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政規〔2017〕2號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柳州市柳江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區直各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柳州市柳江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柳州市柳江區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
為及時、科學、有效地處理各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控制和消除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規范各類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總則
1.1指導思想
為規范我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建立高效、協調的管理機制和工作運行機制,以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及救援工作為重點,建立防范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協調一致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1.2基本原則
1.2.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宣傳普及環境應急知識,不斷提高公眾環境安全意識。建立和加強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響應與聯動機制,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
1.2.2政府負責、部門合作
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理負責。各部門按照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的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不斷提高我區的整體應急反應與處置能力。
1.2.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實行區、鄉鎮、企業三級負責制;根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實行分級控制、分級管理。
1.2.4依靠科學、快速反應
不斷完善應急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貯備,增強應急處理與救援能力;依靠科學,加強科研指導,規范業務操作,實現應急與救援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國家環保部《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新聞發布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處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柳州市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
《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轄區內的生產企業、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發生在本區范圍內因意外因素而使環境污染,造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以及涉及跨區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核與輻射環境污染事件除外),具體包括:
(1)危險化學品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燃燒、爆炸和大面積泄露、擴散等污染事件。
(2)生產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3)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事件。
(4)因自然災害影響而造成的危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件。
(5)其它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二、組織機構及有關部門職責
2.1應急處置與救援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2.1.1應急指揮機構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根據其性質、類別及嚴重程度,區人民政府成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指揮部。
指揮長由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區長擔任。
指揮部成員,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件性質,由以下部門(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領導組成:區政府辦公室、區發改局、區科工貿局、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區衛計局、區食藥監局、區公安局、區國土局、區農業局、區林業局、區水利局、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區文體新廣局、區工商質監局、區安監局、區交通局、駐柳江部隊、區消防大隊、中國電信柳江分公司、中國移動柳江分公司、中國聯通柳江分公司、污染事件發生地鎮政府等相關部門。
2.1.2主要職責
領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現場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決策;調動社會力量和各種資源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督促各職能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做好事件的調查處置、現場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及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2.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應急工作組及職責
應急指揮部下設區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若干個應急工作組,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工作組在發生較大以上環境污染事件時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各自職責開展應急工作。
2.2.1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主任擔任,成員由區環保局、區衛計局、區公安局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日常的監督、檢查及演練活動;當較大以上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立刻組織開展應急與救援工作,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與救援預案中對應的職責,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及各項工作的落實,保障整個應急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匯報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的信息。
2.2.2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
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內設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置小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件調查處置小組。
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置小組由區環保局行政一把手擔任組長,成員由區監察局、區衛計局、區安監局、區農業局、區林業局、區水利局、區國土資源局、區交通局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船舶污染水域事件調查處置小組區環保局行政一把手擔任組長,成員由區水利局、區監察局、區衛計局、區安監局、區農業局、區林業局、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參與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污染事件的現場調查、取證及污染現場監測工作;對事件的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會同有關部門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并提出必要的處置和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減輕污染及損害。
2.2.3應急救援處置組
組長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公安工作的副主任擔任,成員由區公安局、區環保局、區衛計局、駐柳江部隊、區消防大隊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搶險隊伍、救援、疏散受污染事件傷害、威脅人員;清理事件現場。
2.2.4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組
組長由區衛計局行政一把手擔任,成員由區科工貿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救治受傷人員,負責污染區和疏散區疾病預防工作和污染區的消毒工作;做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衛生安全保障的準備工作等。
2.2.5治安、交通和通訊組
組長由區公安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區交通局、區消防大隊、中國電信柳江分公司、中國移動柳江分公司、中國聯通柳江分公司組成。
主要職責:維護社會治安,在事件現場設立警戒線,做好污染區域的交通管理工作,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打擊各種違法活動。
2.2.6后勤生活保障組
組長由區民政局行政一把手擔任,成員由區財政局、區科工貿局組成。
主要職責:妥善安排因污染事件轉移、疏散群眾的生活,籌集、發放救濟物資等工作。
2.2.7應急資金保障組
組長由區財政局行政一把手擔任,成員由區發改局、區民政局、區環保局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處置,落實救援資金,確保突發污染事件處理所需的裝備、器材和經費。
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3.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
(3)因環境污染造成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級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后果可能影響鄰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3級以上的核事件;臺灣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4級以上的核事故;周邊國家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4級以上的核事故;
(7)跨國界突發環境事件。
3.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露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環境影響,或核設施和鈾礦冶煉設施發生的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的,或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8)跨省(區、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3.3 較大(Ⅲ級)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收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7)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3.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報告
4.1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報告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報告。
4.1.1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鄉鎮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環境監察及環境監測機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單位及其有關部門。
(2)責任報告人
在現場執行任務的環保專業人員;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
4.1.2突發性環境事件的報告時限和程序
區環境保護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或者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的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四個小時內向區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的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個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上報環境保護部。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區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引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2突發性環境事件的報告內容及形式
突發性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民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環境突發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的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可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五、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評估與確認
成立由環保管理和環境監測專業人員、環境評價專家、化學化工專家、環境評估專家、防化專家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評估專家組。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性質、類別、危害程度、涉及范圍,開展事件快速評估與決策咨詢。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評估與確認具體工作由上級環保部門和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和確認。
六、環境污染事件的響應程序
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件(IV級)以上(含IV級)時,啟動本應急預案,同時報告區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
七、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通報與信息發布
建立應急情況報告、通報制度,建立準確、透明、適度、科學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發布制度。
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情況。按照國家環保部《環境污染與破壞事件新聞發布管理辦法》的規定,有關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由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授權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布,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八、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終止
8.1應急終止的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條件已經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基本消除,無繼發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健康與環境再次受到危害;
(4)事件現場和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8.2應急終止的程序
(1)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組織專家咨詢組調查論證,確認突發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向應急指揮部報告。
(2)接到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后,由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應急人員及設備有序撤離。
九、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保障
9.1組織保障
根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需要,區環保局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機構,并確定專人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準備、報告、協調管理等各項工作。
9.2技術保障
9.2.1現場應急環保專業隊伍
由區環境監察、區環保監測、環保科研人員組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動隊。作為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重要常備力量,隨時能夠處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動隊的主要職責是:
(1)應急監測分析、確定污染類別、程度、范圍。
(2)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評估及上報工作。
(3)根據調查結果及專家意見,確定應急處置的技術措施。
(4)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
(5)開展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的業務培訓和咨詢。
9.2.2培訓和演練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的常備隊伍要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9.2.3科研和交流
積極開展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做到技術上有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交流和合作,引進先進的技術和方法,提高我區應對突發性環境事件的整體水平。
9.3后勤保障
9.3.1裝備保障
環保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建立和完善環境、生態安全數據系統,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9.3.2經費保障
環保部門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應提出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建設的資金計劃,包括學習培訓及演練經費,保障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日常運轉經費、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處理經費等,按程序審批后,所需經費每年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9.4社會宣傳
利用電視、廣播、報紙、應急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知識專業教育,宣傳環境應急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9.5紀律保障
當發生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時,各有關部門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職責積極采取響應措施,確保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如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在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9.6獎勵措施
對在處理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中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防止或挽救應急事件有功,有效減少污染造成的國家財產損失及人員傷亡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對提出有效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有其他特殊貢獻的單位及個人實施獎勵。
十、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江政規〔2017〕2號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柳州市柳江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區直各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柳州市柳江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柳州市柳江區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
為及時、科學、有效地處理各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控制和消除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規范各類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總則
1.1指導思想
為規范我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建立高效、協調的管理機制和工作運行機制,以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及救援工作為重點,建立防范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協調一致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1.2基本原則
1.2.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宣傳普及環境應急知識,不斷提高公眾環境安全意識。建立和加強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響應與聯動機制,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
1.2.2政府負責、部門合作
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理負責。各部門按照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的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不斷提高我區的整體應急反應與處置能力。
1.2.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實行區、鄉鎮、企業三級負責制;根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實行分級控制、分級管理。
1.2.4依靠科學、快速反應
不斷完善應急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貯備,增強應急處理與救援能力;依靠科學,加強科研指導,規范業務操作,實現應急與救援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國家環保部《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新聞發布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處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柳州市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
《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轄區內的生產企業、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發生在本區范圍內因意外因素而使環境污染,造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以及涉及跨區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核與輻射環境污染事件除外),具體包括:
(1)危險化學品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燃燒、爆炸和大面積泄露、擴散等污染事件。
(2)生產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3)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事件。
(4)因自然災害影響而造成的危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件。
(5)其它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二、組織機構及有關部門職責
2.1應急處置與救援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2.1.1應急指揮機構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根據其性質、類別及嚴重程度,區人民政府成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指揮部。
指揮長由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區長擔任。
指揮部成員,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件性質,由以下部門(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領導組成:區政府辦公室、區發改局、區科工貿局、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區衛計局、區食藥監局、區公安局、區國土局、區農業局、區林業局、區水利局、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區文體新廣局、區工商質監局、區安監局、區交通局、駐柳江部隊、區消防大隊、中國電信柳江分公司、中國移動柳江分公司、中國聯通柳江分公司、污染事件發生地鎮政府等相關部門。
2.1.2主要職責
領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現場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決策;調動社會力量和各種資源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督促各職能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做好事件的調查處置、現場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及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2.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應急工作組及職責
應急指揮部下設區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若干個應急工作組,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工作組在發生較大以上環境污染事件時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各自職責開展應急工作。
2.2.1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主任擔任,成員由區環保局、區衛計局、區公安局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日常的監督、檢查及演練活動;當較大以上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立刻組織開展應急與救援工作,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與救援預案中對應的職責,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及各項工作的落實,保障整個應急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匯報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的信息。
2.2.2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
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內設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置小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件調查處置小組。
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置小組由區環保局行政一把手擔任組長,成員由區監察局、區衛計局、區安監局、區農業局、區林業局、區水利局、區國土資源局、區交通局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船舶污染水域事件調查處置小組區環保局行政一把手擔任組長,成員由區水利局、區監察局、區衛計局、區安監局、區農業局、區林業局、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參與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污染事件的現場調查、取證及污染現場監測工作;對事件的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會同有關部門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并提出必要的處置和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減輕污染及損害。
2.2.3應急救援處置組
組長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公安工作的副主任擔任,成員由區公安局、區環保局、區衛計局、駐柳江部隊、區消防大隊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搶險隊伍、救援、疏散受污染事件傷害、威脅人員;清理事件現場。
2.2.4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組
組長由區衛計局行政一把手擔任,成員由區科工貿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救治受傷人員,負責污染區和疏散區疾病預防工作和污染區的消毒工作;做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衛生安全保障的準備工作等。
2.2.5治安、交通和通訊組
組長由區公安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區交通局、區消防大隊、中國電信柳江分公司、中國移動柳江分公司、中國聯通柳江分公司組成。
主要職責:維護社會治安,在事件現場設立警戒線,做好污染區域的交通管理工作,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打擊各種違法活動。
2.2.6后勤生活保障組
組長由區民政局行政一把手擔任,成員由區財政局、區科工貿局組成。
主要職責:妥善安排因污染事件轉移、疏散群眾的生活,籌集、發放救濟物資等工作。
2.2.7應急資金保障組
組長由區財政局行政一把手擔任,成員由區發改局、區民政局、區環保局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處置,落實救援資金,確保突發污染事件處理所需的裝備、器材和經費。
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3.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
(3)因環境污染造成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級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后果可能影響鄰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3級以上的核事件;臺灣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4級以上的核事故;周邊國家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4級以上的核事故;
(7)跨國界突發環境事件。
3.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露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環境影響,或核設施和鈾礦冶煉設施發生的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的,或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8)跨省(區、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3.3 較大(Ⅲ級)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收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7)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3.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報告
4.1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報告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報告。
4.1.1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鄉鎮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環境監察及環境監測機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單位及其有關部門。
(2)責任報告人
在現場執行任務的環保專業人員;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
4.1.2突發性環境事件的報告時限和程序
區環境保護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或者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的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四個小時內向區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的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個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上報環境保護部。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區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引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2突發性環境事件的報告內容及形式
突發性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民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環境突發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的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可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五、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評估與確認
成立由環保管理和環境監測專業人員、環境評價專家、化學化工專家、環境評估專家、防化專家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評估專家組。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性質、類別、危害程度、涉及范圍,開展事件快速評估與決策咨詢。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評估與確認具體工作由上級環保部門和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和確認。
六、環境污染事件的響應程序
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件(IV級)以上(含IV級)時,啟動本應急預案,同時報告區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
七、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通報與信息發布
建立應急情況報告、通報制度,建立準確、透明、適度、科學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發布制度。
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情況。按照國家環保部《環境污染與破壞事件新聞發布管理辦法》的規定,有關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由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授權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布,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八、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終止
8.1應急終止的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條件已經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基本消除,無繼發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健康與環境再次受到危害;
(4)事件現場和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8.2應急終止的程序
(1)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組織專家咨詢組調查論證,確認突發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向應急指揮部報告。
(2)接到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后,由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應急人員及設備有序撤離。
九、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保障
9.1組織保障
根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需要,區環保局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機構,并確定專人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準備、報告、協調管理等各項工作。
9.2技術保障
9.2.1現場應急環保專業隊伍
由區環境監察、區環保監測、環保科研人員組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動隊。作為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重要常備力量,隨時能夠處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動隊的主要職責是:
(1)應急監測分析、確定污染類別、程度、范圍。
(2)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評估及上報工作。
(3)根據調查結果及專家意見,確定應急處置的技術措施。
(4)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
(5)開展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的業務培訓和咨詢。
9.2.2培訓和演練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的常備隊伍要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9.2.3科研和交流
積極開展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做到技術上有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交流和合作,引進先進的技術和方法,提高我區應對突發性環境事件的整體水平。
9.3后勤保障
9.3.1裝備保障
環保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建立和完善環境、生態安全數據系統,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9.3.2經費保障
環保部門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應提出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建設的資金計劃,包括學習培訓及演練經費,保障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日常運轉經費、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處理經費等,按程序審批后,所需經費每年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9.4社會宣傳
利用電視、廣播、報紙、應急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知識專業教育,宣傳環境應急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9.5紀律保障
當發生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時,各有關部門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職責積極采取響應措施,確保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如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在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9.6獎勵措施
對在處理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中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防止或挽救應急事件有功,有效減少污染造成的國家財產損失及人員傷亡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對提出有效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有其他特殊貢獻的單位及個人實施獎勵。
十、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