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政辦發〔2018〕15號
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區直機關各有關部、委、辦、局:
根據《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柳政發〔2010〕5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的具體情況,決定我區在柳江區中心城區執行“禁限放”燃放煙花爆竹,除了春節期間在中心城區規定的范圍內有限制的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春節后在中心城區規定的范圍內未經批準不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為做好我區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特就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監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部門要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加強煙花爆竹的購銷、儲存、運輸、燃放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
為加強對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成立區級中心城區銷售煙花爆竹、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協調限制區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非限制區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確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中心城區銷售煙花爆竹、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小組部分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安監部門負責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依照《條例》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和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工作,依法查處生產、經營環節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事故;查處環境空氣自動檢測站點1公里范圍內違規設置售賣點的行為,督促售賣點張貼有關減少燃放煙花爆竹燃放污染的宣傳掛圖。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照《條例》規定,受理托運人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確定運輸路線,并辦理煙花爆竹運輸車輛市區“禁行路段通行證”,受理燃放焰火申請,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組織銷毀處置廢舊或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查處道路運輸、郵寄、非許可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春節期間柳江區實驗高中自動監測站點環境空氣質量的實時監控,密切監控除夕、大年初一、元宵節等關鍵時間段的環境空氣質量;會同區氣象局做好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的分析,提前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及時向公眾和區政府通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相關情況,引導公眾減少煙花爆竹燃放;負責制作、印刷《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在中心城區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教育部門負責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開展不少于一次的主題宣傳活動,以簽訂“不燃放、少燃放煙花爆竹”倡議書、暢想未來“綠色的煙花爆竹”繪畫比賽或征文等形式,動員、提倡青少年、兒童們做“棄炮族”。
工商質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市場秩序監管,憑安監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核發營業執照,負責煙花爆竹質量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授權查處無證占道經營煙花爆竹攤點,維護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符合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進行認定審查。
區供銷合作聯社負責加強對下屬經營銷售煙花爆竹公司的監督和管理。
拉堡鎮人民政府主動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組織轄區內各社區及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發放、張貼《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在中心城區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督促轄區內的街道、社區將宣傳資料張貼在社區、街道宣傳欄顯眼處,并編排宣傳海報向公眾宣傳。督促本轄區各相關單位、各社區落實“禁放點”的安全監管負責人、職責和監管措施,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
柳江區電視臺負責《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在中心城區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發布后,黃金時間在電視臺滾動播放。
區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所需的工作經費及其他經費。
對未經依法許可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活動的,由安監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質監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按照法定職責予以打擊和取締,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二、柳江區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燃放區域、燃放時間和種類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對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的區域、時間和種類作如下規定。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及時間的規定
1. 限制燃放區域
拉堡鎮的城中社區、柳東社區、柳西社區、建都社區、農貿社區、荷塘社區、宏發社區、祥和社區、鵬飛社區、居寧社區、翠林社區、華韻社區范圍內。
2.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點
(1)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2)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以及重大危險源規定的安全區域內,各類倉庫、停車場;
(3)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4)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檔案館、圖書館;
(5)山林、草原、苗圃、公共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6)影劇院、賓館、飯店、餐廳、商場、市場、體育場館、會堂等人員密集場所內及商業步行街;
(7)其他學校教學區、工礦企業生產區、居民宿舍樓公共樓道內;
(8)嚴禁向他人、車輛、建筑物、商店、倉庫投擲燃放煙花爆竹。
3. 限制燃放時間
在限制燃放區域內,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每天6時至24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品種的規定
嚴禁銷售、燃放魚雷、火箭、跳貓、雙響炮、拉炮、摔炮、砸炮及其他不易控制其發射方向、距離的煙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區轄區域、時間內,可以銷售、燃放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的“產品分級與藥量”規定劃分的C、D級品種的煙花爆竹。
三、強化源頭管理,嚴格市場準入,規范煙花爆竹市場流通秩序
(一)安監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嚴格條件、規范經營、屬地監管”的原則。根據轄區的人口數量和市場需求等因素,提出中心城區(含基隆開發區)零售點的布點方案,報市安監部門審批,各臨時零售經營點按統一規格和標識,在確定的地點采用臨時棚架方式搭設, 每個臨時棚架的面積不能大于30m2,其制作應滿足相關規范的規定,由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統一制作。每個臨時棚架零售點只能經營煙花爆竹,其煙花爆竹存放量不能超過15m3(外包裝體積)。區銷售煙花爆竹、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協調管理,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監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嚴禁轉讓、買賣、出租、出借,一經發現,依有關規定按無證經營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監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控制總量、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行政許可手續,辦理中心城區限制燃放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工作應在每年的農歷十二月初一以前完成,各零售經營者應憑《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及時到工商質監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三)中心城區限制燃放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點經營時間
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五至農歷正月十五,進貨時間從農歷十二月十五開始至經營(零售)許可證到期為止。
(四)煙花爆竹的采購、配送和回收
1. 獲得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做好煙花爆竹的采購、配送和價格控制工作。負責中心城區限制燃放區域零售經營管理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要向社會公布銷售商品的名稱、產地、生產廠家、批發價和建議零售價,各零售點要明碼標價。區物價局要加大春節期間對煙花爆竹價格的監管,嚴格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中心城區限制燃放區域內各零售點經營期滿后,負責開設零售點的批發經營單位要在5日內全部安全撤離,拆除臨時棚架恢復原貌,并回收剩余的煙花爆竹產品。
2. 批發經營單位采購及配送的產品必須加貼防偽標簽,各零售點經營的煙花爆竹凡沒有或者假冒防偽標簽的一律按非法產品論處。
3. 交通、公安交警、供銷等部門要協調處理好煙花爆竹配送運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嚴格執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工商質監部門要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的規定,加強對獲準進入我區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的監督檢查,對產品質量包括標志、包裝、外觀、部件、藥種、藥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嚴格把關,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我區。嚴查含有氯酸鉀等違禁藥劑生產的煙花爆竹產品。
四、其他要求
(一)拉堡鎮政府配合消防、公安、安監等部門,積極組織轄區有關部門、單位及社區確定本轄區內的禁放點,并在禁放點周邊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志。
(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公安、安監、工商質監、城管執法、交通等單位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加大對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查處無證照經營、銷售劣質及違禁產品、超量儲存、超載運輸、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違規行為。交通運輸單位要加強旅客進站檢查,嚴禁旅客攜帶煙花爆竹乘車、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安、安監、工商質監部門要設立并公布有獎舉報電話,受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四)公安、消防、衛生、安監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可能發生的治安、火災、人身傷害等事故。發生煙花爆竹安全事故,要按規定時限上報,有關部門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同時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追究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各新聞媒體、各社區、各居民小區要加大對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引導市民購買合格的煙花爆竹產品,按規定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各類學校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避免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1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江政辦發〔2018〕15號
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區直機關各有關部、委、辦、局:
根據《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柳政發〔2010〕5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的具體情況,決定我區在柳江區中心城區執行“禁限放”燃放煙花爆竹,除了春節期間在中心城區規定的范圍內有限制的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春節后在中心城區規定的范圍內未經批準不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為做好我區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特就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監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部門要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加強煙花爆竹的購銷、儲存、運輸、燃放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
為加強對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成立區級中心城區銷售煙花爆竹、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協調限制區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非限制區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確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中心城區銷售煙花爆竹、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小組部分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安監部門負責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依照《條例》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和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工作,依法查處生產、經營環節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事故;查處環境空氣自動檢測站點1公里范圍內違規設置售賣點的行為,督促售賣點張貼有關減少燃放煙花爆竹燃放污染的宣傳掛圖。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照《條例》規定,受理托運人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確定運輸路線,并辦理煙花爆竹運輸車輛市區“禁行路段通行證”,受理燃放焰火申請,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組織銷毀處置廢舊或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查處道路運輸、郵寄、非許可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春節期間柳江區實驗高中自動監測站點環境空氣質量的實時監控,密切監控除夕、大年初一、元宵節等關鍵時間段的環境空氣質量;會同區氣象局做好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的分析,提前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及時向公眾和區政府通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相關情況,引導公眾減少煙花爆竹燃放;負責制作、印刷《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在中心城區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教育部門負責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開展不少于一次的主題宣傳活動,以簽訂“不燃放、少燃放煙花爆竹”倡議書、暢想未來“綠色的煙花爆竹”繪畫比賽或征文等形式,動員、提倡青少年、兒童們做“棄炮族”。
工商質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市場秩序監管,憑安監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核發營業執照,負責煙花爆竹質量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授權查處無證占道經營煙花爆竹攤點,維護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符合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進行認定審查。
區供銷合作聯社負責加強對下屬經營銷售煙花爆竹公司的監督和管理。
拉堡鎮人民政府主動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組織轄區內各社區及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發放、張貼《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在中心城區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督促轄區內的街道、社區將宣傳資料張貼在社區、街道宣傳欄顯眼處,并編排宣傳海報向公眾宣傳。督促本轄區各相關單位、各社區落實“禁放點”的安全監管負責人、職責和監管措施,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
柳江區電視臺負責《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在中心城區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發布后,黃金時間在電視臺滾動播放。
區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所需的工作經費及其他經費。
對未經依法許可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活動的,由安監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質監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按照法定職責予以打擊和取締,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二、柳江區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燃放區域、燃放時間和種類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對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的區域、時間和種類作如下規定。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及時間的規定
1. 限制燃放區域
拉堡鎮的城中社區、柳東社區、柳西社區、建都社區、農貿社區、荷塘社區、宏發社區、祥和社區、鵬飛社區、居寧社區、翠林社區、華韻社區范圍內。
2.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點
(1)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2)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以及重大危險源規定的安全區域內,各類倉庫、停車場;
(3)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4)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檔案館、圖書館;
(5)山林、草原、苗圃、公共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6)影劇院、賓館、飯店、餐廳、商場、市場、體育場館、會堂等人員密集場所內及商業步行街;
(7)其他學校教學區、工礦企業生產區、居民宿舍樓公共樓道內;
(8)嚴禁向他人、車輛、建筑物、商店、倉庫投擲燃放煙花爆竹。
3. 限制燃放時間
在限制燃放區域內,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每天6時至24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品種的規定
嚴禁銷售、燃放魚雷、火箭、跳貓、雙響炮、拉炮、摔炮、砸炮及其他不易控制其發射方向、距離的煙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區轄區域、時間內,可以銷售、燃放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的“產品分級與藥量”規定劃分的C、D級品種的煙花爆竹。
三、強化源頭管理,嚴格市場準入,規范煙花爆竹市場流通秩序
(一)安監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嚴格條件、規范經營、屬地監管”的原則。根據轄區的人口數量和市場需求等因素,提出中心城區(含基隆開發區)零售點的布點方案,報市安監部門審批,各臨時零售經營點按統一規格和標識,在確定的地點采用臨時棚架方式搭設, 每個臨時棚架的面積不能大于30m2,其制作應滿足相關規范的規定,由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統一制作。每個臨時棚架零售點只能經營煙花爆竹,其煙花爆竹存放量不能超過15m3(外包裝體積)。區銷售煙花爆竹、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協調管理,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監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嚴禁轉讓、買賣、出租、出借,一經發現,依有關規定按無證經營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監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控制總量、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行政許可手續,辦理中心城區限制燃放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工作應在每年的農歷十二月初一以前完成,各零售經營者應憑《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及時到工商質監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三)中心城區限制燃放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點經營時間
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五至農歷正月十五,進貨時間從農歷十二月十五開始至經營(零售)許可證到期為止。
(四)煙花爆竹的采購、配送和回收
1. 獲得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做好煙花爆竹的采購、配送和價格控制工作。負責中心城區限制燃放區域零售經營管理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要向社會公布銷售商品的名稱、產地、生產廠家、批發價和建議零售價,各零售點要明碼標價。區物價局要加大春節期間對煙花爆竹價格的監管,嚴格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中心城區限制燃放區域內各零售點經營期滿后,負責開設零售點的批發經營單位要在5日內全部安全撤離,拆除臨時棚架恢復原貌,并回收剩余的煙花爆竹產品。
2. 批發經營單位采購及配送的產品必須加貼防偽標簽,各零售點經營的煙花爆竹凡沒有或者假冒防偽標簽的一律按非法產品論處。
3. 交通、公安交警、供銷等部門要協調處理好煙花爆竹配送運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嚴格執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工商質監部門要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的規定,加強對獲準進入我區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的監督檢查,對產品質量包括標志、包裝、外觀、部件、藥種、藥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嚴格把關,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我區。嚴查含有氯酸鉀等違禁藥劑生產的煙花爆竹產品。
四、其他要求
(一)拉堡鎮政府配合消防、公安、安監等部門,積極組織轄區有關部門、單位及社區確定本轄區內的禁放點,并在禁放點周邊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志。
(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公安、安監、工商質監、城管執法、交通等單位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加大對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查處無證照經營、銷售劣質及違禁產品、超量儲存、超載運輸、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違規行為。交通運輸單位要加強旅客進站檢查,嚴禁旅客攜帶煙花爆竹乘車、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安、安監、工商質監部門要設立并公布有獎舉報電話,受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四)公安、消防、衛生、安監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可能發生的治安、火災、人身傷害等事故。發生煙花爆竹安全事故,要按規定時限上報,有關部門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同時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追究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各新聞媒體、各社區、各居民小區要加大對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引導市民購買合格的煙花爆竹產品,按規定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各類學校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避免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1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