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政辦發〔2019〕62號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柳州市柳江區關于推行“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區鎮村
三級調處”工作機制的實施方案》等3個文件的通知
(空一行)
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區直各辦、局,各有關單位:
《柳州市柳江區關于推行“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區鎮村三級調處”工作機制的實施方案》《柳江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風險預警防控機制》《柳江區糖料蔗訂單農業失信懲戒工作機制》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空二行)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30日一行)
柳州市柳江區關于推行“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區鎮村三級調處”工作機制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體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桂政辦發〔2019〕8號)、《廣西糖料蔗訂單農業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精神,以及《柳州市深化體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工作要求,全面推行“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區鎮村三級調處”工作機制,應對形勢變化,著力解決制糖企業與蔗農之間的糾紛,切實維護制糖企業和蔗農的合法權益,有效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體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的文件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圍繞提高生產能力,大力推進糖業體制機制改革,建立健全區、鎮、村三級糖業訂單糾紛調處機制,充分運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依法維護制糖企業和蔗農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有序、誠實守信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促進全區糖業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目標任務
各級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調處機構堅持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依據,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通過對制糖企業和蔗農之間有關糖料蔗訂單合同簽訂、變更、違約等產生的糾紛進行調處,對爭議各方進行說服、教育、勸導,促進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確保購銷雙方按照訂單合同平穩有序履行,以調為主,平等協商,努力促使爭議各方達成和解協議,妥善解決矛盾糾紛。
三、調處原則
(一)堅持統一領導、協調一致原則,充分發揮行政機關主導作用;
(二)堅持“屬地原則,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司其職,緊密配合;
(三)堅持自愿、平等、合法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站在中立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充分運用合法的手段;
(四)堅持積極主動原則,按照工作職責,主動作為、積極履職,充分運用各種合法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四、調處組織
(一)村級調處組織。村級調處組織要依托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村調處組織的成員主要由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治保主任、蔗管員等組成,可以邀請“一村一社區”法律顧問、村里有威望的老黨員、退休老干部和公道正派的村民參加調處。村級調解組織辦公場所設在本村委糾紛調解室,村級調處組織主要受理涉及本村村民的糖料蔗訂單合同的糾紛案件。對于雙方爭議較大,涉及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的疑難案件以及村級調處組織無法調解成功的案件,村級調處組織可以請求將案件移送鎮調處組織做進一步的調處。
(二)鎮調處組織。鎮級調處組織的主體是鎮黨委、政府分管領導和司法所等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也可以聘請有相關調解工作經驗的人員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鎮政府法律顧問或律師共同參與調處。辦公場所設在各鎮司法所,鎮調處組織對村級調解委員會上移的案件和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進行調處,對于雙方爭議較大、仍有和解可能、而鎮調處組織短期內無法調解結案的案件,鎮調處組織可以請求將案件移送區級調處組織繼續調處。
(三)區級調處組織。區級調處組織的主體是區司法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區農業農村局等作為成員單位,成員單位的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指派或是聘用可以勝任這份工作的工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區級調處機構辦公場所設在區司法局,區級調解組織進行調處時,可以邀請政府法律顧問、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等共同參與調處。區級調處組織主要受理案情復雜、涉及人數較多、社會影響面較大的爭議案件和鎮調處組織請求移送繼續調處的案件。
五、調處措施
(一)各級調解機構自收到當事人一方調處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1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的,2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理由。
(二)決定受理訂單合同糾紛后,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實施調查和調處。調解人員應當根據雙方爭議的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工作中要運用宣傳政策法規、說服教育、協調疏導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調查取證、現場勘驗等程序,積極宣講有關法律法規,闡明利害關系,促使當事人自行和解。
(三)調解應當根據當事人所爭議的事項,堅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導工作,使雙方互諒互讓,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妥善處理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四)經調解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須經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認可,加蓋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印章,并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書當事人各執一份,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調解機構留存一份備案。
(五)調解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申請對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進行司法確認的,應當引導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六)對于案情復雜,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的訂單合同糾紛,應當引導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并給予必要的法律幫助。
(七)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已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應當引導對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八)案件經調解結案后,由調解人員按照調解工作程序和文書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進行卷內系統整理、排列、編號、裝訂成冊,做到一案一卷歸檔備查。
六、組織領導
柳江區深化糖業體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全區各級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調解機構的領導。區司法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各級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調解機構的業務指導。各鎮黨委、政府要加強對本轄區調解組織的領導,研究解決本轄區內發生的涉及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的突出問題。
七、經費保障
區政府研究解決全區各級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調解機構工作經費,實行“以案定補”,按照區級每調解一個案件150元/人、鎮級每調解一個案件100元/人、村級每調解一個案件50元/人的標準,落實經費預算,納入當年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優秀調解工作者給予表彰獎勵。
八、督查問責
區深化糖業體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督促檢查調解人員開展糖料蔗訂單合同的調處工作,確保各項調處工作落到實處,對于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調解申請、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職責、在調解中徇私瀆職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柳江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
發展工作風險預警防控機制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柳州市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柳江區深化糖業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為及時掌握、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積極、穩妥推進,特制定柳江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風險預警防控機制。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積極貫徹全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動員部署會議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深化糖業體制機制改革,摸清改革中可能出現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建立能夠提前發現、有效預防、及時化解的機制,做好風險防控。
二、主要風險點
(一)蔗農和制糖企業無法簽訂合同。
蔗農對于訂單合同收購價格存在觀望等待心理,或者對于淘汰品種的原料蔗收購價格無法協商一致,導致蔗農和企業無法順利簽訂購銷合同。
(二)蔗農或制糖企業違反合同約定。
1、榨季收購時出現外地企業抬高收購價格哄搶,導致已簽訂合同的蔗農違反合同約定向外地出售原料蔗,造成我區企業無法按計劃生產,投入的資金無法收回。
2、制糖企業缺乏在榨季期間砍運票證的科學、合理安排,造成砍運秩序混亂,導致蔗農違反合同約定向外地企業出售原料蔗。
3、制糖企業壓低原料蔗收購價格,導致已簽訂合同的蔗農將原料蔗賣給外地企業,違反合同約定。
4、沒有與企業簽訂委托代收協議的甘蔗收購點,擅自收購已簽訂合同的蔗農的原料蔗賣給外地企業,導致蔗農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我區甘蔗外流,企業缺乏原料蔗生產。
5、與制糖企業簽訂委托代收協議的甘蔗收購點沒有履行約定,擅自將收集到的糖料蔗出售給外地企業,造成我區甘蔗外流。
(三)制糖企業生產經營不善導致關停、破產,出現企業職工失業。
三、預警機制
(一)建立鎮、村信息網絡。每個鎮、村落實一名信息員,負責轄區蔗農反映問題的收集上報,了解蔗農的思想動態。(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
(二)建立定期報告制度。村信息員每個星期五向鎮報告情況,鎮匯總向區糖業深化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糖業深改辦)報告,區糖業深改辦匯總向區人民政府匯報并及時向市糖業深改辦報告。緊急情況要立即逐級上報。(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
(三)作好網上輿情監控。區網信辦每天對網上輿情進行梳理,發現輿論信息立即向區糖業深改辦反饋。(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網信辦、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四)建立信息研判制度。區糖業深改辦對上報信息及時匯總,不定期組織召開研判會,提出防控的具體指導意見,報區糖業深改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網信辦、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四、防控措施
(一)企業、蔗農違反購銷合同約定。
1. 加強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板報、標語、橫幅和新媒體等各種渠道開展糖業改革以及法制宣傳,提高企業、蔗農法治意識。(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委宣傳部、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2. 加強對糖料蔗購銷市場的協調和監管。實行訂單合同備案制,制糖企業將訂單合同報送鎮人民政府,由鎮人民政府統一匯總報區糖業部門備案,作為監管、實施財政支持的必要依據。加強行業自律,杜絕企業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建設糖業信用數據庫,加強對糖業生產各環節的信用管理,對失信和擾亂糖料蔗購銷市場的行為主體,取消享受財政支持等優惠政策待遇,并納入征信體系。(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區農業農村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財政局、區司法局,人民銀行柳江區中心支行、區法院)
3. 加強合同執法檢查,提高合同履約度。(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司法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
4. 搭建企業和企業溝通渠道,防止發生哄抬價格或不合理壓價收購行為。(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
5. 建立完善區鎮村三級調處機制,及時調解、處理糾紛。(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司法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6. 密切關注輿情動態,科學引導輿論,防止惡意炒作。(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網信辦、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7. 依法加強有關案件偵辦,打擊惡意傳播造謠等違法犯罪行為。(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柳江分局)
8. 加強對蔗農以及區內甘蔗收購點的管理,對于蔗農將甘蔗出售給沒有與區內企業簽訂協議的甘蔗收購點,依據區鎮村三級調處機制對蔗農、甘蔗收購點進行法律、政策方面的宣講和引導,如果調處機制不能解決,將根據合同約定依法追究蔗農、甘蔗收購點的責任。(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司法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9. 區糖業主管部門全程介入區內企業榨季期間原料蔗砍運榨工作管理,組織企業、蔗農加強溝通,督促指導企業制定科學、合理的票證管理制度,確保榨季期間原料蔗砍運榨工作順利進行。(責任單位: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蔗農和企業因原料蔗收購價格問題不能簽定合同。
1.加強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板報、標語、橫幅和新媒體等各種渠道開展糖業改革、法制宣傳,提高企業、蔗農法治意識。(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委宣傳部,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2.搭建企業和蔗農溝通渠道,達成雙方能夠接受的購銷價格。(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3.鼓勵企業制定扶持政策,淘汰劣質低糖品種。(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區科技局)
4.密切關注輿情動態,科學引導輿論,防止惡意炒作。(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委宣傳部、區網信辦)
5.依法加強有關案件偵辦,打擊惡意傳播造謠等違法犯罪行為。(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柳江分局)
(三)制糖企業生產經營不善導致關停、破產,出現企業職工失業。
1.做好資產處置。對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支持呆賬核銷。對關停的國有糖廠,符合相關規定的,支持其核銷相應的國有資產。(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人民銀行柳江支行)
2.做好職工分流安置。由企業按照內部退養、轉崗安排、培訓再就業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等途徑做好關停糖廠職工分流安置。(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相關制糖企業)
3.盤活土地資源,解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和債務處置。(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自然資源局,區土地儲備中心,相關制糖企業)
4.引進強優企業對關停企業進行兼并重組。(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投資促進局,相關制糖企業)
5.制定糖料蔗分流方案,確保蔗農利益。(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農業農村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五、組織保障
為加強糖業體制機制改革風險預警防控工作,深化糖業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設信息情報和現場處置兩個工作小組,分別負責相關工作,針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設置舉報電話,及時調整預警防控策略和措施,及時化解風險,確保改革穩妥推進。各小組名單及職責如下:
(一)信息情報小組
組 長:韋日輝 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干部
成 員: 區深化糖業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1名信息員。
工作職責:主要負責風險預警小組日常工作;做好改革風險防范預警機制的統籌謀劃、協調聯絡,上傳下達工作;做好網絡輿情的分析,包括熱點話題、敏感話題識別,傾向性分析,趨勢分析、突發事件分析,報警信息、統計報告評估等;根據區風險預警工作組的要求,及時上報風險預警信息;同時做好糖業體制機制改革過程中各種風險隱患的排查、監測、信息情報的收集、分析、整理等工作。
(二)現場處置小組
組 長:陳康志 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主任
成 員:區深化糖業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1名分管領導
工作職責:對突發性事件、群體性事件第一時間赴現場進行處置工作。
區糖業深化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區糖業深化改革工作預警防控的協調、指導工作,對出現的情況及時分析提出指導意見并報告區糖業深改工作領導小組。各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糖業改革預警防控工作負總責,各鎮要結合改革中主要的風險點和防控措施制定本轄區預警防控機制,做好應急處理,及時處置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柳江區糖料蔗訂單農業失信懲戒工作制度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及《加快推進柳江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結合柳江區實際,建立柳江區糖料蔗訂單農業失信懲戒機制,對失信和擾亂糖料蔗購銷市場的行為納入廣西公共信用共享平臺,并實施聯合懲戒。將信用狀況與申請相關財政資金獎補、享受糖業發展優惠政策、相關行政許可、評先評優等掛鉤,對有重大失信行為的,予以一票否決,做到“一人失信,處處受限”。
一、失信懲戒的主體范圍
失信懲戒的對象是失信主體,包括“蔗農、糖料蔗企業、擾亂糖料蔗市場行為的企業或個人”。所稱失信行為,是指糖料蔗企業、蔗農任一方沒有法定因素或未經另一方同意拒不履行所簽訂的糖料蔗訂單合同或者擾亂糖料蔗市場行為。
二、失信主體認定標準
失信主體失信程度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和嚴重失信三類,原則上由糖業主管部門、各鎮以失信主體在1年內受到的糖料蔗訂單農業區鎮村三級調處機構調處次數、法院判決和嚴重程度進行劃分,糖業主管部門、各鎮也可結合工作實際自行確定劃分標準。法律、法規、規章等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參考標準如下:
(一)一般失信
經糖料蔗訂單農業區鎮村三級調處機構任意一級調處1次,拒不履行的。
(二)較重失信
經糖料蔗訂單農業區鎮村三級調處機構任意兩級調處1次,拒不履行的。
(三)嚴重失信
經糖料蔗訂單農業區鎮村三級調處機構逐級調處1次或區鎮兩級調處2次,拒不履行的;或者經法院終審判決拒不履行的。
三、完善聯合懲戒措施
對一般失信主體采取部門內部失信懲戒,對較重失信主體和嚴重失信主體采取多部門聯合懲戒。
有關文件未明確聯合懲戒辦法的,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認定部門(聯合懲戒發起部門)要將本制度中定義的“較重失信”和“嚴重失信”行為納入《行為清單》,并結合工作實際針對以上失信行為制定聯合懲戒措施,納入《措施清單》。懲戒措施可參照以下內容具體制訂:
(一)一般失信主體懲戒措施
1. 將失信主體失信信息納入糖業主管部門公共信用檔案,供相關部門查詢參考;
2. 不列入各行業免檢、免審范圍;
1年內限制失信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參與本行業評先評優。
(二)較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措施
1. 對具有失信和擾亂糖料蔗市場行為的企業或個人,將其失信行為納入廣西公共信用共享平臺,并通過“信用廣西”網站向社會公布;區糖業主管部門、各鎮每月收集具有失信主體失信信息,于次月8日前將信息報送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區發改部門、人民銀行柳江支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區發改部門向廣西公共信用共享平臺推送、人民銀行柳江支行納入信貸誠信評價體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向社會或金融企業公示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信息。
2. 依法限制其享受區本級出臺糖料蔗財政性補貼資金以及其它優惠性政策支持;
3. 不予享受審批綠色通道;
4. 將其列為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在“雙隨機”抽查中將其列為必檢對象;
5. 在區域范圍內依法限制其與失信行為相關的行業準入,限制其獲得相關行政許可;
6. 依法限制失信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參與糖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先評優;對已獲得榮譽稱號的嚴重失信企業及個人,應當及時按照程序撤銷榮譽稱號。
以上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期限,一般失信行為1年,較重失信行為2年,嚴重失信行為3年,嚴重失信主體同時納入地方級行業黑名單。
四、健全聯合懲戒機制
(一)加強守失信聯合懲戒。糖業主管部門及時歸集整理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典型案例,與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激勵和懲戒,并匯總到柳江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示和宣傳,同時報送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區發改部門;并根據法律法規和糖業部門職能變化及時對聯合獎懲目錄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區發改部門定期向全區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提供糖料蔗訂單農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相關信息。全區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法依規對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向廣西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子系統反饋。
(二)建立健全異議處理機制
聯合懲戒發起部門應在本部門官方網站設置異議處理版塊,公示異議處理流程,接收失信主體的異議申請并給予核實答復。如異議屬實,受理部門應及時更正認定結果和公示信息,并及時通知區信用管理平臺同步更新。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向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區發改部門反饋,由其向廣西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子系統反饋。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
對于一般失信主體,自失信認定之日起滿3個月,且已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認定部門應及時將完成信用修復的失信主體移出一般失信名單,并及時通知區信用管理部門同步更新。
對于較重、嚴重失信主體,在聯合懲戒期限內已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向聯合懲戒發起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聯合懲戒發起部門應及時將完成信用修復的失信主體分別移出較重、嚴重失信分類,并及時通知區信用管理部門同步更新。移出較重、嚴重失信分類的失信主體應視為一般失信主體,在公共信用檔案內繼續保留其失信信息,并在自失信認定之日起滿6個月后,按照一般失信主體修復程度完成信用修復。對聯合懲戒期滿的失信主體,由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自動將其移出聯合懲戒名單。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
糖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信用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信息不實的,應及時告知信息提供單位核實,核實期間暫不執行聯合懲戒措施。由糖業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名單,有關部門要求對信息進行核實的,糖業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反饋,經核實發現信息有誤的及時更正,核實無誤的繼續執行,核實結果應當告知當事人、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區發改部門,并推送到廣西公共信用共享平臺。
六、廣泛開展誠信宣傳
區糖業主管部門、各鎮結合春節、“三月三”、國慶節、國家憲法日暨全國法制宣傳日等法定節假日和重要時間節點,深入開展誠信專題宣傳活動,集中宣傳信用政策法規、信用知識、典型案例和信用工作成果。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空一行)(版記必須放在偶數頁)
抄送:區委辦公室,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 |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30日印發 |
江政辦發〔2019〕62號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柳州市柳江區關于推行“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區鎮村
三級調處”工作機制的實施方案》等3個文件的通知
(空一行)
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區直各辦、局,各有關單位:
《柳州市柳江區關于推行“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區鎮村三級調處”工作機制的實施方案》《柳江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風險預警防控機制》《柳江區糖料蔗訂單農業失信懲戒工作機制》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空二行)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30日一行)
柳州市柳江區關于推行“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區鎮村三級調處”工作機制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體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桂政辦發〔2019〕8號)、《廣西糖料蔗訂單農業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精神,以及《柳州市深化體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工作要求,全面推行“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區鎮村三級調處”工作機制,應對形勢變化,著力解決制糖企業與蔗農之間的糾紛,切實維護制糖企業和蔗農的合法權益,有效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體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的文件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圍繞提高生產能力,大力推進糖業體制機制改革,建立健全區、鎮、村三級糖業訂單糾紛調處機制,充分運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依法維護制糖企業和蔗農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有序、誠實守信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促進全區糖業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目標任務
各級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調處機構堅持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依據,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通過對制糖企業和蔗農之間有關糖料蔗訂單合同簽訂、變更、違約等產生的糾紛進行調處,對爭議各方進行說服、教育、勸導,促進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確保購銷雙方按照訂單合同平穩有序履行,以調為主,平等協商,努力促使爭議各方達成和解協議,妥善解決矛盾糾紛。
三、調處原則
(一)堅持統一領導、協調一致原則,充分發揮行政機關主導作用;
(二)堅持“屬地原則,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司其職,緊密配合;
(三)堅持自愿、平等、合法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站在中立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充分運用合法的手段;
(四)堅持積極主動原則,按照工作職責,主動作為、積極履職,充分運用各種合法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四、調處組織
(一)村級調處組織。村級調處組織要依托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村調處組織的成員主要由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治保主任、蔗管員等組成,可以邀請“一村一社區”法律顧問、村里有威望的老黨員、退休老干部和公道正派的村民參加調處。村級調解組織辦公場所設在本村委糾紛調解室,村級調處組織主要受理涉及本村村民的糖料蔗訂單合同的糾紛案件。對于雙方爭議較大,涉及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的疑難案件以及村級調處組織無法調解成功的案件,村級調處組織可以請求將案件移送鎮調處組織做進一步的調處。
(二)鎮調處組織。鎮級調處組織的主體是鎮黨委、政府分管領導和司法所等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也可以聘請有相關調解工作經驗的人員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鎮政府法律顧問或律師共同參與調處。辦公場所設在各鎮司法所,鎮調處組織對村級調解委員會上移的案件和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進行調處,對于雙方爭議較大、仍有和解可能、而鎮調處組織短期內無法調解結案的案件,鎮調處組織可以請求將案件移送區級調處組織繼續調處。
(三)區級調處組織。區級調處組織的主體是區司法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區農業農村局等作為成員單位,成員單位的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指派或是聘用可以勝任這份工作的工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區級調處機構辦公場所設在區司法局,區級調解組織進行調處時,可以邀請政府法律顧問、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等共同參與調處。區級調處組織主要受理案情復雜、涉及人數較多、社會影響面較大的爭議案件和鎮調處組織請求移送繼續調處的案件。
五、調處措施
(一)各級調解機構自收到當事人一方調處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1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的,2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理由。
(二)決定受理訂單合同糾紛后,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實施調查和調處。調解人員應當根據雙方爭議的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工作中要運用宣傳政策法規、說服教育、協調疏導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調查取證、現場勘驗等程序,積極宣講有關法律法規,闡明利害關系,促使當事人自行和解。
(三)調解應當根據當事人所爭議的事項,堅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導工作,使雙方互諒互讓,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妥善處理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四)經調解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須經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認可,加蓋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印章,并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書當事人各執一份,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調解機構留存一份備案。
(五)調解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申請對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進行司法確認的,應當引導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六)對于案情復雜,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的訂單合同糾紛,應當引導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并給予必要的法律幫助。
(七)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已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應當引導對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八)案件經調解結案后,由調解人員按照調解工作程序和文書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進行卷內系統整理、排列、編號、裝訂成冊,做到一案一卷歸檔備查。
六、組織領導
柳江區深化糖業體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全區各級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調解機構的領導。區司法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各級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調解機構的業務指導。各鎮黨委、政府要加強對本轄區調解組織的領導,研究解決本轄區內發生的涉及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的突出問題。
七、經費保障
區政府研究解決全區各級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調解機構工作經費,實行“以案定補”,按照區級每調解一個案件150元/人、鎮級每調解一個案件100元/人、村級每調解一個案件50元/人的標準,落實經費預算,納入當年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優秀調解工作者給予表彰獎勵。
八、督查問責
區深化糖業體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督促檢查調解人員開展糖料蔗訂單合同的調處工作,確保各項調處工作落到實處,對于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調解申請、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職責、在調解中徇私瀆職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柳江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
發展工作風險預警防控機制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柳州市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柳江區深化糖業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為及時掌握、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積極、穩妥推進,特制定柳江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風險預警防控機制。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積極貫徹全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動員部署會議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深化糖業體制機制改革,摸清改革中可能出現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建立能夠提前發現、有效預防、及時化解的機制,做好風險防控。
二、主要風險點
(一)蔗農和制糖企業無法簽訂合同。
蔗農對于訂單合同收購價格存在觀望等待心理,或者對于淘汰品種的原料蔗收購價格無法協商一致,導致蔗農和企業無法順利簽訂購銷合同。
(二)蔗農或制糖企業違反合同約定。
1、榨季收購時出現外地企業抬高收購價格哄搶,導致已簽訂合同的蔗農違反合同約定向外地出售原料蔗,造成我區企業無法按計劃生產,投入的資金無法收回。
2、制糖企業缺乏在榨季期間砍運票證的科學、合理安排,造成砍運秩序混亂,導致蔗農違反合同約定向外地企業出售原料蔗。
3、制糖企業壓低原料蔗收購價格,導致已簽訂合同的蔗農將原料蔗賣給外地企業,違反合同約定。
4、沒有與企業簽訂委托代收協議的甘蔗收購點,擅自收購已簽訂合同的蔗農的原料蔗賣給外地企業,導致蔗農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我區甘蔗外流,企業缺乏原料蔗生產。
5、與制糖企業簽訂委托代收協議的甘蔗收購點沒有履行約定,擅自將收集到的糖料蔗出售給外地企業,造成我區甘蔗外流。
(三)制糖企業生產經營不善導致關停、破產,出現企業職工失業。
三、預警機制
(一)建立鎮、村信息網絡。每個鎮、村落實一名信息員,負責轄區蔗農反映問題的收集上報,了解蔗農的思想動態。(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
(二)建立定期報告制度。村信息員每個星期五向鎮報告情況,鎮匯總向區糖業深化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糖業深改辦)報告,區糖業深改辦匯總向區人民政府匯報并及時向市糖業深改辦報告。緊急情況要立即逐級上報。(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
(三)作好網上輿情監控。區網信辦每天對網上輿情進行梳理,發現輿論信息立即向區糖業深改辦反饋。(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網信辦、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四)建立信息研判制度。區糖業深改辦對上報信息及時匯總,不定期組織召開研判會,提出防控的具體指導意見,報區糖業深改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網信辦、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四、防控措施
(一)企業、蔗農違反購銷合同約定。
1. 加強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板報、標語、橫幅和新媒體等各種渠道開展糖業改革以及法制宣傳,提高企業、蔗農法治意識。(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委宣傳部、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2. 加強對糖料蔗購銷市場的協調和監管。實行訂單合同備案制,制糖企業將訂單合同報送鎮人民政府,由鎮人民政府統一匯總報區糖業部門備案,作為監管、實施財政支持的必要依據。加強行業自律,杜絕企業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建設糖業信用數據庫,加強對糖業生產各環節的信用管理,對失信和擾亂糖料蔗購銷市場的行為主體,取消享受財政支持等優惠政策待遇,并納入征信體系。(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區農業農村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財政局、區司法局,人民銀行柳江區中心支行、區法院)
3. 加強合同執法檢查,提高合同履約度。(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司法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
4. 搭建企業和企業溝通渠道,防止發生哄抬價格或不合理壓價收購行為。(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
5. 建立完善區鎮村三級調處機制,及時調解、處理糾紛。(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司法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6. 密切關注輿情動態,科學引導輿論,防止惡意炒作。(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網信辦、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7. 依法加強有關案件偵辦,打擊惡意傳播造謠等違法犯罪行為。(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柳江分局)
8. 加強對蔗農以及區內甘蔗收購點的管理,對于蔗農將甘蔗出售給沒有與區內企業簽訂協議的甘蔗收購點,依據區鎮村三級調處機制對蔗農、甘蔗收購點進行法律、政策方面的宣講和引導,如果調處機制不能解決,將根據合同約定依法追究蔗農、甘蔗收購點的責任。(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司法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9. 區糖業主管部門全程介入區內企業榨季期間原料蔗砍運榨工作管理,組織企業、蔗農加強溝通,督促指導企業制定科學、合理的票證管理制度,確保榨季期間原料蔗砍運榨工作順利進行。(責任單位: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蔗農和企業因原料蔗收購價格問題不能簽定合同。
1.加強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板報、標語、橫幅和新媒體等各種渠道開展糖業改革、法制宣傳,提高企業、蔗農法治意識。(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委宣傳部,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2.搭建企業和蔗農溝通渠道,達成雙方能夠接受的購銷價格。(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3.鼓勵企業制定扶持政策,淘汰劣質低糖品種。(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區科技局)
4.密切關注輿情動態,科學引導輿論,防止惡意炒作。(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委宣傳部、區網信辦)
5.依法加強有關案件偵辦,打擊惡意傳播造謠等違法犯罪行為。(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柳江分局)
(三)制糖企業生產經營不善導致關停、破產,出現企業職工失業。
1.做好資產處置。對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支持呆賬核銷。對關停的國有糖廠,符合相關規定的,支持其核銷相應的國有資產。(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人民銀行柳江支行)
2.做好職工分流安置。由企業按照內部退養、轉崗安排、培訓再就業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等途徑做好關停糖廠職工分流安置。(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相關制糖企業)
3.盤活土地資源,解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和債務處置。(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自然資源局,區土地儲備中心,相關制糖企業)
4.引進強優企業對關停企業進行兼并重組。(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投資促進局,相關制糖企業)
5.制定糖料蔗分流方案,確保蔗農利益。(責任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農業農村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
五、組織保障
為加強糖業體制機制改革風險預警防控工作,深化糖業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設信息情報和現場處置兩個工作小組,分別負責相關工作,針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設置舉報電話,及時調整預警防控策略和措施,及時化解風險,確保改革穩妥推進。各小組名單及職責如下:
(一)信息情報小組
組 長:韋日輝 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干部
成 員: 區深化糖業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1名信息員。
工作職責:主要負責風險預警小組日常工作;做好改革風險防范預警機制的統籌謀劃、協調聯絡,上傳下達工作;做好網絡輿情的分析,包括熱點話題、敏感話題識別,傾向性分析,趨勢分析、突發事件分析,報警信息、統計報告評估等;根據區風險預警工作組的要求,及時上報風險預警信息;同時做好糖業體制機制改革過程中各種風險隱患的排查、監測、信息情報的收集、分析、整理等工作。
(二)現場處置小組
組 長:陳康志 區糖業發展服務中心主任
成 員:區深化糖業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1名分管領導
工作職責:對突發性事件、群體性事件第一時間赴現場進行處置工作。
區糖業深化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區糖業深化改革工作預警防控的協調、指導工作,對出現的情況及時分析提出指導意見并報告區糖業深改工作領導小組。各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糖業改革預警防控工作負總責,各鎮要結合改革中主要的風險點和防控措施制定本轄區預警防控機制,做好應急處理,及時處置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柳江區糖料蔗訂單農業失信懲戒工作制度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及《加快推進柳江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結合柳江區實際,建立柳江區糖料蔗訂單農業失信懲戒機制,對失信和擾亂糖料蔗購銷市場的行為納入廣西公共信用共享平臺,并實施聯合懲戒。將信用狀況與申請相關財政資金獎補、享受糖業發展優惠政策、相關行政許可、評先評優等掛鉤,對有重大失信行為的,予以一票否決,做到“一人失信,處處受限”。
一、失信懲戒的主體范圍
失信懲戒的對象是失信主體,包括“蔗農、糖料蔗企業、擾亂糖料蔗市場行為的企業或個人”。所稱失信行為,是指糖料蔗企業、蔗農任一方沒有法定因素或未經另一方同意拒不履行所簽訂的糖料蔗訂單合同或者擾亂糖料蔗市場行為。
二、失信主體認定標準
失信主體失信程度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和嚴重失信三類,原則上由糖業主管部門、各鎮以失信主體在1年內受到的糖料蔗訂單農業區鎮村三級調處機構調處次數、法院判決和嚴重程度進行劃分,糖業主管部門、各鎮也可結合工作實際自行確定劃分標準。法律、法規、規章等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參考標準如下:
(一)一般失信
經糖料蔗訂單農業區鎮村三級調處機構任意一級調處1次,拒不履行的。
(二)較重失信
經糖料蔗訂單農業區鎮村三級調處機構任意兩級調處1次,拒不履行的。
(三)嚴重失信
經糖料蔗訂單農業區鎮村三級調處機構逐級調處1次或區鎮兩級調處2次,拒不履行的;或者經法院終審判決拒不履行的。
三、完善聯合懲戒措施
對一般失信主體采取部門內部失信懲戒,對較重失信主體和嚴重失信主體采取多部門聯合懲戒。
有關文件未明確聯合懲戒辦法的,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認定部門(聯合懲戒發起部門)要將本制度中定義的“較重失信”和“嚴重失信”行為納入《行為清單》,并結合工作實際針對以上失信行為制定聯合懲戒措施,納入《措施清單》。懲戒措施可參照以下內容具體制訂:
(一)一般失信主體懲戒措施
1. 將失信主體失信信息納入糖業主管部門公共信用檔案,供相關部門查詢參考;
2. 不列入各行業免檢、免審范圍;
1年內限制失信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參與本行業評先評優。
(二)較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措施
1. 對具有失信和擾亂糖料蔗市場行為的企業或個人,將其失信行為納入廣西公共信用共享平臺,并通過“信用廣西”網站向社會公布;區糖業主管部門、各鎮每月收集具有失信主體失信信息,于次月8日前將信息報送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區發改部門、人民銀行柳江支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區發改部門向廣西公共信用共享平臺推送、人民銀行柳江支行納入信貸誠信評價體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向社會或金融企業公示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信息。
2. 依法限制其享受區本級出臺糖料蔗財政性補貼資金以及其它優惠性政策支持;
3. 不予享受審批綠色通道;
4. 將其列為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在“雙隨機”抽查中將其列為必檢對象;
5. 在區域范圍內依法限制其與失信行為相關的行業準入,限制其獲得相關行政許可;
6. 依法限制失信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參與糖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先評優;對已獲得榮譽稱號的嚴重失信企業及個人,應當及時按照程序撤銷榮譽稱號。
以上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期限,一般失信行為1年,較重失信行為2年,嚴重失信行為3年,嚴重失信主體同時納入地方級行業黑名單。
四、健全聯合懲戒機制
(一)加強守失信聯合懲戒。糖業主管部門及時歸集整理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典型案例,與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激勵和懲戒,并匯總到柳江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示和宣傳,同時報送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區發改部門;并根據法律法規和糖業部門職能變化及時對聯合獎懲目錄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區發改部門定期向全區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提供糖料蔗訂單農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相關信息。全區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法依規對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向廣西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子系統反饋。
(二)建立健全異議處理機制
聯合懲戒發起部門應在本部門官方網站設置異議處理版塊,公示異議處理流程,接收失信主體的異議申請并給予核實答復。如異議屬實,受理部門應及時更正認定結果和公示信息,并及時通知區信用管理平臺同步更新。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向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區發改部門反饋,由其向廣西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子系統反饋。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
對于一般失信主體,自失信認定之日起滿3個月,且已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認定部門應及時將完成信用修復的失信主體移出一般失信名單,并及時通知區信用管理部門同步更新。
對于較重、嚴重失信主體,在聯合懲戒期限內已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向聯合懲戒發起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聯合懲戒發起部門應及時將完成信用修復的失信主體分別移出較重、嚴重失信分類,并及時通知區信用管理部門同步更新。移出較重、嚴重失信分類的失信主體應視為一般失信主體,在公共信用檔案內繼續保留其失信信息,并在自失信認定之日起滿6個月后,按照一般失信主體修復程度完成信用修復。對聯合懲戒期滿的失信主體,由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自動將其移出聯合懲戒名單。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
糖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信用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信息不實的,應及時告知信息提供單位核實,核實期間暫不執行聯合懲戒措施。由糖業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名單,有關部門要求對信息進行核實的,糖業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反饋,經核實發現信息有誤的及時更正,核實無誤的繼續執行,核實結果應當告知當事人、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區發改部門,并推送到廣西公共信用共享平臺。
六、廣泛開展誠信宣傳
區糖業主管部門、各鎮結合春節、“三月三”、國慶節、國家憲法日暨全國法制宣傳日等法定節假日和重要時間節點,深入開展誠信專題宣傳活動,集中宣傳信用政策法規、信用知識、典型案例和信用工作成果。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空一行)(版記必須放在偶數頁)
抄送:區委辦公室,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 |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30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