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明確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以下個人所得稅征管措施:
一是明確對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是明確了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三是明確對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獨資合伙企業要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上述征管措施進一步規范了對獨資合伙企業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助于堵住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口子,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時,形成了倒逼獨資合伙企業規范會計核算的機制,有利于獨資合伙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