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區直各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柳州市柳江區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空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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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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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被征收
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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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區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辦函〔2023〕9號)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我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工作,按柳江區征地拆遷有關政策組織實施,補償材料的真實性由實施單位負責。
第四條?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征收補償標準由區政府按重置價格制定并公布實施,征收集體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附件1-7執行,均為一次性補償。征用(臨時用地)土地的,當年按照本次公布的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給予補償,次年起,耕地(含水田旱地)按照每年2500元/畝,養殖水面、藕田按照每年4000元/畝給予租地補償至復墾驗收合格的當年止,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給予補償。
第五條?同一地塊上間種或套種其他種類農作物的,其青苗補償以主要種植農作物補償為準,按實際混合種植面積給予補償。
第六條?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停止辦理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含建筑物、構筑物,下同)權屬或用途變更;不得進行房屋改建、擴建及裝飾裝修。拆遷范圍內的出租房屋,租賃雙方應在拆遷期內協商處理好租賃事宜。
第七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有糾紛的,應進行證據保全,權屬糾紛不影響土地征收的實施。
第八條?本辦法不包括房屋的補償。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由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處理,逾期不處理的,視為無主物處理。
(一)征地公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實施征收土地補償后擅自種植的青苗和林木、果樹、花卉等。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被征收人積極支持、配合征收工作,在政府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征收協議并自行清除地上附著物的,可予以適當獎勵。獎勵辦法根據各建設項目和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被征收人獲得被征收的房屋、青苗和附著物補償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自行清除并交付土地。
逾期拒不搬遷,不自行清除交付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強制征收。
第十二條?在實施征收土地工作中,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追究其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農用地)涉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國有農用地除外)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國家重大項目工程建設征收土地上青苗及附著物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未作規定的事項,按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本暫行辦法與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鎮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原執行《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柳江區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江政規〔2020〕15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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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農作物、養殖類補償(遷移)費標準表
??????2.征收果樹補償(遷移)標準表
??????3.連片經濟林補償(遷移)標準表
4.園林苗木遷移補償標準表
5.征收零星林木補償(遷移)標準表
??????6.地上附著物補償(遷移)標準表
7.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遷移)標準表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區直各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柳州市柳江區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空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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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被征收
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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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區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辦函〔2023〕9號)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我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工作,按柳江區征地拆遷有關政策組織實施,補償材料的真實性由實施單位負責。
第四條?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征收補償標準由區政府按重置價格制定并公布實施,征收集體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附件1-7執行,均為一次性補償。征用(臨時用地)土地的,當年按照本次公布的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給予補償,次年起,耕地(含水田旱地)按照每年2500元/畝,養殖水面、藕田按照每年4000元/畝給予租地補償至復墾驗收合格的當年止,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給予補償。
第五條?同一地塊上間種或套種其他種類農作物的,其青苗補償以主要種植農作物補償為準,按實際混合種植面積給予補償。
第六條?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停止辦理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含建筑物、構筑物,下同)權屬或用途變更;不得進行房屋改建、擴建及裝飾裝修。拆遷范圍內的出租房屋,租賃雙方應在拆遷期內協商處理好租賃事宜。
第七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有糾紛的,應進行證據保全,權屬糾紛不影響土地征收的實施。
第八條?本辦法不包括房屋的補償。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由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處理,逾期不處理的,視為無主物處理。
(一)征地公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實施征收土地補償后擅自種植的青苗和林木、果樹、花卉等。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被征收人積極支持、配合征收工作,在政府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征收協議并自行清除地上附著物的,可予以適當獎勵。獎勵辦法根據各建設項目和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被征收人獲得被征收的房屋、青苗和附著物補償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自行清除并交付土地。
逾期拒不搬遷,不自行清除交付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強制征收。
第十二條?在實施征收土地工作中,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追究其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農用地)涉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國有農用地除外)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國家重大項目工程建設征收土地上青苗及附著物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未作規定的事項,按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本暫行辦法與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鎮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原執行《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柳江區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江政規〔2020〕15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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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農作物、養殖類補償(遷移)費標準表
??????2.征收果樹補償(遷移)標準表
??????3.連片經濟林補償(遷移)標準表
4.園林苗木遷移補償標準表
5.征收零星林木補償(遷移)標準表
??????6.地上附著物補償(遷移)標準表
7.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遷移)標準表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