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10日10時40分許,在柳江區土博鎮中村龍滾屯洪水溝施工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決定成立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0”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聯合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聯合調查組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方婉香任組長,成員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應急局、住建局、總工會、人社局、土博鎮派人組成。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及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施工單位(乙方):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8月9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1MA60GMG4X1,注冊資本:伍仟萬元整,公司住所:重慶市墊江縣桂溪街道工農路9號匯豐廣場天豪苑4號樓7單元21-4號,經營范圍: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等。
2023年10月26日,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湯某勝簽訂了勞動合同書,湯某勝從事挖樁工作,工作地點位于廣西柳州市柳江區土博鎮。
(二)抗滑樁項目基本情況:
2023年9月9日,(甲方)廣西魚宜高速公路TJ-6標項目經理部與(乙方)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ZK74+879-ZK75+036左側、K75+389-K75+556.5右側范圍內抗滑樁勞務分包工程》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開始工作日期為2023年9月10日,工期為319天,暫定不含稅合同總價9058242元(大寫:玖佰零伍萬捌仟貳佰肆拾貳元整),《合同》中分包內容:爆破挖樁、水磨鉆挖樁(土方及石方)、樁身及明樁混凝土澆筑、護臂、鎖口混凝土等施工內容。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的技術交底及施工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不得分包或轉包。
《合同》中表明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機械設備、建筑材料,乙方負責勞務派遣現場施工,合同中第11.3條安全生產要求,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擔其責任和發生事故造成的費用。
(三)事故現場的基本情況:
1.事故地點位于柳州市柳江區土博鎮中村龍滾屯洪水溝施工工地,里程樁號為K74+980左側的21號抗洪樁基坑位置(圖1)。基坑四周設置有鐵欄圍擋,圍擋上設置有“嚴禁拋物”、“禁止跨越”警示標識。
2.事故現場情況:(1)事故現場21號抗滑樁基坑內空呈長方形狀,長3米,寬2米,深17米。鐵桶掛在基坑上小型吊機的鐵鉤上,基坑旁布設有軟梯,有電線延伸至基坑底(圖2)。
二、事故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經過現場走訪調查及對現場當事人調查詢問,查明了事故經過:2023年12月10日早上6點多,湯某勝、曹某軍和羅某必三人到達21號抗滑樁開始做工。8點多,湯某勝與曹某軍倆人下至21號抗滑樁基坑底部進行破巖工作。10點多,湯某勝完成了破巖作業,湯某勝先將破巖用的炮機和炮桿放入鐵桶內,湯某勝也蹲在鐵桶內,羅某必在基坑口操作吊機的開關,利用吊機的拉力將鐵桶升離開基坑底,曹某軍繼續在基坑底做工。湯某勝上來后,站在基坑口旁,將炮機從鐵桶內拿出甩至地上,羅某必看到湯某勝解下了身上的安全繩,羅某必將炮機拿至19號抗滑樁放下,轉身想要返回拿其他的工具,就發現湯某勝不見了,湯某勝掉入基坑落到曹某軍身旁,曹某軍查看發現他已經沒有意識了,曹某軍向上方叫“老湯掉下來了,趕緊將桶放下來”,張某培聽到羅某必喊“老湯掉下去了”,直接跑到21號抗滑樁位置,張某培操作開關將鐵桶降了下去,曹某軍將湯某勝抱起放入鐵桶內升往基坑口,張某培與鄧某鼎將湯某勝從鐵桶內抱出來,抬他上車送去醫院,同時于10點48分撥打120救援電話。開車到下社屯時與土博鎮衛生院120救護車相遇,停車在路邊對湯某勝進行搶救,搶救了40多分鐘,湯某勝經搶救無效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柳江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方婉香立即組織公安、應急、人社、總工會、土博鎮等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開展現場勘驗、收集證據等事故調查和善后工作。
2023年12月10日,柳州市柳江區土博鎮衛生院出具了湯某勝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原因系顱腦損傷。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姓名 | 傷害 程度 | 性別 | 年齡 | 戶籍 所在地 | 職業 (工種) | 造成經濟 損失 |
湯某勝 | 死亡 | 男 | 56歲 | 湖北孝感 | 挖樁工 | 120萬元 |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
湯某勝在施工過程中,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自行解下身上穿戴的安全繩,返回抗滑樁基坑口的鐵桶內拿工具時,不慎掉入基坑底部,導致其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間接原因
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場安全監管缺失,在作業現場未有效督促湯某勝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0”高處墜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湯某勝在施工過程中,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自行解下身上穿戴的安全繩,返回抗滑樁基坑口的鐵桶內拿工具時,不慎掉入基坑底部,導致其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湯某勝在事故中已經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二)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場安全監管缺失,在作業現場未有效督促湯某勝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柳州市柳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三)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未嚴格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湯某勝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柳州市柳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對其給予行政處罰。??????????????????????????????????????????????????????????????????????????????????????????????????????????????????????????????????????????????????????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召開全員安全生產事故警示教育會,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履行企業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認真落實各崗位的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二)根據屬地及行業管理,由土博鎮政府和柳江區交通管理局對上述預防和整改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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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0”????
???????????????????????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聯合調查組
2024年1月23日
2023年12月10日10時40分許,在柳江區土博鎮中村龍滾屯洪水溝施工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決定成立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0”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聯合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聯合調查組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方婉香任組長,成員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應急局、住建局、總工會、人社局、土博鎮派人組成。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及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施工單位(乙方):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8月9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1MA60GMG4X1,注冊資本:伍仟萬元整,公司住所:重慶市墊江縣桂溪街道工農路9號匯豐廣場天豪苑4號樓7單元21-4號,經營范圍: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等。
2023年10月26日,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湯某勝簽訂了勞動合同書,湯某勝從事挖樁工作,工作地點位于廣西柳州市柳江區土博鎮。
(二)抗滑樁項目基本情況:
2023年9月9日,(甲方)廣西魚宜高速公路TJ-6標項目經理部與(乙方)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ZK74+879-ZK75+036左側、K75+389-K75+556.5右側范圍內抗滑樁勞務分包工程》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開始工作日期為2023年9月10日,工期為319天,暫定不含稅合同總價9058242元(大寫:玖佰零伍萬捌仟貳佰肆拾貳元整),《合同》中分包內容:爆破挖樁、水磨鉆挖樁(土方及石方)、樁身及明樁混凝土澆筑、護臂、鎖口混凝土等施工內容。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的技術交底及施工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不得分包或轉包。
《合同》中表明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機械設備、建筑材料,乙方負責勞務派遣現場施工,合同中第11.3條安全生產要求,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擔其責任和發生事故造成的費用。
(三)事故現場的基本情況:
1.事故地點位于柳州市柳江區土博鎮中村龍滾屯洪水溝施工工地,里程樁號為K74+980左側的21號抗洪樁基坑位置(圖1)。基坑四周設置有鐵欄圍擋,圍擋上設置有“嚴禁拋物”、“禁止跨越”警示標識。
2.事故現場情況:(1)事故現場21號抗滑樁基坑內空呈長方形狀,長3米,寬2米,深17米。鐵桶掛在基坑上小型吊機的鐵鉤上,基坑旁布設有軟梯,有電線延伸至基坑底(圖2)。
二、事故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經過現場走訪調查及對現場當事人調查詢問,查明了事故經過:2023年12月10日早上6點多,湯某勝、曹某軍和羅某必三人到達21號抗滑樁開始做工。8點多,湯某勝與曹某軍倆人下至21號抗滑樁基坑底部進行破巖工作。10點多,湯某勝完成了破巖作業,湯某勝先將破巖用的炮機和炮桿放入鐵桶內,湯某勝也蹲在鐵桶內,羅某必在基坑口操作吊機的開關,利用吊機的拉力將鐵桶升離開基坑底,曹某軍繼續在基坑底做工。湯某勝上來后,站在基坑口旁,將炮機從鐵桶內拿出甩至地上,羅某必看到湯某勝解下了身上的安全繩,羅某必將炮機拿至19號抗滑樁放下,轉身想要返回拿其他的工具,就發現湯某勝不見了,湯某勝掉入基坑落到曹某軍身旁,曹某軍查看發現他已經沒有意識了,曹某軍向上方叫“老湯掉下來了,趕緊將桶放下來”,張某培聽到羅某必喊“老湯掉下去了”,直接跑到21號抗滑樁位置,張某培操作開關將鐵桶降了下去,曹某軍將湯某勝抱起放入鐵桶內升往基坑口,張某培與鄧某鼎將湯某勝從鐵桶內抱出來,抬他上車送去醫院,同時于10點48分撥打120救援電話。開車到下社屯時與土博鎮衛生院120救護車相遇,停車在路邊對湯某勝進行搶救,搶救了40多分鐘,湯某勝經搶救無效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柳江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方婉香立即組織公安、應急、人社、總工會、土博鎮等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開展現場勘驗、收集證據等事故調查和善后工作。
2023年12月10日,柳州市柳江區土博鎮衛生院出具了湯某勝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原因系顱腦損傷。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姓名 | 傷害 程度 | 性別 | 年齡 | 戶籍 所在地 | 職業 (工種) | 造成經濟 損失 |
湯某勝 | 死亡 | 男 | 56歲 | 湖北孝感 | 挖樁工 | 120萬元 |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
湯某勝在施工過程中,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自行解下身上穿戴的安全繩,返回抗滑樁基坑口的鐵桶內拿工具時,不慎掉入基坑底部,導致其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間接原因
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場安全監管缺失,在作業現場未有效督促湯某勝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0”高處墜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湯某勝在施工過程中,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自行解下身上穿戴的安全繩,返回抗滑樁基坑口的鐵桶內拿工具時,不慎掉入基坑底部,導致其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湯某勝在事故中已經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二)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場安全監管缺失,在作業現場未有效督促湯某勝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柳州市柳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三)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未嚴格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湯某勝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柳州市柳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對其給予行政處罰。??????????????????????????????????????????????????????????????????????????????????????????????????????????????????????????????????????????????????????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重慶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召開全員安全生產事故警示教育會,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履行企業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認真落實各崗位的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二)根據屬地及行業管理,由土博鎮政府和柳江區交通管理局對上述預防和整改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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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聯合調查組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