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1日,自然資源部部長王廣華簽署第14號部令,公布《自然資源部關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兩部部門規章相關條款,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決策部署,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效能。《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修改共有4處:一是增加在線申請不動產登記有關條款,在第九條第三款明確“通過互聯網在線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身份認證系統進行實名認證。申請人提交電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紙質材料”。二是對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作出修改完善,將第十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處分不動產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認證或者公證;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三是明確電子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的法律效力,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填寫并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電子證書證明與紙質證書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壓縮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補辦時間,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補發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上刊發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滅失聲明后,即予以補發”。
對于《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本次修改主要是明確了不動產登記資料電子查詢結果證明的法律效力,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查詢結果證明應當注明出具的時間,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電子查詢結果證明與紙質查詢結果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記者 劉超)
5月21日,自然資源部部長王廣華簽署第14號部令,公布《自然資源部關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兩部部門規章相關條款,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決策部署,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效能。《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修改共有4處:一是增加在線申請不動產登記有關條款,在第九條第三款明確“通過互聯網在線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身份認證系統進行實名認證。申請人提交電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紙質材料”。二是對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作出修改完善,將第十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處分不動產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認證或者公證;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三是明確電子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的法律效力,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填寫并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電子證書證明與紙質證書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壓縮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補辦時間,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補發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上刊發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滅失聲明后,即予以補發”。
對于《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本次修改主要是明確了不動產登記資料電子查詢結果證明的法律效力,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查詢結果證明應當注明出具的時間,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電子查詢結果證明與紙質查詢結果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記者 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