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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轄區1家食品生產企業的1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廣西人家女兒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食品“三花酒”。
企業情況:柳州市柳江區金星調味食品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50221MA5LKW6A1A)于2025年05月21日由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廣西人家女兒酒業有限公司(統一信用代碼:91450221MAELC61K33)。
(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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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編號 |
SBJ25451322620244239 |
樣品名稱 |
三花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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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
2025-03-02 |
保質期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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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者 |
柳州市柳江區金星調味食品廠 |
被抽樣單位 |
象州縣妙皇鄉萬意福超市(個體工商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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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項目 |
酒精度 |
檢驗機構 |
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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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5年7月21日,我局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上接到柳州市柳江區金星調味食品廠生產經營的“三花酒”不合格《檢驗報告》(№: G25-T12198),該報告顯示:2025年06月24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柳州市柳江區金星調味食品廠生產的“三花酒”[商標:/,規格型號:500mL/袋 酒精度:25(%VOL),生產日期:2025-03-02,質量等級:一級]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上述樣品酒精度項目不符合Q/JXSP 0001S-2023《白酒》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24日將《檢驗報告》(№: G25-T12198)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20250370-G25-T12198)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屬于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主動發布召回通知,并在相關媒體報紙上發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且在召回期限內成功召回了部分不合格產品,到目前為止我局未收到消費者食用該批次產品出現不良反應的相關反應,且貨值金額1680元,貨值較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同時,當事人在2024年12月17日因生產經營酒精度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三花酒”而受到我局的行政處罰,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
鑒于當事人既有減輕的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但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對當事人適用一般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罰決定書文號:柳江市監處罰〔2025〕135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配合調查,通過自查自糾、及時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和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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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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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轄區1家食品生產企業的1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廣西人家女兒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食品“三花酒”。
企業情況:柳州市柳江區金星調味食品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50221MA5LKW6A1A)于2025年05月21日由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廣西人家女兒酒業有限公司(統一信用代碼:91450221MAELC61K33)。
(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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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編號 |
SBJ25451322620244239 |
樣品名稱 |
三花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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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
2025-03-02 |
保質期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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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者 |
柳州市柳江區金星調味食品廠 |
被抽樣單位 |
象州縣妙皇鄉萬意福超市(個體工商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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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項目 |
酒精度 |
檢驗機構 |
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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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5年7月21日,我局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上接到柳州市柳江區金星調味食品廠生產經營的“三花酒”不合格《檢驗報告》(№: G25-T12198),該報告顯示:2025年06月24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柳州市柳江區金星調味食品廠生產的“三花酒”[商標:/,規格型號:500mL/袋 酒精度:25(%VOL),生產日期:2025-03-02,質量等級:一級]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上述樣品酒精度項目不符合Q/JXSP 0001S-2023《白酒》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24日將《檢驗報告》(№: G25-T12198)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20250370-G25-T12198)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屬于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主動發布召回通知,并在相關媒體報紙上發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且在召回期限內成功召回了部分不合格產品,到目前為止我局未收到消費者食用該批次產品出現不良反應的相關反應,且貨值金額1680元,貨值較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同時,當事人在2024年12月17日因生產經營酒精度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三花酒”而受到我局的行政處罰,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
鑒于當事人既有減輕的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但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對當事人適用一般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罰決定書文號:柳江市監處罰〔2025〕135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配合調查,通過自查自糾、及時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和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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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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