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資金(以下簡稱應急周轉金)的管理使用,有效防范化解因欠薪引起的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6〕113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關于建立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制度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31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經第一屆柳江區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出臺了《柳州市柳江區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通過暫行辦法,明確應急周轉資金的額度標準、使用范圍、支付數額、啟動和追償的程序、允許核銷的情形,減少發生群體性事件,并在發生事件后能及時進行處置,避免激化事態,造成不良影響。
(一)應急周轉金的定義
為解決因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已經或可能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問題,專項用于先行墊付農民工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返鄉路途費等解決農民工臨時生活困難的資金。?
(二)應急周轉金的主體和額度
1.應急周轉金以總額200萬元標準設立,由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2.周轉金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利用現有賬戶,對資金的日常開支進行管理,周轉金實行專賬核算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的監督。
(三)應急周轉金的使用范圍
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首先按照《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桂政辦發〔2016〕113號)規定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建設單位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其次按規定動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予以解決;在動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仍不能解決,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動用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用于墊付農民工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返鄉路途費等:
1.因企業主欠薪造成嚴重后果,致使部分農民工生活陷入困境,已經或可能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
2.因企業確屬資金運轉困難,短時間內資產一時難以變現用以支付農民工工資,已經或可能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
3.由于相關部門監管不力,工程建設項目未辦理相關手續或未批先建或未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拖欠農民工工資已經或可能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
4.因企業主欠薪逃匿造成嚴重后果,致使部分農民工生活陷入困境,已經或可能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
5.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應急墊付費用;
(四)明確單次墊付數額
原則上按不超過柳州市城鎮職工1個月的最低月工資標準額進行墊付。墊付標準最高不超過3個月柳州市城鎮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額,情況特殊的,報區人民政府主要(分管)領導批準,可適當提高墊付標準。 ????
(五)應急周轉金啟動程序
????欠薪企業提出申請,填寫《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申請表》,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后,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核撥。欠薪企業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逃匿或失聯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查實后提出申請,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核撥。一次性動用周轉金數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后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核撥到行業主管部門。一次性動用周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需報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六)應急周轉金償還及追償程序
由欠薪企業與行業主管部門簽訂還款協議,原則上欠薪企業必須在3個月內償還;逾期未償還的,行業主管部門應在3個月內依法對墊付資金進行依法追償返還。因企業主欠薪逃匿造成嚴重后果,致使部分農民工生活陷入困境,已經或可能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動用周轉金墊付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將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應組織力量加強案件查處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及時對墊付資金進行依法追償。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應急墊付費用,由公安、法院、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對墊付資金進行依法追償。
未墊付部分的欠薪,行業主管部門應做好后續督辦解決工作。
(七)應急周轉金允許核銷情形及核銷程序
因涉案企業主體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所動用的周轉金無法收回或無法全額收回的,要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在每年年終決算前,由行業主管部門填報《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核銷審批表核銷審批表》,連同墊付工資的原始簽收表等材料,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驗,報同級政府審批后,予以核銷。
資金核銷后,如發現涉案企業繼續存在可執行資金的,應重新啟動追償工作,將所動用的資金追償并補充回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賬戶。 ???
三、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柳州市柳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聯系電話:0772-7212256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資金(以下簡稱應急周轉金)的管理使用,有效防范化解因欠薪引起的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6〕113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關于建立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制度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31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經第一屆柳江區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出臺了《柳州市柳江區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通過暫行辦法,明確應急周轉資金的額度標準、使用范圍、支付數額、啟動和追償的程序、允許核銷的情形,減少發生群體性事件,并在發生事件后能及時進行處置,避免激化事態,造成不良影響。
(一)應急周轉金的定義
為解決因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已經或可能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問題,專項用于先行墊付農民工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返鄉路途費等解決農民工臨時生活困難的資金。?
(二)應急周轉金的主體和額度
1.應急周轉金以總額200萬元標準設立,由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2.周轉金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利用現有賬戶,對資金的日常開支進行管理,周轉金實行專賬核算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的監督。
(三)應急周轉金的使用范圍
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首先按照《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桂政辦發〔2016〕113號)規定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建設單位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其次按規定動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予以解決;在動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仍不能解決,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動用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用于墊付農民工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返鄉路途費等:
1.因企業主欠薪造成嚴重后果,致使部分農民工生活陷入困境,已經或可能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
2.因企業確屬資金運轉困難,短時間內資產一時難以變現用以支付農民工工資,已經或可能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
3.由于相關部門監管不力,工程建設項目未辦理相關手續或未批先建或未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拖欠農民工工資已經或可能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
4.因企業主欠薪逃匿造成嚴重后果,致使部分農民工生活陷入困境,已經或可能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
5.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應急墊付費用;
(四)明確單次墊付數額
原則上按不超過柳州市城鎮職工1個月的最低月工資標準額進行墊付。墊付標準最高不超過3個月柳州市城鎮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額,情況特殊的,報區人民政府主要(分管)領導批準,可適當提高墊付標準。 ????
(五)應急周轉金啟動程序
????欠薪企業提出申請,填寫《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申請表》,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后,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核撥。欠薪企業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逃匿或失聯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查實后提出申請,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核撥。一次性動用周轉金數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后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核撥到行業主管部門。一次性動用周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需報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六)應急周轉金償還及追償程序
由欠薪企業與行業主管部門簽訂還款協議,原則上欠薪企業必須在3個月內償還;逾期未償還的,行業主管部門應在3個月內依法對墊付資金進行依法追償返還。因企業主欠薪逃匿造成嚴重后果,致使部分農民工生活陷入困境,已經或可能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動用周轉金墊付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將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應組織力量加強案件查處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及時對墊付資金進行依法追償。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應急墊付費用,由公安、法院、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對墊付資金進行依法追償。
未墊付部分的欠薪,行業主管部門應做好后續督辦解決工作。
(七)應急周轉金允許核銷情形及核銷程序
因涉案企業主體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所動用的周轉金無法收回或無法全額收回的,要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在每年年終決算前,由行業主管部門填報《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核銷審批表核銷審批表》,連同墊付工資的原始簽收表等材料,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驗,報同級政府審批后,予以核銷。
資金核銷后,如發現涉案企業繼續存在可執行資金的,應重新啟動追償工作,將所動用的資金追償并補充回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賬戶。 ???
三、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柳州市柳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聯系電話:0772-721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