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促進汽車消費,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號),就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一是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二是銷售方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與動力電池分別核算銷售額并分別開具發票的,依據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為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三是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通過《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發布。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