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0月13日21時16分,在柳江區拉堡鎮水工路1號廣西水工機械有限公司金工車間,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決定成立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10·13”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聯合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聯合調查組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方婉香任組長,成員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應急局、工信局、總工會、人社局、拉堡鎮派人組成。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及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施工單位(乙方):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玉,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9月21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81MA3CH6DU0J,注冊資本:貳仟萬元整,公司住所:山東省青島市膠州市阜安街道辦事處膠州東路401號,經營范圍:電力設備、鋼結構安裝,風塔及其零部件制造、安裝、銷售等(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建設單位(甲方):廣西水工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221200910412E,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資本:叁仟貳佰捌拾伍萬零捌佰圓整,成立日期:1980年5月14日,公司住所:柳州市柳江區拉堡鎮水工路1號,經營范圍:一般項目:金屬結構制造;金屬表明處理及熱處理加工;特種設備出租等(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特種設備設計等(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塔筒焊接項目基本情況
2023年6月8日,(甲方)廣西水工機械有限公司與(乙方)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簽訂了《鹿寨黃冕風電項目塔筒焊接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暫定總金額人民幣壹佰貳拾陸萬零伍佰捌拾捌元肆角壹分(¥1260588.41),《合同》服務工作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塔筒筒體焊接制作,包含從數控下料工序開始至塔筒黑件制作并報檢合格的所有工作(含工藝試板的下料焊接、矯正等)及相關服務。
《合同》中表明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所和生活區用地,乙方不得將所服務的項目作業轉包或再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同中第13條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其責任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事故現場的基本情況
??????1.事故地點位于柳州市柳江區拉堡鎮水工路1號廣西水工機械有限公司金工車間南跨最東邊的風機塔筒內(圖1)。
2.事故現場情況:(1)事故現場的風機塔筒直徑4.95米,塔筒的上方有一個設計預留的側門,側門呈圓角矩形,側門長2.81米,寬0.74米(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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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塔筒內壁分布有鉚扣,死者躺在風機塔筒內,正上方是塔筒預留的側門,死者身上穿戴著安全帶,未系安全繩,安全帽掉落在一旁,死者身下有一攤血(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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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從現場調取的視頻監控、當事人的調查筆錄中,查明了事故經過:2023年10月13日21點08分,工友張某闖告知覃某倍可以下班了,覃某倍就身著安全帶,走出自己的作業區域。21點15分,覃某導正在金工車間南跨最東邊的塔筒上低頭做工時,覃某倍通過樓梯,擅自走到了覃某導作業的塔筒上。覃某導看到覃某倍站在樓梯平臺處,就問覃某倍“還沒下班嗎,”覃某導說完后繼續低頭做工。21點16分時,覃某倍抽著煙,由北向南行走在平臥的塔筒上方,經過塔筒側門位置時,不慎踩空,從側門位置掉入塔筒內。覃某導聽到異響,抬頭張望,未看到覃某倍,起身走到側門的位置望向塔筒內,看到覃某倍躺在塔筒內不動了,覃某導馬上解掉自身的安全繩,從樓梯走下去,跑到工友皇甫某波的位置說“有人出事了”,同時撥打管理人員董保柱電話和120救援電話,隨后返回事故現場塔筒內,看到覃某倍躺在塔筒內,安全帽掉落在一旁,覃某倍身下有一攤血,十分鐘后,柳江區人民醫院的醫護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對覃某倍進行搶救,覃某倍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柳江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方婉香立即組織公安、應急、人社、總工會、拉堡鎮等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2023年10月13日,柳州市柳江區人民醫院出具了覃某倍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原因系顱腦損傷。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姓名 | 傷害 程度 | 性別 | 年齡 | 戶籍 所在地 | 職業 (工種) | 造成經濟 損失 |
覃某倍 | 死亡 | 男 | 51歲 | 廣西柳州 | 打磨工 | 80萬元 |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
覃某倍穿戴安全帶,但未系安全繩,戴有安全帽,未系帽繩,擅自爬到風機塔筒上,行走時不慎踩空從側門掉入風機塔筒內,導致其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間接原因
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規定對作業區域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現場安全監管缺失,未有效督促覃某倍按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未對覃某倍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三)事故性質
調查認定,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10·13”高處墜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覃某倍穿戴安全帶,但未系安全繩,戴有安全帽,未系帽繩,擅自爬到風機塔筒上,行走時不慎踩空從側門掉入風機塔筒內,導致其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覃某倍在事故中已經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二)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作業區域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現場安全監管缺失,未有效督促覃某倍按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未對覃某倍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柳州市柳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三)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徐某玉未組織員工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嚴格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柳州市柳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召開全員安全生產事故警示教育會,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履行企業安全生產職責,建立完善企業的高空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認真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特種作業人員嚴把入門關,確保持證上崗。
(二)根據屬地管理,由拉堡鎮對上述預防和整改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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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10·13”????
??????????????????????????????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聯合調查組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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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3日21時16分,在柳江區拉堡鎮水工路1號廣西水工機械有限公司金工車間,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決定成立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10·13”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聯合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聯合調查組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方婉香任組長,成員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應急局、工信局、總工會、人社局、拉堡鎮派人組成。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及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施工單位(乙方):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玉,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9月21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81MA3CH6DU0J,注冊資本:貳仟萬元整,公司住所:山東省青島市膠州市阜安街道辦事處膠州東路401號,經營范圍:電力設備、鋼結構安裝,風塔及其零部件制造、安裝、銷售等(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建設單位(甲方):廣西水工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221200910412E,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資本:叁仟貳佰捌拾伍萬零捌佰圓整,成立日期:1980年5月14日,公司住所:柳州市柳江區拉堡鎮水工路1號,經營范圍:一般項目:金屬結構制造;金屬表明處理及熱處理加工;特種設備出租等(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特種設備設計等(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塔筒焊接項目基本情況
2023年6月8日,(甲方)廣西水工機械有限公司與(乙方)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簽訂了《鹿寨黃冕風電項目塔筒焊接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暫定總金額人民幣壹佰貳拾陸萬零伍佰捌拾捌元肆角壹分(¥1260588.41),《合同》服務工作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塔筒筒體焊接制作,包含從數控下料工序開始至塔筒黑件制作并報檢合格的所有工作(含工藝試板的下料焊接、矯正等)及相關服務。
《合同》中表明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所和生活區用地,乙方不得將所服務的項目作業轉包或再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同中第13條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其責任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事故現場的基本情況
??????1.事故地點位于柳州市柳江區拉堡鎮水工路1號廣西水工機械有限公司金工車間南跨最東邊的風機塔筒內(圖1)。
2.事故現場情況:(1)事故現場的風機塔筒直徑4.95米,塔筒的上方有一個設計預留的側門,側門呈圓角矩形,側門長2.81米,寬0.74米(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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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塔筒內壁分布有鉚扣,死者躺在風機塔筒內,正上方是塔筒預留的側門,死者身上穿戴著安全帶,未系安全繩,安全帽掉落在一旁,死者身下有一攤血(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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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場調取的視頻監控、當事人的調查筆錄中,查明了事故經過:2023年10月13日21點08分,工友張某闖告知覃某倍可以下班了,覃某倍就身著安全帶,走出自己的作業區域。21點15分,覃某導正在金工車間南跨最東邊的塔筒上低頭做工時,覃某倍通過樓梯,擅自走到了覃某導作業的塔筒上。覃某導看到覃某倍站在樓梯平臺處,就問覃某倍“還沒下班嗎,”覃某導說完后繼續低頭做工。21點16分時,覃某倍抽著煙,由北向南行走在平臥的塔筒上方,經過塔筒側門位置時,不慎踩空,從側門位置掉入塔筒內。覃某導聽到異響,抬頭張望,未看到覃某倍,起身走到側門的位置望向塔筒內,看到覃某倍躺在塔筒內不動了,覃某導馬上解掉自身的安全繩,從樓梯走下去,跑到工友皇甫某波的位置說“有人出事了”,同時撥打管理人員董保柱電話和120救援電話,隨后返回事故現場塔筒內,看到覃某倍躺在塔筒內,安全帽掉落在一旁,覃某倍身下有一攤血,十分鐘后,柳江區人民醫院的醫護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對覃某倍進行搶救,覃某倍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柳江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方婉香立即組織公安、應急、人社、總工會、拉堡鎮等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2023年10月13日,柳州市柳江區人民醫院出具了覃某倍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原因系顱腦損傷。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姓名 | 傷害 程度 | 性別 | 年齡 | 戶籍 所在地 | 職業 (工種) | 造成經濟 損失 |
覃某倍 | 死亡 | 男 | 51歲 | 廣西柳州 | 打磨工 | 80萬元 |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
覃某倍穿戴安全帶,但未系安全繩,戴有安全帽,未系帽繩,擅自爬到風機塔筒上,行走時不慎踩空從側門掉入風機塔筒內,導致其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間接原因
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規定對作業區域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現場安全監管缺失,未有效督促覃某倍按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未對覃某倍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三)事故性質
調查認定,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10·13”高處墜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覃某倍穿戴安全帶,但未系安全繩,戴有安全帽,未系帽繩,擅自爬到風機塔筒上,行走時不慎踩空從側門掉入風機塔筒內,導致其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覃某倍在事故中已經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二)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作業區域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現場安全監管缺失,未有效督促覃某倍按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未對覃某倍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柳州市柳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三)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徐某玉未組織員工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嚴格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柳州市柳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召開全員安全生產事故警示教育會,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履行企業安全生產職責,建立完善企業的高空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認真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特種作業人員嚴把入門關,確保持證上崗。
(二)根據屬地管理,由拉堡鎮對上述預防和整改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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