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政辦發〔2019〕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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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區直各辦、局,各有關單位:
《柳州市柳江區畜禽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原《柳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江縣畜禽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定方案的通知》(江政辦發〔2015〕64號)文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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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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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畜禽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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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為規范我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柳江區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貫徹落實區、市有關文件精神,各鄉鎮要結合本鄉鎮總體規劃,科學布置規模化養殖場地,調整優化我區畜禽養殖業生產布局,把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納入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實現畜禽養殖業廢棄物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我區畜禽養殖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劃定原則及依據
(一)劃定原則
1. 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和城鄉飲用水安全的原則;
2. 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3. 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4. 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二)劃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等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規范。
三、劃定區域
(一)調整前禁養區范圍。
1.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基本農田保護區;
2. 城鎮居民區、工業園區、文化教育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
3. 國道(209、322)、省道(307)、高速公路(宜柳、柳南、柳武等)、鐵路(湘桂鐵路、黔桂鐵路、枝柳鐵路、柳南客運專線高速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兩側各500米的范圍;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和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將上述第1點“基本農田保護區”、第2點“醫療區人口集中區”、第3點“209國道、322國道、307省道、宜柳、柳南、柳武等高速公路、湘桂鐵路、黔桂鐵路、枝柳鐵路、柳南客運專線高速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兩側各500米的范圍”調出禁養區范圍。
(二)調整前限養區范圍。
1.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周邊500米范圍;
2. 城鎮居民區、工業園區、文化教育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外延500米及其常年主導風向上風向500-1000米范圍;
3. 境內主要河流(柳江、龍江)、干流沿岸兩側500米范圍、飲用水源保護區外1000米范圍內;
4. 國道(209、322)、省道(307)、高速公路(宜柳、柳南、柳武等)、鐵路(湘桂鐵路、黔桂鐵路、枝柳鐵路、柳南客運專線高速鐵路等)等主要交通干線兩側各500-1000米的范圍;
5. 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需要,應當限制畜禽養殖的其他區域;
6. 現狀地表水環境質量已經無法滿足水域功能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總量的區域。
將上述第1點、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限養區范圍取消,不再設立限養區。
(三)調整后禁養區范圍。
1.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2.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3. 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等人口集中區;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和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四、具體要求
(一)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擴建各類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因教學、科研、醫用和其他特殊業務需要飼養的,必須經區城管執法和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養區內原有的規模化養殖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實現糞污全量資源化不排放污染和風景名勝區非核心景區內實現糞污全量資源化不排放污染的養殖場除外),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責令限期關停或搬遷;在關停或搬遷的期限內,污染物必須達標排放。
(二)各鎮人民政府應結合本轄區實際。合理調整畜禽養殖業結構和發展布局,并按禁養、限養的規劃要求,嚴格對新建、擴建的養殖場進行審核,促進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江政辦發〔2019〕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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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區直各辦、局,各有關單位:
《柳州市柳江區畜禽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原《柳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江縣畜禽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定方案的通知》(江政辦發〔2015〕64號)文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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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畜禽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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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為規范我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柳江區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貫徹落實區、市有關文件精神,各鄉鎮要結合本鄉鎮總體規劃,科學布置規模化養殖場地,調整優化我區畜禽養殖業生產布局,把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納入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實現畜禽養殖業廢棄物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我區畜禽養殖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劃定原則及依據
(一)劃定原則
1. 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和城鄉飲用水安全的原則;
2. 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3. 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4. 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二)劃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等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規范。
三、劃定區域
(一)調整前禁養區范圍。
1.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基本農田保護區;
2. 城鎮居民區、工業園區、文化教育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
3. 國道(209、322)、省道(307)、高速公路(宜柳、柳南、柳武等)、鐵路(湘桂鐵路、黔桂鐵路、枝柳鐵路、柳南客運專線高速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兩側各500米的范圍;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和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將上述第1點“基本農田保護區”、第2點“醫療區人口集中區”、第3點“209國道、322國道、307省道、宜柳、柳南、柳武等高速公路、湘桂鐵路、黔桂鐵路、枝柳鐵路、柳南客運專線高速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兩側各500米的范圍”調出禁養區范圍。
(二)調整前限養區范圍。
1.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周邊500米范圍;
2. 城鎮居民區、工業園區、文化教育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外延500米及其常年主導風向上風向500-1000米范圍;
3. 境內主要河流(柳江、龍江)、干流沿岸兩側500米范圍、飲用水源保護區外1000米范圍內;
4. 國道(209、322)、省道(307)、高速公路(宜柳、柳南、柳武等)、鐵路(湘桂鐵路、黔桂鐵路、枝柳鐵路、柳南客運專線高速鐵路等)等主要交通干線兩側各500-1000米的范圍;
5. 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需要,應當限制畜禽養殖的其他區域;
6. 現狀地表水環境質量已經無法滿足水域功能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總量的區域。
將上述第1點、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限養區范圍取消,不再設立限養區。
(三)調整后禁養區范圍。
1.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2.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3. 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等人口集中區;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和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四、具體要求
(一)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擴建各類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因教學、科研、醫用和其他特殊業務需要飼養的,必須經區城管執法和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養區內原有的規模化養殖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實現糞污全量資源化不排放污染和風景名勝區非核心景區內實現糞污全量資源化不排放污染的養殖場除外),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責令限期關停或搬遷;在關停或搬遷的期限內,污染物必須達標排放。
(二)各鎮人民政府應結合本轄區實際。合理調整畜禽養殖業結構和發展布局,并按禁養、限養的規劃要求,嚴格對新建、擴建的養殖場進行審核,促進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