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
柳州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實施細則
?
根據《柳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柳政辦〔2014〕132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給予高齡老人發放生活補貼有關問題的批復》(柳政函〔2014〕298 號)、《柳州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管理暫行辦法》(柳民規〔2020〕5號)的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為認真做好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下文簡稱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請條件和補貼標準
第一條 ?凡具有我市行政轄區戶籍,且年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請享受高齡補貼。
補貼標準為:80至8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90至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
各縣區(新區)可根據經濟發展狀況逐步提高高齡補貼標準,有條件的縣區(新區)可以適當放寬高齡補貼發放年齡,執行時參照以上發放標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二、申請程序
第二條 ?高齡補貼由適齡老年人(已滿或次月即滿80周歲的高齡老年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提出申請,領取《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申請表及承諾書》(附件1,一式一份),填寫好后連同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個人銀行儲蓄卡(折)復印件及提交原件核對。申請人無法自行申請時,可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時,須提供本人的《柳州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申請委托書》,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并填寫承諾書。
第三條??村委會(居委會)接到申請人本人提出的申請,申請材料齊全即可受理;由他人代理申請的老年人,村委會(居委會)要及時開展入戶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立即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辦人。村委會(居委會)要于每月20日前將合格的申請材料上報鄉鎮(街道)民政部門。
第四條 ?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在收到村委會(居委會)提交的材料后進行審批,建立鄉鎮(街道)高齡老年人信息數據庫。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納入高齡補貼發放范圍。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審核無誤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并于每月25日前將所有申請材料復印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縣區民政部門對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審批、備案的名單,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高齡補貼當月申請當月起計發,每月發放一次,每月30日前完成發放。當月申請未能及時審批當月發放的,次月予以補發。
三、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管理
第六條 ?高齡補貼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以戶籍為基礎,實行屬地化動態管理。各縣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依照此操作規程及轄區實際情況,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提倡采用信息化手段對申請審批業務流程進行優化管理,減少紙質材料用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凡享受高齡補貼的老年人因身份證信息、銀行卡號等存在錯誤,需填寫申請表進行修改、登記;因年齡滿足享受下一檔補貼的,無須再次提交申請,由村委會(居委會)直接辦理晉檔,并在《柳州市高齡補貼發放名單》中備注。
凡享受高齡補貼的老年人去世后,老年人的子女、親屬或代辦人應及時報告村委會(居委會),由村委會(居委會)逐級上報縣區民政部門統一注銷,高齡補貼從老年人去世的次月起停止發放。老年人的子女、親屬和其他組織不得瞞報,有瞞報現象的一經發現一律予以追回。如有違規、重復領取高齡補貼行為,老年人的子女、親屬和代辦人應主動配合有關部門追繳退回。對虛報、偽造、瞞報等手段騙取高齡補貼的,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凡享受高齡補貼的老年人戶籍在柳州市城區范圍內(五城區兩新區之間)遷移,實行高齡補貼“傳遞單”制度。“柳州市高齡補貼傳遞單”(附件7)由居委會(村委會)、街道辦(鄉鎮)民政部門負責開具,補貼對象應在“傳遞單”開出后的5個工作日之內持“傳遞單”、遷入地所選擇的第三方金融機構的銀行卡(折)、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材料到戶籍遷入社區(村)辦理接續手續。“傳遞單”一式兩份,遷出地和補貼對象各執一份,補貼對象在“傳遞單”開具后5個工作日內到新遷入居委會(村委會)辦理接續手續,戶籍遷入地從原戶籍地高齡補貼發放截止月份(“傳遞單”上須載明)的次月起計發高齡補貼。“傳遞單”開具后,補貼對象不在辦理時限內(5個工作日之內)到戶籍遷入地的居委會(村委會)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戶籍遷入地按照初次申請制度辦理,缺漏月份不予計發。
凡享受高齡補貼的老年人戶籍在柳州市轄區內(縣跨區、縣跨縣)遷移,實行高齡補貼“再申請”制度。“再申請”須提交原戶籍地村委會(居委會)、鄉鎮(街道)民政部門開具的“柳州市高齡補貼發放證明”(附件8)、遷入地所選擇的第三方金融機構的銀行卡、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材料,“發放證明”須載明高齡補貼發放截止月份。補貼對象應在“發放證明”開具后5個工作日內到遷入地的村委會(居委會)辦理“再申請”手續,戶籍遷入地從原戶籍地高齡補貼發放截止月份的次月起計發高齡補貼,均不再公示。“發放證明”開具后,補貼對象不在辦理時限內(5個工作日之內)到戶籍遷入地的居委會(村委會)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戶籍遷入地按照初次申請制度辦理,缺漏月份不予計發。
凡享受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的老年人戶籍跨市遷移,適用初次申請制度;高齡老年人戶口遷出本市后,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九條 ?各級部門要嚴格按照“誰批準、誰負責,誰辦理、誰把關”的原則落實責任制,縣區民政部門要每個自然季度指導鄉鎮(街道)民政部門組織村委(社區)對本季度領取高齡補貼名單進行核查,對于未及時認證生存狀況的老年人,村(社區)有義務及時入戶核查。提倡積極利用目前已有的認證手段進行核查,人戶分離人員可以通過電子通信設備等認證生存狀況,有條件的縣(區)可由第三方入戶核驗。
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增發、減發或終止發放,對錯發應及時全額追回。村委會(居委會)工作人員對未能掌握生存狀況的老人暫停發放補貼,待復核通過后恢復計發,缺漏部分予以補發。
第十條??各縣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需在每月1日提交因死亡停發的人員名單(附件6),每個自然月次月10日將高齡補貼發放統計匯總表(附件2)及財政授權支付憑證掃描件上報至市民政局。
第十一條 ?對已經享受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的老年人,不得取消或降低其本人應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專項救助制度、福利制度待遇。
四、資金保障
第十二條 ?高齡補貼經費由各縣區(新區)根據柳政函〔2014〕298號文的有關規定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各縣區(新區)根據高齡補貼經費年度預算總額的3%向本縣區(新區)申請工作經費。
高齡補貼是一項重要的惠民政策,各縣區(新區)要重視高齡發放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專項經費和業務工作經費,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五、執行時間
第十三條 此操作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柳州市80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操作規程》(柳民發〔2014〕68號)同時廢止。
??????????????????
附件:1.柳州市高齡補貼申請表及承諾書
2.柳州市高齡補貼發放統計匯總表
3.柳州市高齡補貼發放名單(80-89周歲)
4.柳州市高齡補貼發放名單(90-99周歲)
5.柳州市高齡補貼發放名單(100周歲及以上)
6.柳州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停發人員名單
7.柳州市高齡補貼傳遞單
8.柳州市高齡補貼發放證明
9.自愿放棄申請高齡補貼承諾書
附件
?
柳州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實施細則
?
根據《柳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柳政辦〔2014〕132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給予高齡老人發放生活補貼有關問題的批復》(柳政函〔2014〕298 號)、《柳州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管理暫行辦法》(柳民規〔2020〕5號)的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為認真做好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下文簡稱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請條件和補貼標準
第一條 ?凡具有我市行政轄區戶籍,且年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請享受高齡補貼。
補貼標準為:80至8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90至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
各縣區(新區)可根據經濟發展狀況逐步提高高齡補貼標準,有條件的縣區(新區)可以適當放寬高齡補貼發放年齡,執行時參照以上發放標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二、申請程序
第二條 ?高齡補貼由適齡老年人(已滿或次月即滿80周歲的高齡老年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提出申請,領取《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申請表及承諾書》(附件1,一式一份),填寫好后連同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個人銀行儲蓄卡(折)復印件及提交原件核對。申請人無法自行申請時,可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時,須提供本人的《柳州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申請委托書》,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并填寫承諾書。
第三條??村委會(居委會)接到申請人本人提出的申請,申請材料齊全即可受理;由他人代理申請的老年人,村委會(居委會)要及時開展入戶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立即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辦人。村委會(居委會)要于每月20日前將合格的申請材料上報鄉鎮(街道)民政部門。
第四條 ?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在收到村委會(居委會)提交的材料后進行審批,建立鄉鎮(街道)高齡老年人信息數據庫。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納入高齡補貼發放范圍。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審核無誤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并于每月25日前將所有申請材料復印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縣區民政部門對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審批、備案的名單,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高齡補貼當月申請當月起計發,每月發放一次,每月30日前完成發放。當月申請未能及時審批當月發放的,次月予以補發。
三、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管理
第六條 ?高齡補貼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以戶籍為基礎,實行屬地化動態管理。各縣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依照此操作規程及轄區實際情況,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提倡采用信息化手段對申請審批業務流程進行優化管理,減少紙質材料用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凡享受高齡補貼的老年人因身份證信息、銀行卡號等存在錯誤,需填寫申請表進行修改、登記;因年齡滿足享受下一檔補貼的,無須再次提交申請,由村委會(居委會)直接辦理晉檔,并在《柳州市高齡補貼發放名單》中備注。
凡享受高齡補貼的老年人去世后,老年人的子女、親屬或代辦人應及時報告村委會(居委會),由村委會(居委會)逐級上報縣區民政部門統一注銷,高齡補貼從老年人去世的次月起停止發放。老年人的子女、親屬和其他組織不得瞞報,有瞞報現象的一經發現一律予以追回。如有違規、重復領取高齡補貼行為,老年人的子女、親屬和代辦人應主動配合有關部門追繳退回。對虛報、偽造、瞞報等手段騙取高齡補貼的,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凡享受高齡補貼的老年人戶籍在柳州市城區范圍內(五城區兩新區之間)遷移,實行高齡補貼“傳遞單”制度。“柳州市高齡補貼傳遞單”(附件7)由居委會(村委會)、街道辦(鄉鎮)民政部門負責開具,補貼對象應在“傳遞單”開出后的5個工作日之內持“傳遞單”、遷入地所選擇的第三方金融機構的銀行卡(折)、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材料到戶籍遷入社區(村)辦理接續手續。“傳遞單”一式兩份,遷出地和補貼對象各執一份,補貼對象在“傳遞單”開具后5個工作日內到新遷入居委會(村委會)辦理接續手續,戶籍遷入地從原戶籍地高齡補貼發放截止月份(“傳遞單”上須載明)的次月起計發高齡補貼。“傳遞單”開具后,補貼對象不在辦理時限內(5個工作日之內)到戶籍遷入地的居委會(村委會)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戶籍遷入地按照初次申請制度辦理,缺漏月份不予計發。
凡享受高齡補貼的老年人戶籍在柳州市轄區內(縣跨區、縣跨縣)遷移,實行高齡補貼“再申請”制度。“再申請”須提交原戶籍地村委會(居委會)、鄉鎮(街道)民政部門開具的“柳州市高齡補貼發放證明”(附件8)、遷入地所選擇的第三方金融機構的銀行卡、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材料,“發放證明”須載明高齡補貼發放截止月份。補貼對象應在“發放證明”開具后5個工作日內到遷入地的村委會(居委會)辦理“再申請”手續,戶籍遷入地從原戶籍地高齡補貼發放截止月份的次月起計發高齡補貼,均不再公示。“發放證明”開具后,補貼對象不在辦理時限內(5個工作日之內)到戶籍遷入地的居委會(村委會)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戶籍遷入地按照初次申請制度辦理,缺漏月份不予計發。
凡享受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的老年人戶籍跨市遷移,適用初次申請制度;高齡老年人戶口遷出本市后,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九條 ?各級部門要嚴格按照“誰批準、誰負責,誰辦理、誰把關”的原則落實責任制,縣區民政部門要每個自然季度指導鄉鎮(街道)民政部門組織村委(社區)對本季度領取高齡補貼名單進行核查,對于未及時認證生存狀況的老年人,村(社區)有義務及時入戶核查。提倡積極利用目前已有的認證手段進行核查,人戶分離人員可以通過電子通信設備等認證生存狀況,有條件的縣(區)可由第三方入戶核驗。
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增發、減發或終止發放,對錯發應及時全額追回。村委會(居委會)工作人員對未能掌握生存狀況的老人暫停發放補貼,待復核通過后恢復計發,缺漏部分予以補發。
第十條??各縣區(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局)需在每月1日提交因死亡停發的人員名單(附件6),每個自然月次月10日將高齡補貼發放統計匯總表(附件2)及財政授權支付憑證掃描件上報至市民政局。
第十一條 ?對已經享受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的老年人,不得取消或降低其本人應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專項救助制度、福利制度待遇。
四、資金保障
第十二條 ?高齡補貼經費由各縣區(新區)根據柳政函〔2014〕298號文的有關規定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各縣區(新區)根據高齡補貼經費年度預算總額的3%向本縣區(新區)申請工作經費。
高齡補貼是一項重要的惠民政策,各縣區(新區)要重視高齡發放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專項經費和業務工作經費,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五、執行時間
第十三條 此操作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柳州市80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操作規程》(柳民發〔2014〕68號)同時廢止。
??????????????????
附件:1.柳州市高齡補貼申請表及承諾書
2.柳州市高齡補貼發放統計匯總表
3.柳州市高齡補貼發放名單(80-89周歲)
4.柳州市高齡補貼發放名單(90-99周歲)
5.柳州市高齡補貼發放名單(100周歲及以上)
6.柳州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停發人員名單
7.柳州市高齡補貼傳遞單
8.柳州市高齡補貼發放證明
9.自愿放棄申請高齡補貼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