2007”該標準為糕點通則與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的食品類別(品種明細):餅干(餅干)不相符。在包裝車間內發現有被抽批次產品同款包材,標簽標注內容“類型:烘烤類糕點,執行標準:GB/T20977,登記證號:GXZF0206000126,制造商: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張禹食品加工坊”與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的食品類別(品種明細)、生產者名稱及登記證編號的內容不一致。執法人員現場拍照取證,制作現場文書。
經查實,當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在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四連村新田屯75號加工生產15kg“酥餅(香芋味)”,標簽內容為:珈悅,酥餅,香芋味,凈含量:計量稱重,品名:酥餅產品,類型:烘烤類糕點,配料表:精制面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飲用水、香芋沙、食用葡萄糖粉、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鈉,執行標準:GB/T20977,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50221MA5NTT821A,登記證號:GXZF0206000126,生產日期:見內包裝袋,保質期:120天,營養成分表(省略不記錄),加工方式:熱加工,食品產地:廣西柳州市,制造商: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張禹食品加工坊,生產地址: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四連村新田屯75號。該產品于2025年7月19日以10元/kg的價格銷售給賓陽縣新美家超市15kg,銷售金額為150元,貨值金額150元。該批次“酥餅(香芋味)”經華研檢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檢驗,莧菜紅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內容、結果以及對抽樣程序沒有異議,不申請復檢。
另查實,當事人的被抽檢批次“酥餅(香芋味)”標簽標注的登記證號為GXZF0206000126,執行標準:GB/T20977,制造商為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張禹食品加工坊與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號、食品類別(品種明細)、生產者名稱不一致。當事人2025年8月27日生產的10件貴妃酥餅(20盒/件,6個/盒),標簽內容為:生產日期:2025年8月27日,產品名稱:貴妃酥餅,配料:小麥粉、飲用水、白砂糖、植物油、奶油、雞蛋,加工工藝:熱加工,產品類型:烘烤類糕點,執行標準:GB/T20977-2007,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2450221MA5NTT821A,保質期:120天,凈含量:200g,6個/盒,登記證號:GXZF0206000299,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張禹食品加工坊,生產地址: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四連村新田屯75號,產地:廣西柳州市。該產品標簽標注的產品類型:烘烤類糕點、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張禹食品加工坊與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的食品類別(品種明細)及生產者名稱不一致。2025年8月26日生產的13件水果糕(18包/件,10個/包),標簽內容為:水果糕,配料:熟糕粉(大米、糯米)白砂糖、葡萄糖、飲用水、植物油、食用香精,執行標準:GB/T20977-2007,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2450221MA5NTT821A,生產日期:2025年8月26日,保質期150天,凈含量:225克,登記證號:GXZF0206000299,生產單位:柳州市柳江區張禹食品加工坊,地址: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四連村新田屯75號。該產品的執行標準:GB/T20977-2007為糕點通則與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的食品類別(品種明細):餅干(餅干)不相符。
1、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酥餅(香芋味)經抽樣檢驗莧菜紅項目不合格的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當事人銷售收入的150元為違法所得。
2、當事人生產被抽檢產品、貴妃酥餅及水果糕執行標準GB/T20977(糕點通則)的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外的食品。”的規定,屬于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3、當事人被抽批次產品標簽標識的登記證號、制造商與當事人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生產者名稱不一致、8月27日生產的“貴妃酥餅”標簽標注的生產者名稱與當事人食品小作坊生產者名稱不一致的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簡易包裝食品,應當在食品包裝上如實標明食品名稱、成份或者配料、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和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登記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的規定,屬于生產加工的簡易包裝食品未在食品包裝上如實標明登記證號碼、生產者名稱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2025年10月10日已辦理食品類別(品種明細)變更,并取得了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同時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主動發布召回通知,并在相關媒體報紙上發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到目前為止本局未收到消費者食用該批次產品出現不良反應的相關反映,且貨值金額150元,貨值較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八十四、《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生產經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 有《規定》第十一條情形之一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和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外的食品的行為適用從輕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品種范圍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第四十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在簡易包裝食品包裝上或者散裝食品容器、外包裝標明有關信息的,或者標明的內容不實的。”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處罰決定書文號:柳江市監處罰〔2025〕369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配合調查,通過自查自糾、及時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和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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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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