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第 250805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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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轄區1家食品生產企業的1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江區上沃佳園食品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肉松丹麥卷”。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 |
XBJ25450206636231772 |
樣品名稱 |
肉松丹麥卷 |
生產日期 |
2025-03-18 |
保質期 |
4個月 |
標稱生產者 |
柳州市柳江區上沃佳園食品廠 |
被抽樣單位 |
柳州市柳江區上沃佳園食品廠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酸價(以脂肪計)(KOH) |
檢驗機構 |
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 |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5年4月14日,我局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上接到柳州市柳江區上沃佳園食品廠生產經營的“肉松丹麥卷(糕點)”不合格《檢驗報告》(№: A2250088182117002C),該報告顯示:2025年3月18日經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柳州市柳江區上沃佳園食品廠生產的“肉松丹麥卷(糕點)”(規格型號:/,生產日期:2025-03-18,質量等級:/)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上述樣品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4月17日將《檢驗報告》(№:A2250088182117002C)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順序號:A2250088182117002C)送達柳州市柳江區上沃佳園食品廠,該廠經營者陳福全簽收。
經查實,當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在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三千村回龍屯39號加工生產“肉松丹麥卷”(商標:上沃佳園和圖形,規格型號:/,生產日期:2025-03-18)20件(50個/件)14個,用于產品的出廠檢驗8個、留樣5個,耗損11個。于3月18日以成本價8元/kg(0.65元/個)的價格銷售3.25kg(40個)給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廠作抽樣檢驗用,獲得銷售金額26元,3月20日按48元/件(0.96元/個)的價格銷售19件(50個/件)到柳州市柳南區浩贏食品經營部,獲得銷售金額為912元,檢驗留樣的13個和損耗的11個,按成本價0.65元/個算得其貨值金額為15.6元。故當事人的該批次產品銷售收入為938元,貨值金額為953.6元。2025年3月18日,經我局委托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的上述產品“肉松丹麥卷”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內容、結果以及對抽樣程序沒有異議,不申請復檢。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當事人的銷售收入938元為違法所得。?
當事人于2024年8月27日因生產經營的食品經抽樣檢驗,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合格受到了行政處罰,但與此次酸價不合格不屬于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主動發布召回通知,并在相關媒體報紙上發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到目前為止我局未收到消費者食用該批次產品出現不良反應的相關反應,且貨值金額953.6元,貨值較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7從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產品已經銷售且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對當事人適用減輕的行政處罰。
因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產生并非生產工具設備直接導致的,故對當事人用于生產的工具設備不予沒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如下的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938元;
(2)罰款人民幣13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1393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發布召回通知,并在相關媒體報紙上發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通過自查自糾、及時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和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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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第 250805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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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轄區1家食品生產企業的1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江區上沃佳園食品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肉松丹麥卷”。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 |
XBJ25450206636231772 |
樣品名稱 |
肉松丹麥卷 |
生產日期 |
2025-03-18 |
保質期 |
4個月 |
標稱生產者 |
柳州市柳江區上沃佳園食品廠 |
被抽樣單位 |
柳州市柳江區上沃佳園食品廠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酸價(以脂肪計)(KOH) |
檢驗機構 |
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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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5年4月14日,我局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上接到柳州市柳江區上沃佳園食品廠生產經營的“肉松丹麥卷(糕點)”不合格《檢驗報告》(№: A2250088182117002C),該報告顯示:2025年3月18日經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柳州市柳江區上沃佳園食品廠生產的“肉松丹麥卷(糕點)”(規格型號:/,生產日期:2025-03-18,質量等級:/)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上述樣品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4月17日將《檢驗報告》(№:A2250088182117002C)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順序號:A2250088182117002C)送達柳州市柳江區上沃佳園食品廠,該廠經營者陳福全簽收。
經查實,當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在柳州市柳江區進德鎮三千村回龍屯39號加工生產“肉松丹麥卷”(商標:上沃佳園和圖形,規格型號:/,生產日期:2025-03-18)20件(50個/件)14個,用于產品的出廠檢驗8個、留樣5個,耗損11個。于3月18日以成本價8元/kg(0.65元/個)的價格銷售3.25kg(40個)給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廠作抽樣檢驗用,獲得銷售金額26元,3月20日按48元/件(0.96元/個)的價格銷售19件(50個/件)到柳州市柳南區浩贏食品經營部,獲得銷售金額為912元,檢驗留樣的13個和損耗的11個,按成本價0.65元/個算得其貨值金額為15.6元。故當事人的該批次產品銷售收入為938元,貨值金額為953.6元。2025年3月18日,經我局委托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的上述產品“肉松丹麥卷”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內容、結果以及對抽樣程序沒有異議,不申請復檢。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當事人的銷售收入938元為違法所得。?
當事人于2024年8月27日因生產經營的食品經抽樣檢驗,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合格受到了行政處罰,但與此次酸價不合格不屬于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主動發布召回通知,并在相關媒體報紙上發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到目前為止我局未收到消費者食用該批次產品出現不良反應的相關反應,且貨值金額953.6元,貨值較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7從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產品已經銷售且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3.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對當事人適用減輕的行政處罰。
因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產生并非生產工具設備直接導致的,故對當事人用于生產的工具設備不予沒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如下的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938元;
(2)罰款人民幣13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1393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發布召回通知,并在相關媒體報紙上發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通過自查自糾、及時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和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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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