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交通運輸局,自治區道路運輸發展中心、公路發展中心、高速公路發展中心、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分管領導要親自抓,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著力解決《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矛盾,有力維護交通運輸秩序。
二、加強學習宣傳。各單位要認真組織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通過集中培訓、個人自學等形式及時學習、系統學習《辦法》,全面理解把握《辦法》的主要內容和原則,并準確落實到具體執法過程中;通過深入運輸企業、貨物裝配源頭企業等單位,加強對《辦法》的宣傳,使管理者與管理相對人、執法者與執法對象對《辦法》的內容有更全面的了解。
三、強化風險防控。全面啟用已建成并驗收的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會對全區貨車運輸有較大影響。各單位要認真按規定做好檢測點使用前的計量檢測、社會公示等工作,確保數據穩定上傳;要堅持底線思維,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加強風險防控;各市交通運輸局要加強向紀檢監察、檢察、法院等相關機關的工作匯報,加強與司法和治超有關部門的溝通交流,盡最大努力爭取相關部門的理解和支持,將各種風險降到最低。
四、加強信息報送。《辦法》實施后,各單位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上報我廳(聯系人及電話:廳政策法規處陳文波,0771—2115027);對可能引發的群體性問題,要按相關規定上報并依法依規妥善處置。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不停車
超限檢測點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治理公路貨車超限運輸(以下簡稱治超)行為信息化水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路設施完好,規范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建成后的日常運行、維護以及采集數據運用等工作,促進公正、文明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設置的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的日常運行、維護以及采集數據運用等適用本辦法。
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是指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貨物運輸主要通道、重要橋梁入口及貨物運輸流量較大的路段和節點設置技術監控設備,自動檢測、拍攝和記錄行駛中貨運車輛的車貨總質量、外廓尺寸(選裝)、通行記錄、車輛圖像等信息的檢測點。
第二章?設施管理
第三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管理,保障檢測點正常運轉。
第四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將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管理維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開展超限檢測工作前依法應取得法定計量鑒定單位的檢定檢測證書。
第六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正式啟用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開展超限檢測工作前,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將檢測點位置、路線、樁號、檢測方向、正式啟用時間等在當地主要媒體和單位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市、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和測試,保持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正常運行。發現動態稱重檢測設備精度不滿足要求時,及時維修,并重新進行檢定。
第三章 數據管理
第八條 建成的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數據要統一按照規定的數據交換標準接口規范接入廣西交通運輸治超聯網系統平臺(以下簡稱廣西治超平臺),實現數據上傳且質量合格。
第九條推進廣西治超平臺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信息技術,實現與自治區治超成員單位治超相關數據的交換與共享;實現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協調辦理;推動條件成熟的重點貨物裝載源頭企業接入廣西治超平臺實現動態監管。
第十條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動態檢測監控設備采集的信息,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貨運車輛的特征信息、檢測數據等,并實現超限判定。
第十一條?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動態檢測監控設備現場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車輛外觀、號牌、軸數等車輛基礎信息(含車輛正面、側面、后面、全景及車牌特寫照片各1張)。
(二)檢測時間、檢測地點、車貨總質量、超限比例、車速、異常駕駛判斷等檢測數據。
(三)車輛途經動態檢測區域5秒以上的視頻監控。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動態檢測監控設備采集的數據進行篩選、審核,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檢測時間、檢測地點、車輛軸數、車貨總質量、超限比例、車速、異常駕駛判斷等信息是否完整。
(二)抓拍的車輛正面、側面及車尾圖像信息是否清晰,是否出現無車牌號、牌號不全或者無法識別的情況。
(三)檢測車輛與抓拍車輛是否匹配,車輛軸數與實際車型是否匹配。
(四)車輛檢測時間是否處在動態檢測監控設備檢定證書有效期內。
以下檢測數據按照無效數據處理:
1.車輛牌照號無法確認的。
2.軸數與實際車型不匹配的(誤判)。
3.檢測車輛與抓拍不匹配的(不同步)。
4.設備維護期間的。
5.其他無法確定的特殊情形。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動態檢測監控設備采集到的數據進行篩選、審核,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動態檢測數據經技術審查被認定為無效數據的,存儲期為90天。經技術審核符合條件的,推送給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經立案隨同案件按有關文件要求存檔;未立案的,存儲期為2年。
第四章?數據運用
第十四條 經動態檢測監控設備檢測發現涉嫌違法超限運輸的,應當實時通過可變電子情報板等進行現場提示。
第十五條在24小時之內,在不同連續相鄰、行駛方向一致的技術監控設備檢測到同一貨運車輛超限幅度相差不超過10%(含本數)的多條記錄?,原則上視為同一貨運車輛的同一次運輸行為,但有證據證明存在多次超限運輸行為的除外。
第十六條 對動態檢測監控設備檢測發現的涉嫌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由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所在地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管轄。
同一次違法超限運輸行為涉及多地檢測的,由廣西治超平臺匯總比對該趟次檢測數據,推送給第一次檢測到的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所在地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管轄。
第十七條?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接收到推送的違法超限運輸數據后,通過廣西治超平臺檢索到車輛所有人信息,制作短信將涉嫌違法車輛號牌、違法時間、違法地點、超限運輸情況、協助調查期限等信息告知車輛所有人。
第十八條?車輛所有人收到短信提示后在規定時限到場接受調查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超限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有下列情形的,應不予立案:
(一)能證明車輛被盜、套牌的。
(二)運輸不可解體貨物持有效大件運輸證的。
(三)因搶險救災等原因超限運輸的。
(四)其他有確鑿證明車貨總質量不超限的。
不予立案的,須經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車輛所有人收到短信提示后在規定時限未到場接受調查,車籍地為本地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在通知期限屆滿后60天內上門進行現場調查;車籍地為區外的,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所在地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廣西治超平臺上設置電子圍欄在全區范圍內對涉嫌超限運輸車輛實施精準稽查。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根據廣西治超平臺檢索到車輛所有人信息上門進行現場調查發現不準確的,應向公安交警部門請予協助調查車輛信息。
第二十一條經調查,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一)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超限認定標準5%(不含本數)以上。
(二)違法超限運輸事實基本清楚。
第二十二條?經調查,涉嫌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信息無法核實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廣西治超平臺上設置電子圍欄在全區范圍內對涉嫌超限運輸車輛實施精準稽查。
第二十三條案件事實清楚,確需行政處罰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程序執行。
經技術審核確認的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動態檢測監控設備采集的電子數據,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認定違法超限運輸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案件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違法超限案件信息推送至廣西治超平臺。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定期將外省籍車輛的違法超限運輸信息推送至交通運輸部治超平臺轉推至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區內車籍直接推送至車輛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廣西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系統立案查處的違法超限運輸案件集中儲存于廣西治超平臺,按照電子檔案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市、縣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廣西治超平臺每季度對全區違法超限運輸案件及交通運輸部治超平臺推送廣西籍貨運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數據進行分析,按照自治區公路貨物運輸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行為認定標準、程序,遴選出符合條件的嚴重失信責任主體,確認后進行公示并函告失信責任主體。
第二十七條嚴重失信責任主體名單公示期屆滿后被認定為嚴重失信責任主體的,統一通過廣西治超平臺定期上報交通運輸部治超平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駕駛貨車超限通行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按照提示及時主動到指定地點消除違法狀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已經作出罰款處罰的除外:
(一)車貨總質量未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20%(含本數)且初次違法,給予批評教育,可以不予處罰;經檢核為第二次違法的,予以口頭警告;第三次違法的,超限部分減輕至100元/噸實施處罰。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20%以上6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200元/噸實施處罰。
(三)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60%以上100%(不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300元/噸實施處罰。
(四)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100%及以上的,超限部分按照500元/噸的標準實施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在短信、電話等通知規定期限內主動接受調查處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已經作出罰款處罰的除外:
(一)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5%以上2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100元/噸實施處罰。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20%以上6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200元/噸實施處罰。
(三)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60%以上100%(不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300元/噸實施處罰。
(四)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100%及以上的,超限部分按照500元/噸的標準實施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條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累計超過3次(不含本數)的,不適用輕微首違不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駛、急剎車、反復倒車過磅檢測、壓邊壓縫偏離稱重設備、多車輛并排或首尾緊隨等方式逃避檢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對貨運車輛跨道、壓線、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等方式逃避不停車超限檢測的交通違法行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將違法線索報告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各市交通運輸局,自治區道路運輸發展中心、公路發展中心、高速公路發展中心、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分管領導要親自抓,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著力解決《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矛盾,有力維護交通運輸秩序。
二、加強學習宣傳。各單位要認真組織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通過集中培訓、個人自學等形式及時學習、系統學習《辦法》,全面理解把握《辦法》的主要內容和原則,并準確落實到具體執法過程中;通過深入運輸企業、貨物裝配源頭企業等單位,加強對《辦法》的宣傳,使管理者與管理相對人、執法者與執法對象對《辦法》的內容有更全面的了解。
三、強化風險防控。全面啟用已建成并驗收的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會對全區貨車運輸有較大影響。各單位要認真按規定做好檢測點使用前的計量檢測、社會公示等工作,確保數據穩定上傳;要堅持底線思維,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加強風險防控;各市交通運輸局要加強向紀檢監察、檢察、法院等相關機關的工作匯報,加強與司法和治超有關部門的溝通交流,盡最大努力爭取相關部門的理解和支持,將各種風險降到最低。
四、加強信息報送。《辦法》實施后,各單位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上報我廳(聯系人及電話:廳政策法規處陳文波,0771—2115027);對可能引發的群體性問題,要按相關規定上報并依法依規妥善處置。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不停車
超限檢測點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治理公路貨車超限運輸(以下簡稱治超)行為信息化水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路設施完好,規范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建成后的日常運行、維護以及采集數據運用等工作,促進公正、文明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設置的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的日常運行、維護以及采集數據運用等適用本辦法。
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是指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貨物運輸主要通道、重要橋梁入口及貨物運輸流量較大的路段和節點設置技術監控設備,自動檢測、拍攝和記錄行駛中貨運車輛的車貨總質量、外廓尺寸(選裝)、通行記錄、車輛圖像等信息的檢測點。
第二章?設施管理
第三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管理,保障檢測點正常運轉。
第四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將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管理維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開展超限檢測工作前依法應取得法定計量鑒定單位的檢定檢測證書。
第六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正式啟用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開展超限檢測工作前,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將檢測點位置、路線、樁號、檢測方向、正式啟用時間等在當地主要媒體和單位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市、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和測試,保持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正常運行。發現動態稱重檢測設備精度不滿足要求時,及時維修,并重新進行檢定。
第三章 數據管理
第八條 建成的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數據要統一按照規定的數據交換標準接口規范接入廣西交通運輸治超聯網系統平臺(以下簡稱廣西治超平臺),實現數據上傳且質量合格。
第九條推進廣西治超平臺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信息技術,實現與自治區治超成員單位治超相關數據的交換與共享;實現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協調辦理;推動條件成熟的重點貨物裝載源頭企業接入廣西治超平臺實現動態監管。
第十條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動態檢測監控設備采集的信息,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貨運車輛的特征信息、檢測數據等,并實現超限判定。
第十一條?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動態檢測監控設備現場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車輛外觀、號牌、軸數等車輛基礎信息(含車輛正面、側面、后面、全景及車牌特寫照片各1張)。
(二)檢測時間、檢測地點、車貨總質量、超限比例、車速、異常駕駛判斷等檢測數據。
(三)車輛途經動態檢測區域5秒以上的視頻監控。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動態檢測監控設備采集的數據進行篩選、審核,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檢測時間、檢測地點、車輛軸數、車貨總質量、超限比例、車速、異常駕駛判斷等信息是否完整。
(二)抓拍的車輛正面、側面及車尾圖像信息是否清晰,是否出現無車牌號、牌號不全或者無法識別的情況。
(三)檢測車輛與抓拍車輛是否匹配,車輛軸數與實際車型是否匹配。
(四)車輛檢測時間是否處在動態檢測監控設備檢定證書有效期內。
以下檢測數據按照無效數據處理:
1.車輛牌照號無法確認的。
2.軸數與實際車型不匹配的(誤判)。
3.檢測車輛與抓拍不匹配的(不同步)。
4.設備維護期間的。
5.其他無法確定的特殊情形。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動態檢測監控設備采集到的數據進行篩選、審核,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動態檢測數據經技術審查被認定為無效數據的,存儲期為90天。經技術審核符合條件的,推送給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經立案隨同案件按有關文件要求存檔;未立案的,存儲期為2年。
第四章?數據運用
第十四條 經動態檢測監控設備檢測發現涉嫌違法超限運輸的,應當實時通過可變電子情報板等進行現場提示。
第十五條在24小時之內,在不同連續相鄰、行駛方向一致的技術監控設備檢測到同一貨運車輛超限幅度相差不超過10%(含本數)的多條記錄?,原則上視為同一貨運車輛的同一次運輸行為,但有證據證明存在多次超限運輸行為的除外。
第十六條 對動態檢測監控設備檢測發現的涉嫌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由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所在地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管轄。
同一次違法超限運輸行為涉及多地檢測的,由廣西治超平臺匯總比對該趟次檢測數據,推送給第一次檢測到的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所在地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管轄。
第十七條?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接收到推送的違法超限運輸數據后,通過廣西治超平臺檢索到車輛所有人信息,制作短信將涉嫌違法車輛號牌、違法時間、違法地點、超限運輸情況、協助調查期限等信息告知車輛所有人。
第十八條?車輛所有人收到短信提示后在規定時限到場接受調查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超限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有下列情形的,應不予立案:
(一)能證明車輛被盜、套牌的。
(二)運輸不可解體貨物持有效大件運輸證的。
(三)因搶險救災等原因超限運輸的。
(四)其他有確鑿證明車貨總質量不超限的。
不予立案的,須經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車輛所有人收到短信提示后在規定時限未到場接受調查,車籍地為本地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在通知期限屆滿后60天內上門進行現場調查;車籍地為區外的,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所在地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廣西治超平臺上設置電子圍欄在全區范圍內對涉嫌超限運輸車輛實施精準稽查。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根據廣西治超平臺檢索到車輛所有人信息上門進行現場調查發現不準確的,應向公安交警部門請予協助調查車輛信息。
第二十一條經調查,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一)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超限認定標準5%(不含本數)以上。
(二)違法超限運輸事實基本清楚。
第二十二條?經調查,涉嫌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信息無法核實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廣西治超平臺上設置電子圍欄在全區范圍內對涉嫌超限運輸車輛實施精準稽查。
第二十三條案件事實清楚,確需行政處罰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程序執行。
經技術審核確認的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動態檢測監控設備采集的電子數據,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認定違法超限運輸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案件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違法超限案件信息推送至廣西治超平臺。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定期將外省籍車輛的違法超限運輸信息推送至交通運輸部治超平臺轉推至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區內車籍直接推送至車輛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廣西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系統立案查處的違法超限運輸案件集中儲存于廣西治超平臺,按照電子檔案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市、縣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廣西治超平臺每季度對全區違法超限運輸案件及交通運輸部治超平臺推送廣西籍貨運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數據進行分析,按照自治區公路貨物運輸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行為認定標準、程序,遴選出符合條件的嚴重失信責任主體,確認后進行公示并函告失信責任主體。
第二十七條嚴重失信責任主體名單公示期屆滿后被認定為嚴重失信責任主體的,統一通過廣西治超平臺定期上報交通運輸部治超平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駕駛貨車超限通行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點按照提示及時主動到指定地點消除違法狀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已經作出罰款處罰的除外:
(一)車貨總質量未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20%(含本數)且初次違法,給予批評教育,可以不予處罰;經檢核為第二次違法的,予以口頭警告;第三次違法的,超限部分減輕至100元/噸實施處罰。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20%以上6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200元/噸實施處罰。
(三)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60%以上100%(不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300元/噸實施處罰。
(四)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100%及以上的,超限部分按照500元/噸的標準實施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在短信、電話等通知規定期限內主動接受調查處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已經作出罰款處罰的除外:
(一)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5%以上2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100元/噸實施處罰。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20%以上60%(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200元/噸實施處罰。
(三)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60%以上100%(不含本數)以下的,超限部分減輕至300元/噸實施處罰。
(四)車貨總質量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認定標準100%及以上的,超限部分按照500元/噸的標準實施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條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累計超過3次(不含本數)的,不適用輕微首違不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駛、急剎車、反復倒車過磅檢測、壓邊壓縫偏離稱重設備、多車輛并排或首尾緊隨等方式逃避檢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對貨運車輛跨道、壓線、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等方式逃避不停車超限檢測的交通違法行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將違法線索報告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