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州市柳江區民政局“雙隨機、一公開”
抽查工作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規范民政行政執法行為,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中的“雙隨機、一公開”,是指在依法實施執法檢查時,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采取隨機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的執法檢查制度。
第二條??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了抽查事項的依據、對象、內容、方式、比例和頻次等,并在區政府網站公開,清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行政權力調整情況隨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各業務股室嚴格按照已公布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開展有關事項的隨機抽查工作,并將隨機抽查作為日常監督抽查的主要方式,凡法律法規規章未賦予監管職能的,不得列入清單開展抽查。
第四條??執法抽查人員需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在政府網站公開,并根據人員調整情況進行動態更新。
第五條??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前,由各業務股室主要負責人,根據行政執法抽查人員類別,通過機選的方式抽取2名以上執法抽查人員,并負責對抽查人員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指導。若抽到人員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抽查,采取“遞補抽取”的方式從執法再次隨機抽取產生。抽查人員與抽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依法回避。?
第六條??抽查對象名錄庫須在政府網站公開,并進行動態更新。隨機抽查對象由各業務股室通過機選方式從抽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章對抽查比例和頻次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實施;沒有規定的,原則上不低于所管轄主體的1%,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
第八條??現場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由執法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在場工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九條??“雙隨機”抽查全面公開、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執法抽查人員開展抽查工作時,現場抽查記錄和現場照片等證據資料作為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備案。執法抽查人員在抽查結束后及時在政府網站對抽查結果進行反饋、公示;并形成書面抽查小結呈報相應業務股室,抽查報告應當包括抽查時間、抽查人員、抽查內容、現場抽查情況、抽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各業務股室要及時做好抽查檔案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十條??抽查工作結束后,各業務股室應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情形進行及時處理,構成行政違法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對于抽查發現問題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公開,從而推進信息共享,接受社會監督,增強抽查對象守法自覺性和失信懲戒力度。
第十二條??對于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各業務股室可根據本細則,結合股室監管事項實際,制定適合本股室監管事項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柳江區民政局“雙隨機、一公開”
抽查工作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規范民政行政執法行為,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中的“雙隨機、一公開”,是指在依法實施執法檢查時,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采取隨機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的執法檢查制度。
第二條??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了抽查事項的依據、對象、內容、方式、比例和頻次等,并在區政府網站公開,清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行政權力調整情況隨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各業務股室嚴格按照已公布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開展有關事項的隨機抽查工作,并將隨機抽查作為日常監督抽查的主要方式,凡法律法規規章未賦予監管職能的,不得列入清單開展抽查。
第四條??執法抽查人員需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在政府網站公開,并根據人員調整情況進行動態更新。
第五條??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前,由各業務股室主要負責人,根據行政執法抽查人員類別,通過機選的方式抽取2名以上執法抽查人員,并負責對抽查人員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指導。若抽到人員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抽查,采取“遞補抽取”的方式從執法再次隨機抽取產生。抽查人員與抽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依法回避。?
第六條??抽查對象名錄庫須在政府網站公開,并進行動態更新。隨機抽查對象由各業務股室通過機選方式從抽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章對抽查比例和頻次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實施;沒有規定的,原則上不低于所管轄主體的1%,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
第八條??現場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由執法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在場工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九條??“雙隨機”抽查全面公開、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執法抽查人員開展抽查工作時,現場抽查記錄和現場照片等證據資料作為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備案。執法抽查人員在抽查結束后及時在政府網站對抽查結果進行反饋、公示;并形成書面抽查小結呈報相應業務股室,抽查報告應當包括抽查時間、抽查人員、抽查內容、現場抽查情況、抽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各業務股室要及時做好抽查檔案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十條??抽查工作結束后,各業務股室應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情形進行及時處理,構成行政違法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對于抽查發現問題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公開,從而推進信息共享,接受社會監督,增強抽查對象守法自覺性和失信懲戒力度。
第十二條??對于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各業務股室可根據本細則,結合股室監管事項實際,制定適合本股室監管事項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