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州市柳江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
執行標準(2020版)》政策解讀
一、修改背景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確定第一批全區民政標準化建設試點單位的通知》(桂民函〔2016〕251號)文件精神,確定了柳江區民政局作為開展低收入群眾低保申請、評議、核查、審批等程序標準化試點,我局于2018年底撰寫出《柳州市柳江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執行標準(草案)》(以下簡稱《執行標準》)。2018年12月4日,《執行標準》正式文稿于通過了自治區的評估,評估結果為合格等次;同年12月26日,《執行標準》正式文稿已經柳江區第一屆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2月2日經區政府同意,《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柳江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執行標準〉的通知》(江政規〔2019〕2號)正式發布實施,并取得一定成效。自《執行標準》公布實施以后,自治區又出臺了系列規范性文件,為跟自治區保持一致,并經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我局對《執行標準》進行了相應修改。
一、 制定依據
(一)《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
(三)《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2〕220號)
(四)《民政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民發〔2018〕90號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3〕49號)
(六) 《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操作規程(試行)》(桂民發〔2016〕79號)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6〕78號)
(九)《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廣西壯族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桂民規〔2018〕3號)
(十)《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脫貧攻堅有效銜接工作的緊急通知》(桂民函〔2018〕1108號)
(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民規〔2018〕7號)
(十二)《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救助兜底脫貧攻堅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桂民發〔2018〕46號)
(十三)《關于進一步做好因病因老返貧致貧對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民規〔2019〕1號)
(十四)《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財產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民規〔2019〕2號)
(十五)《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13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十六)《自治區民政廳關于提高2020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指導意見》(桂民函〔2020〕137號)
(十七)《自治區扶貧辦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等九部門關于印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決勝脫貧攻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開辦發〔2020〕7號)
(十八)《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2020年社會救助兜底脫貧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民發〔2020〕13號)
(十九)《中共柳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發自治區黨委編辦<廣西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管理權限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江編辦〔2020〕3號)
三、修改過程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財產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民規〔2019〕2號)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13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等七個最新政府法規文件,經過3次專題會議研究討論、3次征求各鎮及司法、紀委、審計、教育、扶貧、殘聯等36個有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并報區政府進行修改而成。2020年4月29日,《柳州市柳江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執行標準(2020版)》〔以下簡稱《執行標準(2020版)》〕送審稿通過了柳江區第一屆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務會議審議。
四、主要內容
進行對《柳州市柳江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執行標準》的16處內容進行相應修改。
(一)規范性引用文件的增加
在原有政策性規范文件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因病因老返貧致貧對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民規〔2019〕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財產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民規〔2019〕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13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自治區民政廳關于提高2020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指導意見》(桂民函〔2020〕137號)、《自治區扶貧辦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等九部門關于印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決勝脫貧攻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開辦發〔2020〕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2020年社會救助兜底脫貧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民發〔2020〕13號)、《中共柳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發自治區黨委編辦<廣西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管理權限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江編辦〔2020〕3號)共7個文件。
(二)進一步明確了區級、鄉鎮、村(居)的職責
柳江區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受理、審核、入戶調查、公示、審批、動態管理等服務工作;增加了村(居)委員會的職責: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傳和走訪調查,引導并協助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協助鄉鎮做好救助對象動態管理工作。
(三)進一步細化了申請低保的對象范圍
1. 以戶單位申請低保的對象。將“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修改為:“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柳江區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柳江區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2. 將困難殘疾人家庭中“符合低保條件的以戶為單位納入低保范圍;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只要殘疾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可以按照單人戶納入低保,不考慮供養人的家庭經濟和財產狀況”后置到“家庭成員可以單獨申請低保的對象”中。
3. 刪除“因失地、少地或生產條件惡劣,自身發展能力不足,導致生活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對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可申請低保”的相關內容。
4. 增加“家庭成員可以單獨申請低保的對象”內容。
①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②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三級、四級精神或者智力殘疾人。
③ 家庭生活確有困難且臥床不起 1 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④ 脫離家庭、在宗教活動場所居住 1 年以上、生活確有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⑤ 生活確有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和刑滿釋放人員。
⑥ 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四)明確城鄉低保標準
柳江區城鄉低保標準統一執行當年度柳州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
(五)進一步明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 刪除“或家庭貨幣財產總額超過6萬元的”規定;
2. 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有非營運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除外,普通二輪、三輪摩托車1輛除外)、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機械(工程機、車床)、大中型農機具等”,修改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有經營性、享受型、消費型(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普通二輪、三輪摩托車2輛除外);有3年內購買價格超過6萬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機械(工程機、車床)、大中型農機具等,但購買后因家庭成員重病、其他事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或家庭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除外。”
3. 將“申請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1年內或享受救助期間,家庭成員有建私房(易地搬遷、危房改造、倒房重建除外)、購買商品房、宅基地及豪華裝修住房(危房維修除外),或城市居民擁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最低住房保障標準”,修改為:“申請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1年內或享受救助期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新建或擴建私房(正常維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遷除外)、購買商品房、宅基地及豪華裝修住房(危房維修除外);擁有2套以上(含2套)產權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廢棄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為居住用房的,可按僅有一套住房認定)。”
4. 增加:“家庭成員的日常消費行為明顯高于當地人平均實際生活水平;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有工商注冊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個體經營收入維持生計,注冊資金在5萬元以下除外)。”
5. 將“自費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者出國留學的”,修改為:“義務教育階段安排子女自費高價擇校就讀的或者有子女出國、出境(港澳臺地區)留學的(到東盟國家進行小語種交換學習的除外)。”
6. 增加 “對于出借身份證購買車輛、開辦企業、購買房屋等在享低保對象,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確認不屬于本人擁有的,給予3個月期限辦理手續,超時未辦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因各種原因確實無法過戶的,涉事雙方進行公證后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證明后,可不取消低保待遇。”
(六)對城鄉低保保障單位進行了優化修改
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1. 靠父母或兄弟姐妹的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2.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三級、四級精神或者智力殘疾人;
3. 家庭生活確有困難且臥病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4. 脫離家庭、在宗教活動場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確有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5. 生活確有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和刑滿釋放人員;
6. 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七)進一步規范低保的申請及受理
1. 申請內容修改為:“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家庭中任何一位成員的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個人能夠提供的相關生活困難證明。”
2. 入戶調查的人員構成調整為:調查人員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或村(社區)干部。
3. 調查依據修改為:“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平臺打印《廣西城市/農村低保申請表》(見附錄B、C),核查人員根據申請表內容,于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
4. 家庭經濟核算增加:因懷孕、哺乳、照護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殘疾人、單親撫養學齡兒童而沒有就業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無收入者。
5. 在核算家庭總收入時下列情形可以核減中子女教育學雜費增加:子女國民教育學雜費(就讀大專、本科的一年學費超過9000元的,按照9000元計;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繳費計算;就讀公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一年學費按實際繳費計算,就讀民辦學校的,按當地公辦同類型專業學費標準計算)、基本生活費(按就學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 將“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具體扣減辦法是按照我區當年度實行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扣減”,修改為:“務工收入,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由用人單位出具工資收入及相關證明,扣減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后計算;無法查實的,穩定就業或長期在外務工人員按戶籍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6. 公示期由7個工作日修改為5個工作日。
7. 公示期有異議申請人的民主評議內容修改為:“對申請人家庭困難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異議或者申請人主動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民主評議對申請人所申報情況和入戶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并公示,不對申請人家庭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進行評議。如有特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以書面的形式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延期進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八)簽署審核意見和審批的調整
公示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簽署審核意見,由3個工作日改為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入戶調查結果、有異議申請人民主評議情況、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批,審批后報送柳江區民政局進行備案。
(九)柳江區民政局抽查
抽查比例修改為:柳江區民政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核查結果予以隨機抽查核驗。
(十)低保分檔標準
由“A類重點保障戶: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病、因殘等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B類基本保障戶:雖有勞動力,但家庭成員因殘疾、多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比較困難的家庭;C類一般保障戶:因災、因禍、因病、因學等造成家庭臨時性生活困難的困難家庭”,修改為:“A類重點保障戶: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病、因殘等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陷入困難的特別困難的家庭;B類基本保障戶:雖有勞動力,但家庭成員因殘疾、多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部分喪失勞動弄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有關規定的比較困難的家庭;C類一般保障戶: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有關規定的一般困難家庭。”
(十一)公示的相關調整
1. 公示內容調整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申請人所在的村(居)委會固定的村(居)務公開欄對擬批準的低保家庭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及擬保障金額等。
2. 公示期由7個工作日調整為5個工作日。
3. 公示期異議處理:公示后,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由20個調整為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擬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
(十二)資金發放
發放時間調整為:公示期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低保的,從審批之日起到下次平臺結轉發放前發放低保金。
(十三)低保戶家庭經濟狀況變動主動報告制度
更新表述為: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收入支出狀況和財產狀況,每半年至少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平臺核對1次;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至少調查1次,對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當每年至少調查1次。
(十四)低保金增減發
1. 低保金增發:申請材料中“服刑人員回歸申請材料”更新表述為:“刑滿釋放人員申請材料。”
2. 低保金減發停發:
① 將“對于建檔立卡貧困戶范圍內的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不參加扶貧項目的,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修改為:“對于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及條件,但未就業的低保對象,或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或建檔立卡貧困對象不參加扶貧項目的,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② 將“長期失聯人員的,又不按規定申報家庭情況的,停發其低保金”,修改為:“連續6個月未按規定參加生物認證的在享低保對象。”
3. 增加:經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聯系2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超過一年無法聯系的;有與其收入水平不相符合的高消費行為的;主動放棄法定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十五)騙保行為處罰
“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的村(居)民不遵守誠信原則,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處罰”的內容,修改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待遇的,由審批機關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將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系統,并通過公共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情節嚴重的,處以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年內不再受理其入保申請。”
(十六)附錄
修改附錄B《廣西城市低保申請表》,增加附錄C《廣西農村低保申請表》。
五、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執行標準(2020版)》是在《柳州市柳江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執行標準》的基礎上進行修改,經過3次專題會議研究討論、3次征求各鎮及司法、紀委、審計、教育、扶貧、殘聯等36個有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其中司法局提出修改意見1條,我局已采納),并報區政府進行修改而成。
《柳州市柳江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
執行標準(2020版)》政策解讀
一、修改背景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確定第一批全區民政標準化建設試點單位的通知》(桂民函〔2016〕251號)文件精神,確定了柳江區民政局作為開展低收入群眾低保申請、評議、核查、審批等程序標準化試點,我局于2018年底撰寫出《柳州市柳江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執行標準(草案)》(以下簡稱《執行標準》)。2018年12月4日,《執行標準》正式文稿于通過了自治區的評估,評估結果為合格等次;同年12月26日,《執行標準》正式文稿已經柳江區第一屆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2月2日經區政府同意,《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柳江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執行標準〉的通知》(江政規〔2019〕2號)正式發布實施,并取得一定成效。自《執行標準》公布實施以后,自治區又出臺了系列規范性文件,為跟自治區保持一致,并經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我局對《執行標準》進行了相應修改。
一、 制定依據
(一)《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
(三)《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2〕220號)
(四)《民政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民發〔2018〕90號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3〕49號)
(六) 《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操作規程(試行)》(桂民發〔2016〕79號)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6〕78號)
(九)《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廣西壯族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桂民規〔2018〕3號)
(十)《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脫貧攻堅有效銜接工作的緊急通知》(桂民函〔2018〕1108號)
(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民規〔2018〕7號)
(十二)《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救助兜底脫貧攻堅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桂民發〔2018〕46號)
(十三)《關于進一步做好因病因老返貧致貧對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民規〔2019〕1號)
(十四)《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財產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民規〔2019〕2號)
(十五)《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13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十六)《自治區民政廳關于提高2020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指導意見》(桂民函〔2020〕137號)
(十七)《自治區扶貧辦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等九部門關于印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決勝脫貧攻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開辦發〔2020〕7號)
(十八)《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2020年社會救助兜底脫貧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民發〔2020〕13號)
(十九)《中共柳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發自治區黨委編辦<廣西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管理權限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江編辦〔2020〕3號)
三、修改過程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財產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民規〔2019〕2號)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13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等七個最新政府法規文件,經過3次專題會議研究討論、3次征求各鎮及司法、紀委、審計、教育、扶貧、殘聯等36個有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并報區政府進行修改而成。2020年4月29日,《柳州市柳江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執行標準(2020版)》〔以下簡稱《執行標準(2020版)》〕送審稿通過了柳江區第一屆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務會議審議。
四、主要內容
進行對《柳州市柳江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執行標準》的16處內容進行相應修改。
(一)規范性引用文件的增加
在原有政策性規范文件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因病因老返貧致貧對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民規〔2019〕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財產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民規〔2019〕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13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自治區民政廳關于提高2020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指導意見》(桂民函〔2020〕137號)、《自治區扶貧辦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等九部門關于印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決勝脫貧攻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開辦發〔2020〕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2020年社會救助兜底脫貧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民發〔2020〕13號)、《中共柳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發自治區黨委編辦<廣西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管理權限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江編辦〔2020〕3號)共7個文件。
(二)進一步明確了區級、鄉鎮、村(居)的職責
柳江區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受理、審核、入戶調查、公示、審批、動態管理等服務工作;增加了村(居)委員會的職責: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傳和走訪調查,引導并協助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協助鄉鎮做好救助對象動態管理工作。
(三)進一步細化了申請低保的對象范圍
1. 以戶單位申請低保的對象。將“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修改為:“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柳江區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柳江區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2. 將困難殘疾人家庭中“符合低保條件的以戶為單位納入低保范圍;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只要殘疾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可以按照單人戶納入低保,不考慮供養人的家庭經濟和財產狀況”后置到“家庭成員可以單獨申請低保的對象”中。
3. 刪除“因失地、少地或生產條件惡劣,自身發展能力不足,導致生活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對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可申請低保”的相關內容。
4. 增加“家庭成員可以單獨申請低保的對象”內容。
①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②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三級、四級精神或者智力殘疾人。
③ 家庭生活確有困難且臥床不起 1 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④ 脫離家庭、在宗教活動場所居住 1 年以上、生活確有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⑤ 生活確有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和刑滿釋放人員。
⑥ 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四)明確城鄉低保標準
柳江區城鄉低保標準統一執行當年度柳州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
(五)進一步明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 刪除“或家庭貨幣財產總額超過6萬元的”規定;
2. 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有非營運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除外,普通二輪、三輪摩托車1輛除外)、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機械(工程機、車床)、大中型農機具等”,修改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有經營性、享受型、消費型(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普通二輪、三輪摩托車2輛除外);有3年內購買價格超過6萬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機械(工程機、車床)、大中型農機具等,但購買后因家庭成員重病、其他事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或家庭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除外。”
3. 將“申請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1年內或享受救助期間,家庭成員有建私房(易地搬遷、危房改造、倒房重建除外)、購買商品房、宅基地及豪華裝修住房(危房維修除外),或城市居民擁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最低住房保障標準”,修改為:“申請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1年內或享受救助期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新建或擴建私房(正常維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遷除外)、購買商品房、宅基地及豪華裝修住房(危房維修除外);擁有2套以上(含2套)產權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廢棄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為居住用房的,可按僅有一套住房認定)。”
4. 增加:“家庭成員的日常消費行為明顯高于當地人平均實際生活水平;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有工商注冊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個體經營收入維持生計,注冊資金在5萬元以下除外)。”
5. 將“自費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者出國留學的”,修改為:“義務教育階段安排子女自費高價擇校就讀的或者有子女出國、出境(港澳臺地區)留學的(到東盟國家進行小語種交換學習的除外)。”
6. 增加 “對于出借身份證購買車輛、開辦企業、購買房屋等在享低保對象,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確認不屬于本人擁有的,給予3個月期限辦理手續,超時未辦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因各種原因確實無法過戶的,涉事雙方進行公證后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證明后,可不取消低保待遇。”
(六)對城鄉低保保障單位進行了優化修改
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1. 靠父母或兄弟姐妹的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2.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三級、四級精神或者智力殘疾人;
3. 家庭生活確有困難且臥病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4. 脫離家庭、在宗教活動場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確有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5. 生活確有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和刑滿釋放人員;
6. 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七)進一步規范低保的申請及受理
1. 申請內容修改為:“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家庭中任何一位成員的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個人能夠提供的相關生活困難證明。”
2. 入戶調查的人員構成調整為:調查人員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或村(社區)干部。
3. 調查依據修改為:“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平臺打印《廣西城市/農村低保申請表》(見附錄B、C),核查人員根據申請表內容,于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
4. 家庭經濟核算增加:因懷孕、哺乳、照護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殘疾人、單親撫養學齡兒童而沒有就業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無收入者。
5. 在核算家庭總收入時下列情形可以核減中子女教育學雜費增加:子女國民教育學雜費(就讀大專、本科的一年學費超過9000元的,按照9000元計;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繳費計算;就讀公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一年學費按實際繳費計算,就讀民辦學校的,按當地公辦同類型專業學費標準計算)、基本生活費(按就學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 將“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具體扣減辦法是按照我區當年度實行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扣減”,修改為:“務工收入,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由用人單位出具工資收入及相關證明,扣減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后計算;無法查實的,穩定就業或長期在外務工人員按戶籍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6. 公示期由7個工作日修改為5個工作日。
7. 公示期有異議申請人的民主評議內容修改為:“對申請人家庭困難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異議或者申請人主動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民主評議對申請人所申報情況和入戶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并公示,不對申請人家庭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進行評議。如有特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以書面的形式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延期進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八)簽署審核意見和審批的調整
公示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簽署審核意見,由3個工作日改為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入戶調查結果、有異議申請人民主評議情況、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批,審批后報送柳江區民政局進行備案。
(九)柳江區民政局抽查
抽查比例修改為:柳江區民政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核查結果予以隨機抽查核驗。
(十)低保分檔標準
由“A類重點保障戶: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病、因殘等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B類基本保障戶:雖有勞動力,但家庭成員因殘疾、多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比較困難的家庭;C類一般保障戶:因災、因禍、因病、因學等造成家庭臨時性生活困難的困難家庭”,修改為:“A類重點保障戶: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病、因殘等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陷入困難的特別困難的家庭;B類基本保障戶:雖有勞動力,但家庭成員因殘疾、多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部分喪失勞動弄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有關規定的比較困難的家庭;C類一般保障戶: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有關規定的一般困難家庭。”
(十一)公示的相關調整
1. 公示內容調整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申請人所在的村(居)委會固定的村(居)務公開欄對擬批準的低保家庭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及擬保障金額等。
2. 公示期由7個工作日調整為5個工作日。
3. 公示期異議處理:公示后,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由20個調整為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擬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
(十二)資金發放
發放時間調整為:公示期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低保的,從審批之日起到下次平臺結轉發放前發放低保金。
(十三)低保戶家庭經濟狀況變動主動報告制度
更新表述為: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收入支出狀況和財產狀況,每半年至少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平臺核對1次;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至少調查1次,對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當每年至少調查1次。
(十四)低保金增減發
1. 低保金增發:申請材料中“服刑人員回歸申請材料”更新表述為:“刑滿釋放人員申請材料。”
2. 低保金減發停發:
① 將“對于建檔立卡貧困戶范圍內的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不參加扶貧項目的,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修改為:“對于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及條件,但未就業的低保對象,或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或建檔立卡貧困對象不參加扶貧項目的,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② 將“長期失聯人員的,又不按規定申報家庭情況的,停發其低保金”,修改為:“連續6個月未按規定參加生物認證的在享低保對象。”
3. 增加:經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聯系2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超過一年無法聯系的;有與其收入水平不相符合的高消費行為的;主動放棄法定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十五)騙保行為處罰
“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的村(居)民不遵守誠信原則,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處罰”的內容,修改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待遇的,由審批機關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將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系統,并通過公共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情節嚴重的,處以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年內不再受理其入保申請。”
(十六)附錄
修改附錄B《廣西城市低保申請表》,增加附錄C《廣西農村低保申請表》。
五、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執行標準(2020版)》是在《柳州市柳江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執行標準》的基礎上進行修改,經過3次專題會議研究討論、3次征求各鎮及司法、紀委、審計、教育、扶貧、殘聯等36個有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其中司法局提出修改意見1條,我局已采納),并報區政府進行修改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