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人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凡是符合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和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家庭均可申請。
辦理條件: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縣本地戶籍,且在本縣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屬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范圍;
(三)在本地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3平方米。
第八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縣本地戶籍,且在本縣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難家庭條件;
(三)在本地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20平方米。
第九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縣工作,大專以上學歷;
(二)畢業不滿五年(以畢業證書為準);
(三)主申請人已與我縣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且由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難家庭條件;
(五)本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就業區范圍內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20平方米。
第十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縣實際居住或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公安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
(二)主申請人已與我縣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且由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難家庭條件;
(四)在務工區范圍內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20平方米。
第十一條 申請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機構、開發區、工業園區內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本單位或本轄區員工;
(二)在務工區范圍內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20平方米
哪些人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凡是符合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和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家庭均可申請。
辦理條件: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縣本地戶籍,且在本縣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屬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范圍;
(三)在本地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3平方米。
第八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縣本地戶籍,且在本縣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難家庭條件;
(三)在本地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20平方米。
第九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縣工作,大專以上學歷;
(二)畢業不滿五年(以畢業證書為準);
(三)主申請人已與我縣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且由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難家庭條件;
(五)本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就業區范圍內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20平方米。
第十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縣實際居住或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公安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
(二)主申請人已與我縣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且由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難家庭條件;
(四)在務工區范圍內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20平方米。
第十一條 申請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機構、開發區、工業園區內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本單位或本轄區員工;
(二)在務工區范圍內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