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164號)第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車身顏色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小型客車變更車身顏色時,不得噴涂、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3款“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小型客車改變車身顏色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164號)第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車身顏色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小型客車變更車身顏色時,不得噴涂、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3款“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小型客車改變車身顏色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