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現在廣西機動車是否需要在車頭上張貼交強險標志?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有關規定,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為貫徹《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廣西公安機關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的通知》,實行人性化交通管理執法,駕車上路未按規定放置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但能當場提供的,一律只警告,不扣車、不罰款、不記分。
問:現在廣西機動車是否需要在車頭上張貼交強險標志?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有關規定,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為貫徹《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廣西公安機關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的通知》,實行人性化交通管理執法,駕車上路未按規定放置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但能當場提供的,一律只警告,不扣車、不罰款、不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