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同步更新公布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標準等政策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配套實施的要求以及《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轉發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的通知》(江政發〔2023〕5號)的相關規定,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在2023年5月底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或者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
二、出臺目的
為規范我區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對《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柳江區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江政規〔2020〕15號)進行重新修改和完善,便于各鎮順利開展征地工作,我區同步開展《柳州市柳江區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暫行辦法》制定工作。
三、主要內容
重新修改完善后的《暫行辦法》內容分為正文和附件兩個部分,其中正文有一章共十六條,正文主要是明確了《暫行辦法》的宗旨,定義了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的附著物的補償對象概念、補償依據和具體要求,以及補償原則。
附件共有7項,分別為各類農作物、養殖類、果樹、經濟林木、房屋裝修等附著物的補償(遷移)的補償標準。
四、《暫行辦法》修訂后的前后對比
新修訂后的《暫行辦法》的標準與原文件對比,部分內容有一些調整和變化,具體調整如下:
(一)附件2的調整和變化
1.葡萄、火龍果、百香果類的規格設置和標準變化。修改前設為掛果與未掛果兩種規格,并按株數給予補償,葡萄未掛果20元/株、已掛果75元/株(畝合理株數為400株,低于合理株數的按實際株數給予補償,超過合理株數的按合理株數給予補償);火龍果、百香果未掛果50元/株, 已掛果80元/株(畝合理株數為200株,低于合理株數的按實際株數給予補償,超過合理株數的按合理株數給予補償)。
修改后的規格和標準調整:設掛果與未掛果兩種規格,并按株數給予補償,葡萄未掛果50元/株、已掛果150元/株(1.零星種植按實際株數給予補償;2.連片種植,未掛果按10000元/畝給予補償,已掛果按30000元/畝給予補償);火龍果、百香果未掛果50元/株, 已掛果80元/株(1.零星種植按實際株數給予補償;2.連片種植,未掛果按8000元/畝給予補償,已掛果按20000元/畝給予補償)。葡萄、火龍果、百香果重新調整后的標準有升有降,主要是考慮到我區征地拆遷政策的過渡期,過渡期到期后我區的征地拆遷政策必須嚴格按照柳州市的政策和標準執行,現此標準就是參照柳州市的標準進行調整和制訂。
2.芭蕉、香蕉的規格設置和標準變化。修改前規格設為未掛果、已掛果兩種,未掛果40元/株,已掛果80元/株(以上畝合理株數種植達120株,低于合理株數的按實際株數給予補償,超過合理株數的按合理株數給予補償);
調整后的標準為未掛果40元/株,已掛果80元/株(1.合理株數為畝種植達200株。2.低于合理株數的按實際株數給予補償,超過合理株數的按合理株數給于補償),調整后的合理株數與原標準略有提高。
(二)附件6的調整和變化
1.電力設施補償標準變化。增加電桿(塔)基礎占地的補償內容和標準為:1平方米以內(含1平方米)補償標準400元;2.1平方米—3平方米(含3平方米)補償標準600元。(3平方米以上一事一議)。
2.水利設施補償標準變化。修改前機井的補償標準為:井深30米以下,350元/米;井深30米以上450元/米。修改后機井補償標準為:150元/米(居住區每戶原則上不得超過1口井。機井必須設備齊全,要有水管、抽水設備,能正常抽水)。
3.其他設施補償標準變化。
(1)墳墓補償標準變化和調整:修改前墳墓的補償標準為:①墳墓(大葬)5000元/座(初葬五年內);②墳墓(有碑)2500元/座;③墳墓(無碑)2000元/座。修改后墳墓的補償標準為:①墳墓(初葬五年內)10000元/座(無碑),11000元/座(有碑),按時遷移獎勵5000元/座;②墳墓(五年以上)4000元/座(無碑),5000元/座(有碑),按時遷移獎勵2000元/座;備注:1.多人墳墓按1000元/座增加補償;2.新城區內選擇政府統一建設提供的墓地的,扣減2500元/座。
(2)水池補償標準變化和調整:修改前水池的補償標準為250元/立方米。修改后水池的補償標準為20立方米以內(含20立方米)250元/立方米。備注:20立方米以上按相關地上附著物認定進行補償。
(3)增加管線標識樁的補償標準:管線標識樁的補償標準300元/個。
(三)附件7的調整和變化
1.涂料的補償標準變化。修改前涂料的補償標準為10元/平方米;調整后涂料的補償標準為15元/平方米。
2.膩子的補償標準變化。修改前膩子的補償標準為6元/平方米;調整后膩子的補償標準為12元/平方米。
調整后的標準比原標準略有提高,更加符合市場價格。
3.水磨石的補償標準變化。修改前水磨石的補償標準為50元/平方米。
調整后水磨石的補償標準為70元/平方米,調整后的標準比原標準略高,更符合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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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同步更新公布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標準等政策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配套實施的要求以及《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轉發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的通知》(江政發〔2023〕5號)的相關規定,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在2023年5月底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或者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
二、出臺目的
為規范我區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對《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柳江區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江政規〔2020〕15號)進行重新修改和完善,便于各鎮順利開展征地工作,我區同步開展《柳州市柳江區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暫行辦法》制定工作。
三、主要內容
重新修改完善后的《暫行辦法》內容分為正文和附件兩個部分,其中正文有一章共十六條,正文主要是明確了《暫行辦法》的宗旨,定義了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的附著物的補償對象概念、補償依據和具體要求,以及補償原則。
附件共有7項,分別為各類農作物、養殖類、果樹、經濟林木、房屋裝修等附著物的補償(遷移)的補償標準。
四、《暫行辦法》修訂后的前后對比
新修訂后的《暫行辦法》的標準與原文件對比,部分內容有一些調整和變化,具體調整如下:
(一)附件2的調整和變化
1.葡萄、火龍果、百香果類的規格設置和標準變化。修改前設為掛果與未掛果兩種規格,并按株數給予補償,葡萄未掛果20元/株、已掛果75元/株(畝合理株數為400株,低于合理株數的按實際株數給予補償,超過合理株數的按合理株數給予補償);火龍果、百香果未掛果50元/株, 已掛果80元/株(畝合理株數為200株,低于合理株數的按實際株數給予補償,超過合理株數的按合理株數給予補償)。
修改后的規格和標準調整:設掛果與未掛果兩種規格,并按株數給予補償,葡萄未掛果50元/株、已掛果150元/株(1.零星種植按實際株數給予補償;2.連片種植,未掛果按10000元/畝給予補償,已掛果按30000元/畝給予補償);火龍果、百香果未掛果50元/株, 已掛果80元/株(1.零星種植按實際株數給予補償;2.連片種植,未掛果按8000元/畝給予補償,已掛果按20000元/畝給予補償)。葡萄、火龍果、百香果重新調整后的標準有升有降,主要是考慮到我區征地拆遷政策的過渡期,過渡期到期后我區的征地拆遷政策必須嚴格按照柳州市的政策和標準執行,現此標準就是參照柳州市的標準進行調整和制訂。
2.芭蕉、香蕉的規格設置和標準變化。修改前規格設為未掛果、已掛果兩種,未掛果40元/株,已掛果80元/株(以上畝合理株數種植達120株,低于合理株數的按實際株數給予補償,超過合理株數的按合理株數給予補償);
調整后的標準為未掛果40元/株,已掛果80元/株(1.合理株數為畝種植達200株。2.低于合理株數的按實際株數給予補償,超過合理株數的按合理株數給于補償),調整后的合理株數與原標準略有提高。
(二)附件6的調整和變化
1.電力設施補償標準變化。增加電桿(塔)基礎占地的補償內容和標準為:1平方米以內(含1平方米)補償標準400元;2.1平方米—3平方米(含3平方米)補償標準600元。(3平方米以上一事一議)。
2.水利設施補償標準變化。修改前機井的補償標準為:井深30米以下,350元/米;井深30米以上450元/米。修改后機井補償標準為:150元/米(居住區每戶原則上不得超過1口井。機井必須設備齊全,要有水管、抽水設備,能正常抽水)。
3.其他設施補償標準變化。
(1)墳墓補償標準變化和調整:修改前墳墓的補償標準為:①墳墓(大葬)5000元/座(初葬五年內);②墳墓(有碑)2500元/座;③墳墓(無碑)2000元/座。修改后墳墓的補償標準為:①墳墓(初葬五年內)10000元/座(無碑),11000元/座(有碑),按時遷移獎勵5000元/座;②墳墓(五年以上)4000元/座(無碑),5000元/座(有碑),按時遷移獎勵2000元/座;備注:1.多人墳墓按1000元/座增加補償;2.新城區內選擇政府統一建設提供的墓地的,扣減2500元/座。
(2)水池補償標準變化和調整:修改前水池的補償標準為250元/立方米。修改后水池的補償標準為20立方米以內(含20立方米)250元/立方米。備注:20立方米以上按相關地上附著物認定進行補償。
(3)增加管線標識樁的補償標準:管線標識樁的補償標準300元/個。
(三)附件7的調整和變化
1.涂料的補償標準變化。修改前涂料的補償標準為10元/平方米;調整后涂料的補償標準為15元/平方米。
2.膩子的補償標準變化。修改前膩子的補償標準為6元/平方米;調整后膩子的補償標準為12元/平方米。
調整后的標準比原標準略有提高,更加符合市場價格。
3.水磨石的補償標準變化。修改前水磨石的補償標準為50元/平方米。
調整后水磨石的補償標準為70元/平方米,調整后的標準比原標準略高,更符合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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