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州市柳江區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政策解讀
一、預案出臺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處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編制本預案。
二、預案出臺意義
為有效防范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加強我區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規范和強化我區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飲用水源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政府應對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預防和減少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護環境,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區發生的飲用水源(含備用水源)及其上游和周邊,因上游受污染水過境、入江河流受污染、船舶運輸污染、企業污染物偷排或事故排放、危險化學品貯罐區泄漏、港口碼頭危化品(油類)泄漏等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控制和處置。
四、主要內容
《應急預案》由11部分組成,具體分別為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報告、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理程序、救援與處置、應急終止、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
(1)第一部分總則。主要規定了指導思想、編制依據、適用范圍、事件分級、工作原則等。
(2)第二部分組織機構與職責。確定了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明確了區政府各部門、各各鎮人民政府和專家組等的職責及分工。
(3)第三部分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明確了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報告時限和程序、報告內容及形式。
(4)第四部分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評估。對發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評估內容、評估步驟和決策咨詢做了說明。
(5)第五部分監測預警。明確了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預測預防、預警級別的確定和發布、預警預防措施等。
(6)第六部分應急處理程序。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程序進行了說明。
(7)第七部分救援與處置。明確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指揮與協調、應急處置、通報與信息發布等。
(8)第八部分應急終止。明確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終止的條件、程序和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9)第九部分應急保障。明確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資金保障、通訊與信息保障、技術裝備保障、應急隊伍保障等。
(10)第十部分監督管理。明確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教育與培訓。
(11)第十一部分附則。主要明確《應急預案》的解釋權和實施日期。
《柳州市柳江區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政策解讀
一、預案出臺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處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編制本預案。
二、預案出臺意義
為有效防范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加強我區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規范和強化我區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飲用水源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政府應對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預防和減少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護環境,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區發生的飲用水源(含備用水源)及其上游和周邊,因上游受污染水過境、入江河流受污染、船舶運輸污染、企業污染物偷排或事故排放、危險化學品貯罐區泄漏、港口碼頭危化品(油類)泄漏等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控制和處置。
四、主要內容
《應急預案》由11部分組成,具體分別為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報告、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理程序、救援與處置、應急終止、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
(1)第一部分總則。主要規定了指導思想、編制依據、適用范圍、事件分級、工作原則等。
(2)第二部分組織機構與職責。確定了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明確了區政府各部門、各各鎮人民政府和專家組等的職責及分工。
(3)第三部分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明確了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報告時限和程序、報告內容及形式。
(4)第四部分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評估。對發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評估內容、評估步驟和決策咨詢做了說明。
(5)第五部分監測預警。明確了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預測預防、預警級別的確定和發布、預警預防措施等。
(6)第六部分應急處理程序。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程序進行了說明。
(7)第七部分救援與處置。明確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指揮與協調、應急處置、通報與信息發布等。
(8)第八部分應急終止。明確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終止的條件、程序和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9)第九部分應急保障。明確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資金保障、通訊與信息保障、技術裝備保障、應急隊伍保障等。
(10)第十部分監督管理。明確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教育與培訓。
(11)第十一部分附則。主要明確《應急預案》的解釋權和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