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22日凌晨2點,柳江區(qū)一企業(yè)簡易工棚內,一場突如其來的大火撕裂了夜的寧靜。濃煙翻滾,烈焰沖天,瞬間吞噬了狹小的空間,韋某年輕的生命永遠定格在了那個慘烈的夜晚。
這場猝不及防的災難,瞬間點燃了受害者家屬與包工頭吳某之間無法調和的矛盾導火索。悲憤交加的韋某親屬,將矛頭直指吳某以及提供住宿的企業(yè),認為二者在安全防護與用工管理上存在不可推卸的重大疏漏。吳某則滿腹委屈,強調自己同為受雇者,經濟能力有限。企業(yè)則試圖在責任認定上竭力周旋。賠償數額的巨大分歧、責任劃分的尖銳對立、喪親之痛的洶涌悲憤……一場劍拔弩張、隨時可能引爆的激烈沖突,社會穩(wěn)定和諧面臨嚴峻考驗。
面對一觸即發(fā)的危局,成團司法所聞訊而動,調解員迅速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化解此類涉及重大傷亡的賠償糾紛,不僅需要厘清冰冷的法條權責,更需要撫慰熾熱的失親之痛。
01第一天交鋒:責任歸屬陷僵局,法律宣講破堅冰
調解室內,氣氛異常凝重。老父親韋老伯怒斥吳某與企業(yè)“草菅人命”。吳某則反復強調自己作為小包工頭的不易:“我也是給企業(yè)打工的,工棚是礦上提供的,電路老化起火,我哪里管得了?這要我賠幾十萬,我一家老小喝西北風去?”企業(yè)代表則搬出《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文,強調企業(yè)已盡“一般性安全管理義務”,認為韋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也應承擔部分風險。
眼看雙方在責任劃分上陷入僵局,經驗豐富的調解員覃瑞坤敏銳捕捉到核心分歧點——各方對法律關系理解存在嚴重偏差。他果斷暫停爭論,將關鍵法條逐字逐句清晰解讀:“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吳老板請韋師傅開車,勞務關系明確,吳老板的管理責任不可推卸。”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及《安全生產法》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作為工棚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對場所安全負有法定保障義務。工棚存在明顯消防隱患并導致悲劇,企業(yè)主體責任不容回避。”這堂現場進行的“法治公開課”,清晰呈現出“包工頭吳某+企業(yè)管理者”雙重責任的法律內核。企業(yè)代表強硬的態(tài)度開始松動。
02第二天博弈:賠償金額起波瀾,親情紐帶初試探
厘清責任只是第一步。當調解進入具體賠償金額協(xié)商階段,巨大的鴻溝再次橫亙眼前。韋某家屬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結合韋某年富力強、作為家庭頂梁柱的現實,提出包含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百萬訴求。然而,面對近百萬的總金額,吳某面露難色地說:“我認這個責任,可二十多萬……我砸鍋賣鐵也湊不出啊!”企業(yè)雖認可主要責任,但在具體分擔比例和金額上寸步不讓。
雙方仍舊僵持不下。調解員意識到,僅靠法律邏輯已難以打破堅冰,必須引入情感的催化劑。他決定采取“背靠背”調解策略。在單獨安撫韋老伯時,他輕聲提及吳某家中同樣困難,并拿出手機展示了吳某妻子為籌集賠償款四處奔走的焦急信息。“老伯,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這痛我們也感同身受。吳某有錯,但他也拖著一大家子,硬逼下去,結果可能不盡人意,還苦了更多無辜的人啊……。“
另一間調解室,調解員將韋老伯一聲聲撕心裂肺喊著“要兒子”的錄音播放給吳某聽。吳某聽后說: “我對不起韋弟!對不起孩子!我就算是傾家蕩產,也要籌錢賠付”。
03第三天破局:法理情三力交融,終迎握手泯恩仇
第三天上午,調解進入最后的攻堅。調解員綜合前兩日的法律辨析與情感觸動,提出了一個“企業(yè)主體擔責+吳某量力補償”的調解方案框架:企業(yè)承擔80%主要責任,賠償944000元;吳某承擔20%責任,賠償236000元,考慮到其實際困難,可分期支付。
經過幾天的不懈努力,溝通和疏導,調解終于結出碩果。當三方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書上簽字并握手時,那是對逝去生命的告慰,更是對生者未來的一份莊重承諾。
成團司法所此次成功的調解實踐,生動詮釋了新時代“楓橋經驗”在基層煥發(fā)出的強大生命力。它清晰地昭示:
法律是定分止爭的基石。精準運用《民法典》、《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guī),是明確責任、劃定賠償范圍的根本依據,為調解奠定了不可撼動的公信力基礎。
?親情是彌合裂痕的良藥。在冰冷的賠償數額背后,關注人倫親情,喚醒當事人的同理心與責任感,往往能打開僵持局面,實現從“對抗”到“對話”的關鍵轉變。
韌性是調解成功的保障。面對復雜糾紛和激烈對抗,調解人員必須具備“信心、愛心、耐心”和百折不撓的韌性,在法、理、情的多維空間里反復探尋最優(yōu)平衡點。
?“健全城鄉(xiāng)社區(qū)治理體系,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成團司法所以法為據、以情動人,成功化解這起重大死亡賠償糾紛,正是對“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深刻踐行。
2025年7月22日凌晨2點,柳江區(qū)一企業(yè)簡易工棚內,一場突如其來的大火撕裂了夜的寧靜。濃煙翻滾,烈焰沖天,瞬間吞噬了狹小的空間,韋某年輕的生命永遠定格在了那個慘烈的夜晚。
這場猝不及防的災難,瞬間點燃了受害者家屬與包工頭吳某之間無法調和的矛盾導火索。悲憤交加的韋某親屬,將矛頭直指吳某以及提供住宿的企業(yè),認為二者在安全防護與用工管理上存在不可推卸的重大疏漏。吳某則滿腹委屈,強調自己同為受雇者,經濟能力有限。企業(yè)則試圖在責任認定上竭力周旋。賠償數額的巨大分歧、責任劃分的尖銳對立、喪親之痛的洶涌悲憤……一場劍拔弩張、隨時可能引爆的激烈沖突,社會穩(wěn)定和諧面臨嚴峻考驗。
面對一觸即發(fā)的危局,成團司法所聞訊而動,調解員迅速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化解此類涉及重大傷亡的賠償糾紛,不僅需要厘清冰冷的法條權責,更需要撫慰熾熱的失親之痛。
01第一天交鋒:責任歸屬陷僵局,法律宣講破堅冰
調解室內,氣氛異常凝重。老父親韋老伯怒斥吳某與企業(yè)“草菅人命”。吳某則反復強調自己作為小包工頭的不易:“我也是給企業(yè)打工的,工棚是礦上提供的,電路老化起火,我哪里管得了?這要我賠幾十萬,我一家老小喝西北風去?”企業(yè)代表則搬出《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文,強調企業(yè)已盡“一般性安全管理義務”,認為韋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也應承擔部分風險。
眼看雙方在責任劃分上陷入僵局,經驗豐富的調解員覃瑞坤敏銳捕捉到核心分歧點——各方對法律關系理解存在嚴重偏差。他果斷暫停爭論,將關鍵法條逐字逐句清晰解讀:“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吳老板請韋師傅開車,勞務關系明確,吳老板的管理責任不可推卸。”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及《安全生產法》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作為工棚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對場所安全負有法定保障義務。工棚存在明顯消防隱患并導致悲劇,企業(yè)主體責任不容回避。”這堂現場進行的“法治公開課”,清晰呈現出“包工頭吳某+企業(yè)管理者”雙重責任的法律內核。企業(yè)代表強硬的態(tài)度開始松動。
02第二天博弈:賠償金額起波瀾,親情紐帶初試探
厘清責任只是第一步。當調解進入具體賠償金額協(xié)商階段,巨大的鴻溝再次橫亙眼前。韋某家屬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結合韋某年富力強、作為家庭頂梁柱的現實,提出包含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百萬訴求。然而,面對近百萬的總金額,吳某面露難色地說:“我認這個責任,可二十多萬……我砸鍋賣鐵也湊不出啊!”企業(yè)雖認可主要責任,但在具體分擔比例和金額上寸步不讓。
雙方仍舊僵持不下。調解員意識到,僅靠法律邏輯已難以打破堅冰,必須引入情感的催化劑。他決定采取“背靠背”調解策略。在單獨安撫韋老伯時,他輕聲提及吳某家中同樣困難,并拿出手機展示了吳某妻子為籌集賠償款四處奔走的焦急信息。“老伯,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這痛我們也感同身受。吳某有錯,但他也拖著一大家子,硬逼下去,結果可能不盡人意,還苦了更多無辜的人啊……。“
另一間調解室,調解員將韋老伯一聲聲撕心裂肺喊著“要兒子”的錄音播放給吳某聽。吳某聽后說: “我對不起韋弟!對不起孩子!我就算是傾家蕩產,也要籌錢賠付”。
03第三天破局:法理情三力交融,終迎握手泯恩仇
第三天上午,調解進入最后的攻堅。調解員綜合前兩日的法律辨析與情感觸動,提出了一個“企業(yè)主體擔責+吳某量力補償”的調解方案框架:企業(yè)承擔80%主要責任,賠償944000元;吳某承擔20%責任,賠償236000元,考慮到其實際困難,可分期支付。
經過幾天的不懈努力,溝通和疏導,調解終于結出碩果。當三方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書上簽字并握手時,那是對逝去生命的告慰,更是對生者未來的一份莊重承諾。
成團司法所此次成功的調解實踐,生動詮釋了新時代“楓橋經驗”在基層煥發(fā)出的強大生命力。它清晰地昭示:
法律是定分止爭的基石。精準運用《民法典》、《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guī),是明確責任、劃定賠償范圍的根本依據,為調解奠定了不可撼動的公信力基礎。
?親情是彌合裂痕的良藥。在冰冷的賠償數額背后,關注人倫親情,喚醒當事人的同理心與責任感,往往能打開僵持局面,實現從“對抗”到“對話”的關鍵轉變。
韌性是調解成功的保障。面對復雜糾紛和激烈對抗,調解人員必須具備“信心、愛心、耐心”和百折不撓的韌性,在法、理、情的多維空間里反復探尋最優(yōu)平衡點。
?“健全城鄉(xiāng)社區(qū)治理體系,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成團司法所以法為據、以情動人,成功化解這起重大死亡賠償糾紛,正是對“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深刻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