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第202510230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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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轄區1家食品生產單位1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廣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香辣木瓜絲”。
(一)抽檢基本情況。
|
抽樣編號 |
SBJ25450200637232838 |
樣品名稱 |
香辣木瓜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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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
2025-07-03 |
保質期 |
3個月 |
|
標稱生產者 |
廣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樣單位 |
廣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 |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檢驗機構 |
廣西博測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5年7月28日,我局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接到標稱生產者名稱為廣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的“香辣木瓜絲”的不合格《檢驗報告》(№:BCSP25060005-43),該報告顯示:廣西博測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受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5年7月4日對廣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庫合格品區的“香辣木瓜絲”(食品名稱:香辣木瓜絲、商標:/、規格型號:計量稱重、生產日期:2025-07-03、質量等級: /)進行了安全抽檢,經檢驗,上述樣品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8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BCSP25060005-43)和《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順序號:BCSP25060005-43)。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拍攝現場照片,制作現場筆錄。檢查過程中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025年8月4日經報局領導審批同意,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香辣木瓜絲)立案調查。
經查實,當事人于2025年7月3日在柳州市柳江區新興工業園興中路7號二棟3樓西面加工生產“香辣木瓜絲”(食品名稱:香辣木瓜絲、商標:/、規格型號:計量稱重、生產日期:2025-07-03、質量等級: /)共212斤,1斤用于出廠檢驗,1斤用于產品留樣,按銷售價格8元/斤計,貨值金額為16元。2025年7月4日以8元/斤的價格銷售10斤給廣西博測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做監督抽檢使用,獲得銷售金額80元。2025年7月5日以8元/斤的價格銷售了200斤,共20包(5包/箱,10斤/包)給劉春,獲得銷售金額1600元。上述“香辣木瓜絲”的銷售收入共計為1680元,貨值金額為1696元。該批次“香辣木瓜絲”經廣西博測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內容、結果以及對抽樣程序沒有異議,不申請復檢。當事人于8月3日從劉春處召回了150斤該批次不合格的“香辣木瓜絲”產品,并退還了1200元。同時查實,當事人從事食品生產按規定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產的產品按規定對其進行出廠檢驗及記錄和留存樣品。
當事人2025年7月3日生產經營的香辣木瓜絲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當事人銷售收入的1680元為違法所得。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主動發布召回通知,在相關媒體報紙上發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及時向客戶發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等措施,召回不合格產品150斤,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潛在隱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和《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適用減輕處罰。
當事人生產上述不合格食品所使用的工具設備不僅用于生產上述不合格食品,還用于生產其它食品,且當事人生產上述被抽檢批次食品不合格與生產工具無直接關系,故對當事人的生產工具設備不予沒收。
對當事人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680元,處以罰款1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1168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柳江市監處罰〔2025〕137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配合調查,通過自查自糾、及時整改,發布召回公告,未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和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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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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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第202510230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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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轄區1家食品生產單位1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廣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香辣木瓜絲”。
(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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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編號 |
SBJ25450200637232838 |
樣品名稱 |
香辣木瓜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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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
2025-07-03 |
保質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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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者 |
廣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樣單位 |
廣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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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項目 |
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檢驗機構 |
廣西博測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5年7月28日,我局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接到標稱生產者名稱為廣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的“香辣木瓜絲”的不合格《檢驗報告》(№:BCSP25060005-43),該報告顯示:廣西博測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受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5年7月4日對廣西味辣佳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庫合格品區的“香辣木瓜絲”(食品名稱:香辣木瓜絲、商標:/、規格型號:計量稱重、生產日期:2025-07-03、質量等級: /)進行了安全抽檢,經檢驗,上述樣品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8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BCSP25060005-43)和《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順序號:BCSP25060005-43)。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拍攝現場照片,制作現場筆錄。檢查過程中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025年8月4日經報局領導審批同意,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香辣木瓜絲)立案調查。
經查實,當事人于2025年7月3日在柳州市柳江區新興工業園興中路7號二棟3樓西面加工生產“香辣木瓜絲”(食品名稱:香辣木瓜絲、商標:/、規格型號:計量稱重、生產日期:2025-07-03、質量等級: /)共212斤,1斤用于出廠檢驗,1斤用于產品留樣,按銷售價格8元/斤計,貨值金額為16元。2025年7月4日以8元/斤的價格銷售10斤給廣西博測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做監督抽檢使用,獲得銷售金額80元。2025年7月5日以8元/斤的價格銷售了200斤,共20包(5包/箱,10斤/包)給劉春,獲得銷售金額1600元。上述“香辣木瓜絲”的銷售收入共計為1680元,貨值金額為1696元。該批次“香辣木瓜絲”經廣西博測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內容、結果以及對抽樣程序沒有異議,不申請復檢。當事人于8月3日從劉春處召回了150斤該批次不合格的“香辣木瓜絲”產品,并退還了1200元。同時查實,當事人從事食品生產按規定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產的產品按規定對其進行出廠檢驗及記錄和留存樣品。
當事人2025年7月3日生產經營的香辣木瓜絲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當事人銷售收入的1680元為違法所得。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主動發布召回通知,在相關媒體報紙上發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及時向客戶發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等措施,召回不合格產品150斤,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潛在隱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和《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適用減輕處罰。
當事人生產上述不合格食品所使用的工具設備不僅用于生產上述不合格食品,還用于生產其它食品,且當事人生產上述被抽檢批次食品不合格與生產工具無直接關系,故對當事人的生產工具設備不予沒收。
對當事人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680元,處以罰款1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1168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柳江市監處罰〔2025〕137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配合調查,通過自查自糾、及時整改,發布召回公告,未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和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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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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