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柳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柳江區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假冒專利案
基本案情:
柳州市市場監管局會同柳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柳江區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獲批的3份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專利證書編號分別為:①ZL 201630312136.6(土雞精)、②ZL 201630310387.0(鮮香粉)和③ZL 201630310356.5(筒骨濃湯)),已分別于2021年7月2日(①)和2021年7月6日(②③)未繳年費專利權終止,且專利載明的外觀設計圖片與當事人生產銷售的上述3種調味料產品對應的包裝袋外觀設計相符。
經查明,當事人在專利權終止至被查獲時共生產了上述3種調味料產品11批次;且明知上述外觀設計專利因未繳年費被終止后,仍在上述3種調味料產品包裝袋上標注“本包裝已申請外觀專利”字樣。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條例》相關規定,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標注行為,消除尚未售出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專利標識,專利標識難以消除的,銷毀該產品或者包裝,并處以自由裁量權內較低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柳江區第一例因未繳年費導致外觀設計專利權終止后仍在生產的產品外包裝袋上標注專利信息的案件。由于案情發生在疫情期間,生產企業經營困難,基于公平公正、合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結合柳州市關于在疫情時期給企業減負的相關規定,從而給予當事人較輕的行政處罰,既維護了知識產權市場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減輕了企業負擔。通過該案查處,讓企業正確認識到了專利年費按時繳納的重要性,對生產經營企業起到了教育和指導作用,同時有效維護了專利制度權威性,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案例二:魚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魚峰區某養發館假冒專利行為案
基本案情:
魚峰區市場監管局對柳州魚峰區某養發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6款化妝品涉嫌為假冒專利標識產品。經查明,從2021年1月1日起,當事人在商鋪內銷售有6款分別由A公司出品、B公司生產的化妝品,其中4款產品的產品包裝和瓶身均標注有“國家發明專利號:ZL201110239392.3”字樣,2款產品包裝和瓶身均標注有“國家發明專利號:ZL201110239360.3”字樣,上述6款產品的產品成分、生產工藝與該發明專利所公開的產品成分、生產工藝等內容無關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屬銷售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產品的假冒專利行為,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能夠證明該產品來源合法,魚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僅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中假冒專利標注載體是美容產品,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商品,一些美容產品生產廠家為體現產品的技術含量、便于推廣,將無關聯的專利標識標注在產品上,隱瞞產品真實信息、誤導公眾,應堅決予以查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前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有一定指導作用。
案例一:柳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柳江區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假冒專利案
基本案情:
柳州市市場監管局會同柳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柳江區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獲批的3份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專利證書編號分別為:①ZL 201630312136.6(土雞精)、②ZL 201630310387.0(鮮香粉)和③ZL 201630310356.5(筒骨濃湯)),已分別于2021年7月2日(①)和2021年7月6日(②③)未繳年費專利權終止,且專利載明的外觀設計圖片與當事人生產銷售的上述3種調味料產品對應的包裝袋外觀設計相符。
經查明,當事人在專利權終止至被查獲時共生產了上述3種調味料產品11批次;且明知上述外觀設計專利因未繳年費被終止后,仍在上述3種調味料產品包裝袋上標注“本包裝已申請外觀專利”字樣。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條例》相關規定,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標注行為,消除尚未售出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專利標識,專利標識難以消除的,銷毀該產品或者包裝,并處以自由裁量權內較低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柳江區第一例因未繳年費導致外觀設計專利權終止后仍在生產的產品外包裝袋上標注專利信息的案件。由于案情發生在疫情期間,生產企業經營困難,基于公平公正、合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結合柳州市關于在疫情時期給企業減負的相關規定,從而給予當事人較輕的行政處罰,既維護了知識產權市場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減輕了企業負擔。通過該案查處,讓企業正確認識到了專利年費按時繳納的重要性,對生產經營企業起到了教育和指導作用,同時有效維護了專利制度權威性,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案例二:魚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魚峰區某養發館假冒專利行為案
基本案情:
魚峰區市場監管局對柳州魚峰區某養發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6款化妝品涉嫌為假冒專利標識產品。經查明,從2021年1月1日起,當事人在商鋪內銷售有6款分別由A公司出品、B公司生產的化妝品,其中4款產品的產品包裝和瓶身均標注有“國家發明專利號:ZL201110239392.3”字樣,2款產品包裝和瓶身均標注有“國家發明專利號:ZL201110239360.3”字樣,上述6款產品的產品成分、生產工藝與該發明專利所公開的產品成分、生產工藝等內容無關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屬銷售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產品的假冒專利行為,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能夠證明該產品來源合法,魚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僅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中假冒專利標注載體是美容產品,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商品,一些美容產品生產廠家為體現產品的技術含量、便于推廣,將無關聯的專利標識標注在產品上,隱瞞產品真實信息、誤導公眾,應堅決予以查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前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有一定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