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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發〔2024〕2號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柳江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來源: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2024-01-15 16:50   |


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區直機關各有關辦、局,各有關單位:

《柳州市柳江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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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柳州市柳江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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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柳州市柳江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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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及各鎮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決策機關為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機關,即區人民政府或各鎮人民政府。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由決策機關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管理權限,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

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報同級黨委同意。之后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名稱、承辦單位、計劃完成時間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未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但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當按規定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經決策機關同意后,啟動決策程序;未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決策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列入目錄并報送備案。

第六條??決策機關的政府辦公機構(即區政府辦公室及各鎮黨政辦公室)負責編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負責統籌、協調重大行政決策以及報送合法性審核、向黨委請示報告等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決策機關的司法行政部門(即區司法局及各轄區司法所)負責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核工作,以及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決策機關聘請的法律顧問應當為重大行政決策提供法律咨詢等相關服務。

負責重大行政決策提出、起草、執行等工作的單位為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等完成專業性工作。

第七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在出臺前應當由政府黨組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八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九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十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各鎮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區審計局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其他政府專職督查機構按照職責和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辦。

第十二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包括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決策執行和調整等。

第十三條??績效考評機構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情況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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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十四條??對列入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應當及時啟動決策程序,草擬決策草案。

第十五條??未列入年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新增決策事項,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相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議的,由建議、提案承辦單位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建議的,由收到建議的單位或者建議內容涉及的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六條??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和辦理期限;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后,相關職能發生轉變的,由承繼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工作。

第十七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必要時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機構或者社會組織進行調研。

第十八條??決策事項調研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可行性和風險預測;

(四)決策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五)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分析預測;

(六)其他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十九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擬訂決策草案:

(一)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提出兩個以上方案,并對各方案的利弊進行分析,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二十條??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單位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爭議點、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和理由以及依據提交決策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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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二十一條??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當廣泛聽取意見,與利害關系人進行充分溝通,并注重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涉及企業權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企業家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二條??決策機關應當加強社會公眾參與平臺建設。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民意調查、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

第二十三條??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并可以通過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在公開征求意見時予以說明。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做好社會公眾意見收集、記錄,將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報告決策機關,并向社會公開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第二十四條??決策承辦單位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的,應當邀請利益相關方、行政管理部門、專家學者以及群眾代表等就重點問題座談研討。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的議題、議程和相關背景資料送達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和其他與會人員。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第二十五條??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舉行聽證會:

(一)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

(二)可能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

(三)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舉行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5日前公告下列內容: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決策草案及其說明、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第二十七條??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以下稱聽證會組織單位)應當在召開聽證會的30日前發布聽證會公告,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應當同時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

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聽證會組織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第二十八條??聽證會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參加人,宣布聽證會議程;

(三)決策事項承辦人員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四)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

(五)圍繞聽證事項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

(六)必要時可由專家解釋說明;

(七)聽證主持人總結發言。

第二十九條??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并交聽證參加人簽字。聽證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并將聽證報告作為決策機關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條??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推行民意調查制度。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民意調查,應當及時制定調查方案,科學設計調查內容、問卷,采取措施提高調查知曉率、公眾參與度以及意見反饋的真實性,認真研究分析調查情況,并形成民意調查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進行民意調查。第三方組織民意調查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一條??決策承辦單位進行實地走訪的,應當深入實地就決策草案主要內容充分聽取利益相關方以及基層人民政府的意見,并做好解釋說明。

第三十二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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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三十三條??決策事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暗示。

專家和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專家和專業機構論證后,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三十四條??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咨詢會、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召開咨詢會、論證會的,決策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出席聽取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咨詢會、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三十六條??決策機關決策時應當充分參考咨詢會、論證會的結論以及專家咨詢意見。

第三十七條??決策機關應當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規范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或者聘請若干專家提供常年決策咨詢,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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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三十八條??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三十九條??風險評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排查梳理風險。采取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排查決策風險點;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的可控性;

(四)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明確決策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四十條??決策承辦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有評估資格且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

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保持獨立地位,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負責、客觀中立的原則,保證評估工作質量,提供客觀、準確、完整的評估報告。

第四十一條??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座談咨詢、問卷調查、數據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可控程度。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風險等級、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機關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四十三條??決策事項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結果,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經本單位合法性初審和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正式決策草案,報送決策機關。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請決策機關的行政首長直接終止決策程序:

(一)經調查顯示公眾對決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較低,可能嚴重影響決策有效執行的;

(二)經專家論證認為決策事項在專業上、技術上不可行的;

(三)經風險評估認為決策事項存在重大風險且無有效應對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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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法性審核

第四十五條??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將草案轉送區司法局或各轄區司法所進行合法性審核。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四十六條??區政府辦公室或各鎮黨政辦公室將決策草案轉送區司法局或各轄區司法所進行合法性審核,應當將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下列材料一并轉送:

(一)決策草案起草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以及借鑒經驗的相關資料;

(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說明以及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開征求意見的網站截圖、座談會或聽證會等會議記錄、風險評估報告等);

(四)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核機構的意見及法律顧問的意見;

(五)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記錄;

(六)相關單位意見和采納情況;

(七)按規定需要報送的公平競爭審查等其他相關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上述材料不完備或者不規范的,區政府辦公室或各鎮黨政辦公室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完善或者重新報送。

第四十七條??決策承辦單位不得在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過程中將決策草案送請區司法局或各轄區司法所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四十八條??送請合法性審核,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決策事項復雜或者存在較大意見分歧需要組織調研、協調、論證的,可以適當延長合法性審核期限。

第四十九條??合法性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五十條??合法性審核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

(三)與決策承辦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溝通、協商;

(四)座談會、聽證會、協調會和書面等形式聽取意見;

(五)專家咨詢論證;

(六)其他必要的審查方式。

區司法局或各轄區司法所合法性審核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合法性審核,并保障其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第五十一條??區司法局或各轄區司法所對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核后,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修改完善、履行相關程序的書面審查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決策草案作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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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五十二條??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應當包含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相關材料,或者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說明;

(三)合法性審核意見;

(四)有關意見收集、采納情況等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決策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決策事項有關方面代表列席集體討論并提出意見建議。

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并根據會議記錄制作會議紀要。

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通過、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過的決定。

第五十四條??決策機關應當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讀重大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一)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二)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同時公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并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五十五條??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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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決策執行和后評估

第五十六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五十七條??決策承辦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承辦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應當組織啟動決策后評估工作,由決策承辦單位或決策機關指定的單位牽頭,聯合相關部門組成決策事項后評估工作組,對決策事項進行調整:

(一)決策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決策事項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事項實施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后評估工作組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專家、專業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但不得委托參與過決策起草論證階段有關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

后評估工作組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事項繼續實施、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九條??決策后評估,應當形成決策后評估報告,由牽頭單位負責草擬。

決策后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的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相關建議;

(五)評估結論;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評估單位應提交后評估報告,報決策機關研究審定。

第六十條??依法作出的決策事項,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確需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應當經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行決定中止執行,再提交集體討論決定;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六十一條??決策機關應當每年至少1次向社會公布決策事項的執行情況。

第六十二條??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檔案管理,區檔案館對決策承辦單位落實檔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十三條??參與決策事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履行保密義務。對違反保密義務的,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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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決策機關未按照規定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六十五條??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六條??決策承辦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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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自2024112日起施行。



投資政策
江政發〔2024〕2號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柳江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來源: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2024-01-15 16:50   


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區直機關各有關辦、局,各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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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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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及各鎮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決策機關為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機關,即區人民政府或各鎮人民政府。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由決策機關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管理權限,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

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報同級黨委同意。之后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名稱、承辦單位、計劃完成時間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未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但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當按規定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經決策機關同意后,啟動決策程序;未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決策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列入目錄并報送備案。

第六條??決策機關的政府辦公機構(即區政府辦公室及各鎮黨政辦公室)負責編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負責統籌、協調重大行政決策以及報送合法性審核、向黨委請示報告等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決策機關的司法行政部門(即區司法局及各轄區司法所)負責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核工作,以及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決策機關聘請的法律顧問應當為重大行政決策提供法律咨詢等相關服務。

負責重大行政決策提出、起草、執行等工作的單位為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等完成專業性工作。

第七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在出臺前應當由政府黨組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八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九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十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各鎮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區審計局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其他政府專職督查機構按照職責和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辦。

第十二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包括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決策執行和調整等。

第十三條??績效考評機構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情況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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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十四條??對列入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應當及時啟動決策程序,草擬決策草案。

第十五條??未列入年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新增決策事項,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相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議的,由建議、提案承辦單位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建議的,由收到建議的單位或者建議內容涉及的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六條??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和辦理期限;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后,相關職能發生轉變的,由承繼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工作。

第十七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必要時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機構或者社會組織進行調研。

第十八條??決策事項調研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可行性和風險預測;

(四)決策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五)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分析預測;

(六)其他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十九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擬訂決策草案:

(一)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提出兩個以上方案,并對各方案的利弊進行分析,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二十條??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單位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爭議點、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和理由以及依據提交決策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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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二十一條??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當廣泛聽取意見,與利害關系人進行充分溝通,并注重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涉及企業權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企業家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二條??決策機關應當加強社會公眾參與平臺建設。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民意調查、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

第二十三條??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并可以通過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在公開征求意見時予以說明。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做好社會公眾意見收集、記錄,將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報告決策機關,并向社會公開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第二十四條??決策承辦單位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的,應當邀請利益相關方、行政管理部門、專家學者以及群眾代表等就重點問題座談研討。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的議題、議程和相關背景資料送達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和其他與會人員。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第二十五條??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舉行聽證會:

(一)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

(二)可能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

(三)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舉行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5日前公告下列內容: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決策草案及其說明、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第二十七條??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以下稱聽證會組織單位)應當在召開聽證會的30日前發布聽證會公告,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應當同時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

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聽證會組織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第二十八條??聽證會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參加人,宣布聽證會議程;

(三)決策事項承辦人員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四)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

(五)圍繞聽證事項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

(六)必要時可由專家解釋說明;

(七)聽證主持人總結發言。

第二十九條??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并交聽證參加人簽字。聽證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并將聽證報告作為決策機關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條??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推行民意調查制度。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民意調查,應當及時制定調查方案,科學設計調查內容、問卷,采取措施提高調查知曉率、公眾參與度以及意見反饋的真實性,認真研究分析調查情況,并形成民意調查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進行民意調查。第三方組織民意調查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一條??決策承辦單位進行實地走訪的,應當深入實地就決策草案主要內容充分聽取利益相關方以及基層人民政府的意見,并做好解釋說明。

第三十二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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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三十三條??決策事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暗示。

專家和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專家和專業機構論證后,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三十四條??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咨詢會、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召開咨詢會、論證會的,決策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出席聽取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咨詢會、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三十六條??決策機關決策時應當充分參考咨詢會、論證會的結論以及專家咨詢意見。

第三十七條??決策機關應當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規范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或者聘請若干專家提供常年決策咨詢,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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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三十八條??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三十九條??風險評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排查梳理風險。采取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排查決策風險點;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的可控性;

(四)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明確決策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四十條??決策承辦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有評估資格且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

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保持獨立地位,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負責、客觀中立的原則,保證評估工作質量,提供客觀、準確、完整的評估報告。

第四十一條??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座談咨詢、問卷調查、數據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可控程度。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風險等級、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機關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四十三條??決策事項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結果,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經本單位合法性初審和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正式決策草案,報送決策機關。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請決策機關的行政首長直接終止決策程序:

(一)經調查顯示公眾對決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較低,可能嚴重影響決策有效執行的;

(二)經專家論證認為決策事項在專業上、技術上不可行的;

(三)經風險評估認為決策事項存在重大風險且無有效應對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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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法性審核

第四十五條??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將草案轉送區司法局或各轄區司法所進行合法性審核。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四十六條??區政府辦公室或各鎮黨政辦公室將決策草案轉送區司法局或各轄區司法所進行合法性審核,應當將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下列材料一并轉送:

(一)決策草案起草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以及借鑒經驗的相關資料;

(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說明以及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開征求意見的網站截圖、座談會或聽證會等會議記錄、風險評估報告等);

(四)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核機構的意見及法律顧問的意見;

(五)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記錄;

(六)相關單位意見和采納情況;

(七)按規定需要報送的公平競爭審查等其他相關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上述材料不完備或者不規范的,區政府辦公室或各鎮黨政辦公室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完善或者重新報送。

第四十七條??決策承辦單位不得在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過程中將決策草案送請區司法局或各轄區司法所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四十八條??送請合法性審核,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決策事項復雜或者存在較大意見分歧需要組織調研、協調、論證的,可以適當延長合法性審核期限。

第四十九條??合法性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五十條??合法性審核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

(三)與決策承辦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溝通、協商;

(四)座談會、聽證會、協調會和書面等形式聽取意見;

(五)專家咨詢論證;

(六)其他必要的審查方式。

區司法局或各轄區司法所合法性審核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合法性審核,并保障其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第五十一條??區司法局或各轄區司法所對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核后,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修改完善、履行相關程序的書面審查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決策草案作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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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五十二條??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應當包含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相關材料,或者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說明;

(三)合法性審核意見;

(四)有關意見收集、采納情況等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決策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決策事項有關方面代表列席集體討論并提出意見建議。

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并根據會議記錄制作會議紀要。

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通過、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過的決定。

第五十四條??決策機關應當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讀重大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一)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二)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同時公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并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五十五條??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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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決策執行和后評估

第五十六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五十七條??決策承辦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承辦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應當組織啟動決策后評估工作,由決策承辦單位或決策機關指定的單位牽頭,聯合相關部門組成決策事項后評估工作組,對決策事項進行調整:

(一)決策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決策事項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事項實施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后評估工作組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專家、專業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但不得委托參與過決策起草論證階段有關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

后評估工作組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事項繼續實施、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九條??決策后評估,應當形成決策后評估報告,由牽頭單位負責草擬。

決策后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的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相關建議;

(五)評估結論;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評估單位應提交后評估報告,報決策機關研究審定。

第六十條??依法作出的決策事項,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確需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應當經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行決定中止執行,再提交集體討論決定;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六十一條??決策機關應當每年至少1次向社會公布決策事項的執行情況。

第六十二條??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檔案管理,區檔案館對決策承辦單位落實檔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十三條??參與決策事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履行保密義務。對違反保密義務的,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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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決策機關未按照規定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六十五條??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六條??決策承辦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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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自20241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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