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區直各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柳州市柳江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2021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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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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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202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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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柳州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2020年修訂)》(柳政發〔2021〕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為切實規范我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突出做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環境保護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區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市場供應,結合我區實際,特修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保護城鄉飲用水源、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目標,合理優化畜禽養殖業生產布局,推進畜禽養殖業與生態環境保護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改善和提高全區生態環境質量,科學劃定畜禽養殖區域,從源頭上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控制,著力推行種養結合、生態循環養殖,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
二、術語和定義
(一)畜禽:指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如豬、牛、羊、馬、驢、雞、鴨、鵝、兔、鴿、鵪鶉等畜禽品種。
(二)養殖場、養殖小區:指達到《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20〕46號)中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
1.生豬養殖場所:年出欄500頭以上或存欄300頭以上;
2.肉牛養殖場所:年出欄50頭以上或存欄100頭以上;
3.奶牛養殖場所:存欄100頭以上;
4.肉禽養殖場所:年出欄10000只以上或存欄5000只以上;
5.蛋禽養殖場所:存欄2000只以上;
6.肉羊養殖場所:年出欄100只以上或存欄100只以上;
7.其他畜禽養殖場所可按糞便排放當量折算后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三、劃定原則及依據
(一)劃定原則
1.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和城鄉飲用水安全的原則;
2.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3.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的原則;
4.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5.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二)劃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
(HJ338—2018)、《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柳州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2020年修訂)》(柳政規〔202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
四、劃定區域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其中,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注: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護地: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域和自然公園核心區域內禁止建設養殖場、養殖小區;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和自然公園非核心區域內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養殖小區,具體依據現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執行。
(三)《柳江縣城總體規劃(2010—2030年)》中心城區(柳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復后,按新批復柳江區域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執行)。
(四)城鎮居民區、村莊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禁止建設養殖場。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五、具體要求
(一)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禁養區內原有的養殖場(小區),由柳江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水利局及各鎮依法查處。
(二)結合我區實際,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后,取消限養區,合理調整畜禽養殖業結構和發展布局,促進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原《柳州市柳江區畜禽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定方案(江政辦發〔2019〕69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9日印發
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區直各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柳州市柳江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2021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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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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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202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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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柳州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2020年修訂)》(柳政發〔2021〕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為切實規范我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突出做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環境保護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區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市場供應,結合我區實際,特修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保護城鄉飲用水源、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目標,合理優化畜禽養殖業生產布局,推進畜禽養殖業與生態環境保護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改善和提高全區生態環境質量,科學劃定畜禽養殖區域,從源頭上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控制,著力推行種養結合、生態循環養殖,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
二、術語和定義
(一)畜禽:指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如豬、牛、羊、馬、驢、雞、鴨、鵝、兔、鴿、鵪鶉等畜禽品種。
(二)養殖場、養殖小區:指達到《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20〕46號)中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
1.生豬養殖場所:年出欄500頭以上或存欄300頭以上;
2.肉牛養殖場所:年出欄50頭以上或存欄100頭以上;
3.奶牛養殖場所:存欄100頭以上;
4.肉禽養殖場所:年出欄10000只以上或存欄5000只以上;
5.蛋禽養殖場所:存欄2000只以上;
6.肉羊養殖場所:年出欄100只以上或存欄100只以上;
7.其他畜禽養殖場所可按糞便排放當量折算后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三、劃定原則及依據
(一)劃定原則
1.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和城鄉飲用水安全的原則;
2.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3.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的原則;
4.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5.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二)劃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
(HJ338—2018)、《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柳州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2020年修訂)》(柳政規〔202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
四、劃定區域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其中,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注: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護地: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域和自然公園核心區域內禁止建設養殖場、養殖小區;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和自然公園非核心區域內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養殖小區,具體依據現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執行。
(三)《柳江縣城總體規劃(2010—2030年)》中心城區(柳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復后,按新批復柳江區域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執行)。
(四)城鎮居民區、村莊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禁止建設養殖場。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五、具體要求
(一)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禁養區內原有的養殖場(小區),由柳江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水利局及各鎮依法查處。
(二)結合我區實際,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后,取消限養區,合理調整畜禽養殖業結構和發展布局,促進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原《柳州市柳江區畜禽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定方案(江政辦發〔2019〕69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