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關于清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8〕65號)等文件精神,現將清退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采礦許可證過期且責任主體已滅失的礦山,保證金本息將繳入同級財政并統籌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二、采礦許可證過期且停產的礦山,采礦權人應于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反饋是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如書面承諾限期內履行該義務,則應按礦山企業原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要求,在1年內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并經我局組織驗收通過,原繳納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本息一次性全部退還;如未在規定時限內做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書面承諾或承諾治理后未在1年內履行完成恢復治理義務或恢復治理未通過我局驗收的,已繳存的礦山恢復治理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保證金本息將繳入同級財政并統籌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且相關部門保留追訴該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的權利。
聯系人:楊旭生?聯系電話:0772-7215305?13878277318
附件: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關于清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8〕65號)等文件精神,現將清退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采礦許可證過期且責任主體已滅失的礦山,保證金本息將繳入同級財政并統籌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二、采礦許可證過期且停產的礦山,采礦權人應于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反饋是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如書面承諾限期內履行該義務,則應按礦山企業原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要求,在1年內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并經我局組織驗收通過,原繳納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本息一次性全部退還;如未在規定時限內做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書面承諾或承諾治理后未在1年內履行完成恢復治理義務或恢復治理未通過我局驗收的,已繳存的礦山恢復治理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保證金本息將繳入同級財政并統籌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且相關部門保留追訴該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的權利。
聯系人:楊旭生?聯系電話:0772-7215305?1387827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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