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令102號提出: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同時禁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對此應怎樣理解?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主要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專業服務機構,政府一般不向個人購買服務。《辦法》明確,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主要考慮是,在城鄉基層社區或某些特殊行業領域,可能存在組織型承接主體缺乏或優勢不足的情形,政府可以向個人購買服務;專家學者也可以以個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詢、專業評審等服務。
????同時,政府向個人購買服務在實踐中容易被異化為變相用工。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門以招聘“政府購買服務人員”、“購買崗位”等借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用工,一般由政府部門或勞務公司發布招聘公告,通過考試、政審、體檢等程序招聘“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相關人員名義上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實際上以勞務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門工作。這種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購買服務、政府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編制外人員的不同政策規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風險,也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辦法》規定,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具體實施當中,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辦法》有關規定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購買費用。
????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等價的嗎?不具行政職能的單位適宜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嗎?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基本含義一致,但依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不具行政職能的單位不能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財政部令102號提出: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同時禁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對此應怎樣理解?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主要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專業服務機構,政府一般不向個人購買服務。《辦法》明確,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主要考慮是,在城鄉基層社區或某些特殊行業領域,可能存在組織型承接主體缺乏或優勢不足的情形,政府可以向個人購買服務;專家學者也可以以個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詢、專業評審等服務。
????同時,政府向個人購買服務在實踐中容易被異化為變相用工。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門以招聘“政府購買服務人員”、“購買崗位”等借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用工,一般由政府部門或勞務公司發布招聘公告,通過考試、政審、體檢等程序招聘“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相關人員名義上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實際上以勞務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門工作。這種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購買服務、政府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編制外人員的不同政策規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風險,也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辦法》規定,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具體實施當中,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辦法》有關規定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購買費用。
????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等價的嗎?不具行政職能的單位適宜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嗎?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基本含義一致,但依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不具行政職能的單位不能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