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服務知識問答(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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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承接主體實施激勵約束?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誠信守約的承接主體,給予優先獲得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機會;對失信承接主體,視其情節輕重依法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關于財政部令第102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八條“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和第三十三條“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兩者均為群團組織,為什么前者不能成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后者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呢?兩者的主要區別是什么呢?
群團組織是“群眾性團體組織”的簡稱。根據相關文件,群眾團體指由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其機關機構編制的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的總稱,通常指中央編辦直接管理其機關機構編制的 22家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統稱為群眾團體。有些群團組織使用行政編制,例如婦聯、總工會、共青團等。有些群團組織使用事業編制,例如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等。(具體可咨詢自治區黨委編辦)。結合財政部綜合司編制的《政府購買服務知識問答》等相關內容,《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八條和第三十三條可以從以下方面理解:一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政府購買服務的總體方向之一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應當比照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中央編辦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財綜〔2016〕53號)等有關規定,將其功能定位視為負責直接提供特定領域公共公益服務的主體,因此其與行政機關性質不同,不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且此類群團組織不能從事市場經營活動,應當全力履行好政府賦予的公共服務職責,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如果允許其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不利于集中精力履行好政府賦予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職責。二是考慮到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承擔行政管理職能,其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可以參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執行,具有購買主體資格。
政府購買服務知識問答(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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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承接主體實施激勵約束?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誠信守約的承接主體,給予優先獲得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機會;對失信承接主體,視其情節輕重依法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關于財政部令第102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八條“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和第三十三條“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兩者均為群團組織,為什么前者不能成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后者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呢?兩者的主要區別是什么呢?
群團組織是“群眾性團體組織”的簡稱。根據相關文件,群眾團體指由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其機關機構編制的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的總稱,通常指中央編辦直接管理其機關機構編制的 22家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統稱為群眾團體。有些群團組織使用行政編制,例如婦聯、總工會、共青團等。有些群團組織使用事業編制,例如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等。(具體可咨詢自治區黨委編辦)。結合財政部綜合司編制的《政府購買服務知識問答》等相關內容,《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八條和第三十三條可以從以下方面理解:一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政府購買服務的總體方向之一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應當比照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中央編辦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財綜〔2016〕53號)等有關規定,將其功能定位視為負責直接提供特定領域公共公益服務的主體,因此其與行政機關性質不同,不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且此類群團組織不能從事市場經營活動,應當全力履行好政府賦予的公共服務職責,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如果允許其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不利于集中精力履行好政府賦予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職責。二是考慮到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承擔行政管理職能,其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可以參照《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執行,具有購買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