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第202509230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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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轄區1家企業1個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區健康食品廠2025年03月03日生產經營的紅糖米脆(膨化食品)。
(一)、抽檢基本情況。
|
抽樣編號 |
DBJ25441900606446481 |
樣品名稱 |
紅糖米脆 |
|
生產日期 |
2025-03-03 |
保質期 |
常溫8個月 |
|
標稱生產者 |
柳州市柳江區健康食品廠 |
被抽樣單位 |
柳州市柳江區健康食品廠 |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水分項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膨化食品》要求 |
檢驗機構 |
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5年5月15日我局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收到《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2025年3月3日生產經營的紅糖米脆(膨化食品)經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水分項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膨化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5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檢驗報告(No:食專2025-04-0654))和檢驗結果通知書(No:食專 2025-04-0654))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結果存在異議并申請復檢。執法人員當天對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未發現有生產日期為2025年03月03日的紅糖米脆(膨化食品)庫存。2025年6月27日,我局收到廣東省科學院測試分析研究所(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的復檢報告(報告編號:BSFC2500229-001B01),復檢的結果的檢驗項目水分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膨化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本局認為,當事人2025年03月03日生產經營的紅糖米脆(膨化食品),經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水分項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膨化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已構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該批次紅糖米脆的違法所得為1030元。
對于當事人生產的紅糖米脆(膨化食品)不合格項目為水分超標,僅影響產品口感(如導致膨化效果差、欠松脆),并非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項目的行為,案發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如實提供證據材料,自2025年5月19日收到(No:食專2025-04-0654)和檢驗結果通知書(No:食專 2025-04-0654),及時采取制定不合格食品召回計劃,于2025年7月1日《農民日報》上刊發召回公告,并在公司門口張貼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及時向客戶發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等措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決定對當事人適用減輕處罰。
對于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紅糖米脆(膨化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紅糖米脆(膨化食品)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①.沒收違法所得1030元;②.并處罰款2000元。
綜上所述,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030元;
2、處罰款2000元。
以上罰沒款共計303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柳江市監處罰〔2025〕126號? ????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紅糖米脆(膨化食品)產生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因為春季空氣含水分比較高容易滲透包裝造成水分不合格,造成紅糖米脆(膨化食品)項目不符合要求的可能原因是:包裝密度不夠造成的。針對查找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整改措施如下:1.更換高密度的包裝材料,并對生產線的烘干設備溫度、風速、時長調大調長些。
2.加強包裝材料密度要求采購。
3.加強對烘干設備溫度管理要求。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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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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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第202509230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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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轄區1家企業1個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區健康食品廠2025年03月03日生產經營的紅糖米脆(膨化食品)。
(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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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編號 |
DBJ25441900606446481 |
樣品名稱 |
紅糖米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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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
2025-03-03 |
保質期 |
常溫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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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者 |
柳州市柳江區健康食品廠 |
被抽樣單位 |
柳州市柳江區健康食品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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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項目 |
水分項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膨化食品》要求 |
檢驗機構 |
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5年5月15日我局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收到《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2025年3月3日生產經營的紅糖米脆(膨化食品)經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水分項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膨化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5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檢驗報告(No:食專2025-04-0654))和檢驗結果通知書(No:食專 2025-04-0654))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結果存在異議并申請復檢。執法人員當天對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未發現有生產日期為2025年03月03日的紅糖米脆(膨化食品)庫存。2025年6月27日,我局收到廣東省科學院測試分析研究所(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的復檢報告(報告編號:BSFC2500229-001B01),復檢的結果的檢驗項目水分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膨化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本局認為,當事人2025年03月03日生產經營的紅糖米脆(膨化食品),經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水分項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膨化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已構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該批次紅糖米脆的違法所得為1030元。
對于當事人生產的紅糖米脆(膨化食品)不合格項目為水分超標,僅影響產品口感(如導致膨化效果差、欠松脆),并非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項目的行為,案發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如實提供證據材料,自2025年5月19日收到(No:食專2025-04-0654)和檢驗結果通知書(No:食專 2025-04-0654),及時采取制定不合格食品召回計劃,于2025年7月1日《農民日報》上刊發召回公告,并在公司門口張貼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及時向客戶發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等措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決定對當事人適用減輕處罰。
對于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紅糖米脆(膨化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紅糖米脆(膨化食品)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①.沒收違法所得1030元;②.并處罰款2000元。
綜上所述,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030元;
2、處罰款2000元。
以上罰沒款共計303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柳江市監處罰〔2025〕126號? ????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紅糖米脆(膨化食品)產生不合格食品的原因:因為春季空氣含水分比較高容易滲透包裝造成水分不合格,造成紅糖米脆(膨化食品)項目不符合要求的可能原因是:包裝密度不夠造成的。針對查找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整改措施如下:1.更換高密度的包裝材料,并對生產線的烘干設備溫度、風速、時長調大調長些。
2.加強包裝材料密度要求采購。
3.加強對烘干設備溫度管理要求。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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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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